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押借款合同书(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出质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充分处分权的动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质押物品清单”)质押给乙方,以担保丙方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 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条 上述质押物的暂作价以质押物品清单上记载的评估价格为准,但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实际放款前,由甲方交付(或背书后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押物的票面价值不作为处分该质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实现质权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是质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质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甲方未曾在质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质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
(二)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甲方如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质押物的、并将会对质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未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外,甲方不得在质押物上设立任何担保或其他限制,亦不得对质押物做出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
(六)甲方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押物有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七)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甲方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八)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质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质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乙方。质押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的,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处分所得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九)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一经乙方要求,甲方须协助乙方取得与乙方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乙方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十)甲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乙方质押权的行为。
(十一)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十二)如质物为出质权利,甲方同意办理有关止付手续。
(十三)只要丙方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甲方将不会就其已被乙方处置的任何质押物,向丙方追偿或主张权利。
第七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八条 费用承担
甲方作为委托人的,甲方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质押物的公正、登记、保管、提存等费用。
第九条 一旦丙方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行为,或甲方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质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丙方发生了主合同界定的违约事件(以上统称为“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并提前清偿贷款。
第十条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用以支付乙方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二)用以支付乙方因处分质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如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乙方仍有权向丙方追索;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交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和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款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押担保独立于主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乙方与丙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丙方对甲方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质押的质权有效期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乙方发给甲方和/或丙方的文件,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甲方和/或丙方发给乙方的文件,则需在乙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和/或丙方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各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押物移交于乙方占有时或相关权利凭证交付于乙方、或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质押物品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签订。
出质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丙方):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整,抵押地址 。抵押期限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在房地产抵押借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如有无诉讼、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偿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现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保险,在抵押期内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关费用。 如未办理保险,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情况,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于5日内增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享有对乙方债务的最终索取。
第八条:如乙方因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催收欠款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抵押的房地产更名、变卖、拍卖,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抵押权人(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