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p,男,13岁。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间因颅内出血至医院医治,诊断疑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自此,根据医嘱,wp开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医学上简称AHG,以下简称八因子)。其中1988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产,1996年则改用某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据医嘱少量使用鲜血浆及低温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时,被确诊患有爱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认为,wp所患爱滋病及丙肝是由输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据目前医学水平确定,爱滋病及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一为性交,二为血制品输液,三为母婴传染。对于wp这样一个13岁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亲也非爱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则第三种情况也无可能,唯一使其染上爱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输过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医学上目前认为,爱滋病的潜伏期是1—15年,那么对于wp现患有的爱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这三种药品中,八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产的,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是由某血液中心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
1、原告已用医疗费24227元,营养费2700元;
2、原告亲属误工费(自1998年3月起,再计五年),每月380元,共计26220元;
3、原告今后将用医疗费(计五年)250000元及营养费18000元(以每月30O元计):
4、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
原告: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房屋租赁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设施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
2、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所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8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位于xxxxx的整体院落,用于开办幼儿园。租赁期为: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10日止。(附《房屋租赁合同》)
20xx年5月3日xxx村拆迁办入住,动员租赁户开始拆迁工作。20xx年5月20日,周边租赁户全部搬完。为积极配合市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加上周边环境污染、幼儿安全难以保障,幼儿园不能继续开办,我园于5月底正式放假。(附:幼儿园当时的放假通知)
20xx年6月1日,幼儿园正式开始搬迁,搬空后根据合同让被告验房,并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所造成的合同终止,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无条件退还给乙方剩余时间的租赁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逶逃避,拒不按合同执行,退还剩余房费壹万元整,以及设施保证金壹千元整,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直至20xx年6月11日,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因饱受身心疲惫,原告无奈只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帮助讨回2月房费壹万整以及房屋保证金壹仟元整,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所得。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xxxx,男,汉族,xxxx年9月15日出生,xxxx村村民,手机:139XXXX5776。
被告:xxxx,男,汉族,xxxx年12月15日出生,xxxx村民,手机:157XXXX3589。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20xx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
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xx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原告: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__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__年6月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__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__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尚欠_______元未支付。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x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x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x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xxxxxx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xxxxxxxx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xx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xxxxxxx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xxxx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
工作单位住址:_________________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合同纠纷如何起诉状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_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xx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xx区 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 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 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万元。
讼争双方于 年 月 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 年 月 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 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