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模板(通用16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xx年x月x日金额
xx年x月x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借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因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约定月利率_______%,按月结息、付息。借期_______个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持卡人:_______,开户行:_______。
3、乙方承诺,乙方不按期付息或者偿还本金的,甲方可以立刻向法院诉讼及其他一切合法手段索要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上门追讨、小区走访、公告债权债务等)。
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诉讼的,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因为诉讼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查档费等。
5、丙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三方约定由____市相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8、本合同三方所留存的'地址即是三方法律文书送达的唯一地址,一方向留存地址邮寄法律文书的,即使未被签收也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xx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20xx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20xx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
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
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受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到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借款85万元,
后部分偿还,下欠51.8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20xx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并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绝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被告贷款两笔属实,并于20xx年最后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本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以本金为标的,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五类划分,该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作为损失类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目标是8%,且根据该公司与郑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17.8%和4.83%)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案。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万元借据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万元借据一份;
3、1993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
4、1994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财产抵押契约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清单一份;
7、20xx年7月19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含债权转让清单一份);
8、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9、债权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一份;
10、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回执单18份,其中有:⑴-⑵1996年12月24日至1997年12月1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⑶-⑸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4月30日陕县工行还本付息通知书三份,⑹-⑺1999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2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⑻-⒅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18日陕县工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十一份;
11、《河南商报》债权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贷款滋生利息计算表一份;欲证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张成立。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公示一份;
2、郑州市政府出资2.16亿元回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欲解流通国企债务“死结”一份;
3、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拟出售64亿元不良资产包一份;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同原告证据8)。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6、9、11和证据10中的⑴、⑵、⑷、⑹-⒅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对原告的证据7、8、12和证据10中的⑶、⑸,
被告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可与本院确认原告的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真实的证明了原告的欲证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二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证据4,与原告的证据8为同一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欲证内容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进行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下列事实: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1、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原名为陕县西站医药公司;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北侧的上下二层26间计782.58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4号)和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院内的二个仓库(其中:①、混合结构仓库11间,383.3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6号;②、砖木结构仓库10间,363.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借、贷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实属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又依法转让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偿还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7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共计21010元,由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启风
审判员:赵春芳
审判员:王中英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孙国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
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
本院于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
50 000元,余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邓 小 华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高岚
一、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二、发生履行纠纷的主要原因
1、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另外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
总之,应对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具体请看下文:
①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问题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揽合同的纠纷也多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纠纷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日期交货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约付款;承揽人不能如约对定作人所定作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等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过多地纠缠于合同纠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2.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外,为保证承揽人的利益,还明文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即定作人超过期限6个月不受领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在所得价款中扣除加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据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发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于承揽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承担修理、调换、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的责任。定作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或延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揽人的损失。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____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____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乙方:
受权委托人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曾用名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LFPX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系被告赵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李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李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xx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xx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清偿。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
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权
20xx年五月十六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贷款方(Lender)
身份证件号码(ID Number.)
地址(Address)
电话(Tel)
借款方(Borrower)
法定代表人(Representative) 职务(Title)
地址(Address)
电话(Tel)
借款方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喷砂和抛光研磨纤维石产品;(砂石品业务)的公司:
The Borrower operates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spray-stone (the StoneBusiness);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
For i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e Borrower intends to borrow money fromthe Lender. For the mutual benefits, both Parties agree to conclude thisContract.
第一条 借款金额 Article 1 Amount of Loan
借款金额280,000美元 (大写:贰拾捌万美元)
US$280,000(Capital Letter: Two Hundred Eighty Thousand US Dollars)
贷款方在签订本书面合同之前,已向借款方提供280,000美元贷款。借款方在此确认已经收到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的280,000美元贷款。
The Lender agrees to advance the Loan US$280,000 to the Borrower prior tothe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Borrower hereby confirms that it has receivedthe Loan US$280,000 advanced by the Lender through bank transfer.
第二条 借款用途Article 2 Scope for Use
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仅用于借款方生产销售砂石品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The loan hereof is only for Borrower‘s Stone Business and shall not beappropriated for other use.
第三条 利率及还款期Article 3 Interest and Term Repayment
1. 如果借款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还清借款,贷款方则不收取借款利息。
The Lender agrees that no interest will be payable on the Loan for the termof the loan while the Borrower is not in default of repayment.
2. 借款方应按照以下还款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
The Borrower agrees to repay the Loan to the Len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following repayment schedule: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12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agreement.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24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agreement.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36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agreement.
3. 借款方应根据贷款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场所和方式还款。
All repayments shall be made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in the mannerreasonably required by the Lender.
第四条 管理费用Article 4 Management Fee
1.借款方同意在借款期内,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金额为借款方砂石品业务销售总额1.4%.
The Borrower agrees to pay to the Lender a sum equivalent to 1.4% of thetotal income received by the Borrower, from the sales turnover of the StoneBusiness, during the term of the loan.
2. 借款方同意按第4.3条约定自每一财务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用,付款时间表如下:
Subject to clause 4.3 the Borrower agrees to pay the Management Fee to theLender in arrears on or before the date 30 days following the end of theprevious financial quar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aymentschedule:
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January – 31 March eachyear.
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April – 30 June each year.
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July – 30 September eachyear.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October – 31 December eachyear.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首个季度管理费用自20__年 月 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Management Fee due in respect of the financial quarter within which thedate of this agreement falls will only become due on the date of 20__.
4. 如果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前还清借款280,000美元,借款方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In case the Borrower repays the loan US$280,000 within 2 years from thedate of this agreement then the obligation to pay the Management fee will ceaseat the end of the 2 year period.
第五条 浮动抵押 Article 5 Floating Mortgage
1. 借款方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向贷款方提供抵押。
The Borrower agrees to Mortgage to the Lender all equipments, rawmaterials, finished and unfinished goods owned now and in the future by theBorrower.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stipulated in the shall neither bedeemed as the price of sale nor as any limit on the Mortgagee‘s right, while theLender exercises its right.
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借款方交与贷款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Subject to an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y information and certificationsin respect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shall be handed over by the Borrower tothe Lender after sealed.
4.浮动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The floating Mortgage hereof secures the principal, interests, managementfees, compensation, and any other cost arising from the enforcement of theLender‘s right pursuant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courtfee, cost for notarization, arbitration fee, attorney fee, fee for custody,traveling expense, compulsory execution fee, assessment fee and auction fee.
5. 借款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The Borrower shall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record-keeping andregistration on its own fee in thirty days from the signing of thisContract.
6.借款方应当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的价值比本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减少15%以上的,借款方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贷款方。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继续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前还款。
The Borrower shall use and keep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in a reasonablemanner, in case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have been reduced by 15%from the agreed value at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the Borrower shallinform the Lender.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require the Borrower forappropriate securities or for repayment immediately.
7. 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抵押权: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its Mortgagee‘s right, in the followingcases:
(1)借款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The Borrower is in default of its obligation hereof;
(2)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
The Borrower‘s business has seriously deteriorated or reduced theregistered capital.
(3)借款方分立、合并; The Borrower is to be or has been divided or merged;
(4)借款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涉案标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
The Borrower is involved in an important litigation or any other dispute ofwhich the amount is above 300,000RMB.
(5)借款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The borrower risks to bankruptcy or goes bankrupt, closes out, dissolves,has been asked to suspend business to raise standards or has its licenserevoked;
(6)借款方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The business place or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has been changed;
(7)其他因借款方原因可能导致贷款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The Lender could not enforce the Mortgagee‘s right because of any otherevent due to the Borrower.
借款方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贷款方书面通知借款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借款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贷款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If any case above said occurs or more than likely to occur, the floatingMortgage converts into being fixed Mortgage at the date of notice sent by theLender. If the Borrower refuses to sign receipt, it is deemed to have receivedthe notice sent by the Lender in according article 14.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Article 6 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借款方在此陈述并保证以下事项属实,否则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The Borrower hereby presents and warrants all the following facts,otherwise it shall be liable for fraud.
1.借款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The Borrower has the entire, valid and legal ownership of the Mortgagedproperties without any dispute or claim.
2.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No defect on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3.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are legally available for Mortgage without anylimitation.
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haven‘t been sealed or seized.
借款方在此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不从事以下行为:
Without the Lende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the Borrower hereby warrantsthat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it will not:
1. 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Pay any dividend in respect of its profits to its shareholders;
2. 在一个财务季度内购买价值合计25,000美元以上的生产设备;
Not acquire an aggregate of more than US$25,000 worth of plant or equipmentin a calendar quarter;
3. 对抵押财产再次设立抵押、质押或者出租、赠予抵押财产。
Remortgage, reMortgage, rent or give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to any otherperson;
第七条 经销Article 7 Distribution
借款方同意贷款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借款方生产的喷砂和抛光研磨纤维石产品(“砂石产品”)
The Borrower agrees that the Lender may distribute the “spray-stone” and“super-stone” products (“Stone Products”) anywhere in the world and on whateverterms it sees fit for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方向贷款方出售砂石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当次交易时最近三个月借款方出售砂石产品的最低价格。
The Borrower agrees that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until 31 December20__ it will sell the Stone Products to the Lender at a price no higher than thelowest price for which it sold the Stone Products in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3month period.
本条所赋予的经销权是非独家经销权。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this clause are non-exclusive.
贷款方同意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不向借款方签订本合同时已有的顾客出售砂石产品。该客户名单以签订合同当天本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名单为准。
The Lender agrees that it will not prior to 31 December 20__ sell the StoneProducts to any existing customer of the Borrower at the time of this agreement.Only those customers of the Borrower confirmed in writing by the Parties hereofat the time of this agreement have the binding effect.
第八条 监督检查Article 8 Supervision
贷款方和保证人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和记账凭证,查核物资库存,生产情况以及其它与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有关的信息,必须给予方便。
The Lender and the Surety have the right to supervise the use of loan. TheBorrower shall provide all kinds of facility to the Lender and Surety to checkthe relevant documents, accounting books, accounting vouchers, inventory,production and any othe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solvency of theBorrower.
第九条 违约责任Article 9 Liability
1.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12%/年的利息。
1. As if the Borrower appropriates the loan from use stipulated herein, theLender is entitled to get back the entire loan immediately and to claim forinterests on the amount of loan appropriated at the rate of 12%/year.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As if the Borrower fails the repay the loan in time, the Lender is entitledto get back the entire loan immediately and to claim for delayed repaymentinterest at the rate of 0.05% per day.
第十条 法律适用Article 10 Governing Law
本借款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释均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
The validity,performance, modification, termin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this Contract are governed by law.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Article 11 Dispute Resolution
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validity,performance, modification,terminationor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ntract, may be settled by negotiation. If anagreement could not be reached, then both Parties agree to submit the dispute tothe court which has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matter.
第十二条 通知Article 12 Notice
1.贷款方指定本合同事宜的联系人为 .
The Lender appoints as the particular for receipt.
联系电话 (Tel)
传真 (Fax)
地址 (Address)
电子邮箱 (Email)
2. 借款方指定本合同事宜的联系人为 .
2. The Borrower appoints as the particular for receipt.
联系电话 (Tel)
传真 (Fax)
地址 (Address)
电子邮箱 (Email)
借贷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条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人或其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Any notices, documents and material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Contract shall be sent to the contact stipulated by this Article. During theTerm, if one Party changes its particular for receipt of notices or the latter‘scontact, shall give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Article.
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的,在寄出的三日内视为送达;通过挂号专递方式寄出的,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All notices shall be deemed served three days after the date of posting or,if hand delivered, on the actual date of receipt.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解释 Article 13 Validity and Interpretation
本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送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本合同自借贷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made out in five copies; the Lender and Borrowerrespectively hold one, the rest copies are for administrative approval,registration or record-keeping. This Contract comes into force from the day onwhich its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each Party.
贷款方(Lender)
借款方(Borrower)
法定代表人(Representative)
签订日期: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年 月 日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