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用3篇】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篇)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电动车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动车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型号:

1.3外型尺寸及重量:

6-dzm-10:长(152±2).宽(98±2).高(97±2).参考重量(4.25±0.05)。

1.4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2.蓄电池的使用:

2.1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3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36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44.1±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41.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也可采用脉冲方式充电,充电最大电流不大于2.2a;最高电压不超过44.5v)

2.2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验收内容:

3.1.1外观:

a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b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c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性能:

a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b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c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电压31.5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检验方法:

3.2.13.1.1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甲方职责:

4.1.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以3×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3.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使用天数(____月计)90天180天270天360天

放电时间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参考续行里程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使用天数(____月计)90天180天270天360天450天

放电时间120min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参考续行里程40~60km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4.2.3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1)“普通铅酸型”和“代胶体环保型”出厂15个月;使用12个月。(2)“代胶体环保型”出厂18个月;使用15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a/电池出厂8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b/电池出厂8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高邮,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更好的为社会服务,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在甲方投资进行诊疗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医疗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甲方负责行政领导与业务指导,乙方负责设备投资与技术引进和经营管理。

二、甲方义务:

1、提供一楼门面一间、二楼一间、三楼三间共五间供乙方使用,其中二楼一间共用作为输液观察室。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卫生、工商广告手续及各有关部门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乙方开展医疗业务提供方便,甲方同意在与乙方合作期间,相同的业务只供乙方开展,甲方不得开展本业务,同时乙方也不得超范围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干涉并终止协议;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干扰对方的医疗秩序和工作环境,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和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乙方义务:

1、本技术合作项目所有投资费用以及工作场所装修费用均由乙方自筹;合作场所的水、电费用以及因乙方开展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负责采购该业务所需诊疗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以及医

疗技术人员的引进,对外宣传与广告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医疗业务开展必须服从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工作。乙方所采购的药品、试剂等设备、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国家规定合理收费。如乙方违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聘请的人员必须提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承认的行业资格证书,并报甲方查验备案,经查验合格后才可上岗执业,所聘人员必须具备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抢救急、重症病人的临床应急处理能力。

5、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乙方接诊的病人,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与甲方无关。在合作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处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投资期限、收益、风险与利润分成:

1、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六年。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续签。

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大写) (¥ )管理费按月( )交纳,在每月15日之前交清当月管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3、乙方首付转让费陆万元,协仪合作六年,每年一万,一次性

付给转让方,同时把转让方的租房押金条交给甲方。合作的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以转让费相抵免交甲方的管理费,第二年(_____________)开始按月交纳甲方管理费。乙方正式营业后如因甲方自身因素(站员内部矛盾)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而终止协议,按已合作的时间计算补偿乙方损失,方案如下:未满一年以月计算(12月x 5000元),超过一个月未满二个月以二个月计算,超过二个月未满三个月以三个月计算,以此类推,按月管理费(_________)补偿折扣给乙方。若合作超过一年未满二年的以二年计算,超过二年未满三年以三年计算,以此类推,甲方按每年一万折扣补偿给乙方。

4、在合作期间,由于乙方自身因素,而导致协议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承担乙方所有的投资费用以及门面装修费用。

6、本技术合作业务,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盈亏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合同期满(续签除外)或因乙方自身因素而导致不能正常营业,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甲方的工作场所,甲方不承担其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理处,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账号: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________%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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