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经营权转包合同【推荐3篇】

服装厂经营权转包合同(精选3篇)

服装厂经营权转包合同 篇1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证件号码:

第三人:

证件号码: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质物

本协议的质押物为出质人对经营权。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履行方式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并由第三人登记备案。第三人应监督出质人的经营行为,确保质押物不被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发现出质人有以上任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条 质权人权利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臵任何障碍。

第五条 出质人义务

1、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2、出质人保证质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3、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出质人应积极行使经营权利以维持经营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不利于所质押权利之行为。

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出质人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3、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处分质物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受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任一方可以向质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质人、质权人、第三人各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服装厂经营权转包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坐落于天津市服装厂经营权转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正在运行经营的服装厂经营权转包给乙方经营,乙方同意接受承包该服装厂的经营权。

二、服装厂厂房、设备:有厂房一座、服装厂内有平盘机17台,双针机4台,带刀2台,包缝机2台,打结机1台,订扣机3台,平眼机1台,幌针机1台,大烫机1台,共计32台,以上厂房、场地及上述设备全部转包给乙方王伟使用。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设备时负责保养及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上述设备完好无损如数交还给甲方,并保证所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水、电、税、(给村委会贰仟元承包费)等各项费用归乙方负责缴纳。

三、承包期限叁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三年,每年承包费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交清当年承包费,余下承包费乙方于每年月日前交清当年承包费,乙方逾期不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将服装厂转包给他人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间如需扩建厂房、建筑房屋、租赁或转让他人时必须先告之甲方,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扩建厂房、建筑房屋、租赁或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乙方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集体征占该服装厂场地时,所得国家补偿款由 三人均分,与乙方无关。甲方不承担给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服装厂经营权转包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甲方招标文件

2.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书)

3.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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