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支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收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乙方作为中介方,协助并促成甲方与签订借款协议,现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由、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服务费额度
甲方须于取得贷款之日起,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不得延误;
2、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监督核实行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取得服务费;
2、有权利要求甲方限制纠正违约行为;
3、有权利对甲方的资信进行监督核实。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提前到期
1、甲方发生第二居住地灭失,经营性破产,或债务人死亡、失踪之情形;
2、乙方认为的其他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的不利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二条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每延迟一日须向乙方
支付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责任,如果逾期超过五日的,每延误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若合同未到期的,合同提前到期,同时乙方有权同出借方一起依据《房产处分授权委托书》行使房产处分权,用以清偿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2、若出现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提前到期情形的,甲方须提前支付还全部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有权同出借方一起依据《房产处置授权委托书》行使房产处置权,用以清偿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提示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属于甲方与其配偶的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经协商确定合肥市为本合同纠纷受理机关,凡因本合同的协定或履行而产生纠纷的,双方应真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提出诉讼的,该机关为受诉机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甲方因 所属位于_ 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 %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 ,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