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设备采购合同(通用3篇)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风险提示: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如有样品的,双方应封存样品并可进行公正。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就所提供合格与否产生纠纷。
同时,要求供货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作出保证或承诺,防止其产品上存在权利限制,如产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
1、商品名称:
2、单价:
3、商品数量:
4、总金额:
二、货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风险提示:质量标准
实际上,商品缺少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非常普遍。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而不能直接写“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
在供方为外商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因为我国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有)仅约束国内企业,对外商并无直接约束力。在这种情况写上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无法确定是哪个国家的标准,从而导致此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
1、乙方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乙方提供的货品必须是全新的机器(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
3、乙方对所供设备提供_______年的免费保修。在保修期内,如货品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或故障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所有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均按违反售后服务承诺处理。
三、交货及验收
风险提示: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约定不明时,极易发生产品质量纠纷。
应在验收条款中详细列明货物的验收标准、验收手续及过程,还可选择约定验收结果的最终确认权人。同时还应详细列明货物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的处理方式、及以处理过程的沟通与衔接。
1、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
2、乙方应将所供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4、货物的验收:设备现场安装过程,如发生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设备,用户提出异议,供货商应无条件更换。
四、付款方式
风险提示:价款及支付方式
采购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一方给物,一方给钱。因此,价款是采购合同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采购单一货物,价格固定,价款比较清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如果采购多种货物或进行长时间的货物买卖,价款较为复杂,一旦约定不明,则极易产生争议。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单价、计量标准、数量、产品附件等,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防止出现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应当约定明确,价款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用支票支付;如果采用汇款,汇费由谁负担等细节应当明确。
1、甲方需支付乙方设备订金款项的_______%合计。
2、经验收合格后_______个星期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项目款的_______%。
五、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作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的赔偿方案,最主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清楚,可操作性强。
违约责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写上一句"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送货,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这样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是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万一以后合同出事,还得找很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操作性太差。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的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_______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_______‰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_______%(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_______‰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_______%(逾期交货超过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如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可另行由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售后服务
1、所有设备均由乙方免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2、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终身保修服务。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年内,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如发生非人为故障,乙方免费上门维修或免费更换性能指标不低于原规格型号的新部件。
3、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在_______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_______小时内解决问题。如乙方不能及时到现场解决问题,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由双方协商后相应延长。受阻方应随时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合同执行的任何延迟。
八、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在发生合同终止情况时,任何一方均有责任将已执行中的合同部分执行完毕。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乙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以下称乙方)于年 月在
(以下称甲方)委托 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 中中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就设备的采购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设备名称:。
1.2 标的、设备材料采购表(可按此表格式另附采购清单替代)
备注: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发货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以甲方提供物资需求清单为准,发货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中包的实际需求总额。
1.3 质量标准: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及同等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上述设备适用下列技术和质量标准:
1.3.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标准代号);
1.3.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标准代号);
1.3.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1.3.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的标准执行。
1.4 电杆使用使命年限为30年。
1.5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年。
1.5 乙方应承担设备的运输、培训、售后服务和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总价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2.2 上述合同总价款可按实际交货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进行更改。
2.3 合同总价款已包含设备的软硬件价款、税费、专利费、版权费、进出口关税及乙方的利润等,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设备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各项有关费用,除合同总价款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合同价款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及发票信息
3.1 合同价款支付
第一次付款: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二次付款: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乙方的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后的个日历日内付清。
3.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即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乙方应对该账户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变更上述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甲方付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 发票信息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出具的与合同总价等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个日历日内支付款项。发票的出具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设备包装、运输
4.1 乙方应将设备安全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4.2 设备包装要求:乙方对设备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设备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防止合同设备在运输和装卸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 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所需的运输、装卸、吊装、保险等费用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4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5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设备,且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
4.6乙方从送货到甲方指定的施工工地无论电杆需求量多少,乙方必须无条件包运到施工工地,运费按(元/吨?公里)另行结算。
第五条 货物交货要求
5.1 甲方以发货通知单方式通知乙方分批交货的,乙方需在调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货。
5.2 如乙方在发货通 知单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供货,须在收到调拨通知单后2天内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确定延期交货时间。
第六条 到货表面签收
6.1 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乙方提请甲方、监理到货表面签收,甲方、监理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监理共同进行到货表面签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整无损、型号及数量与要求是否一致。设备经过双方验货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6.2 如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有错漏或与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不符时,甲乙双方应在现场联合作记录,签署备忘录。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拒收或要求乙方限期退换货、限期补齐。
第七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 设备在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时,所有权从乙方开始转移至甲方且不以是否付清合同价款为必要条件。
7.2 设备之毁损、偷盗、灭失、短缺等风险,自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时起从乙方转移至甲方。未通过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前,甲方不负合同设备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八条 安装调试
8.1 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完成。
8.2 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技术资料,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抽查
9.1 钢芯铝绞线、裸铝线、铝塑线、电缆等线材类物资必须保质保量,单件货物(指一盘或一卷)的实际数量须与供货的标称、数量相符,有抽查发现不相符,则按抽查单件货物的数量短缺比例,对乙方的标称数量全部进行扣减来确定该批供货的实收数量。
9.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进行抽检,亦可直接至乙方生产现场对待发乙方的产品进行抽检,委托买卖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威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交货期限(以开具发货通知单次日开始计算,日历日)
10.1 110KV主变正常交货期限为70天以内,35KV主变交货期限为45天以内,10KV配变交货期限为20天以内;
10.2 110KV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电容器、成套设备等正常交货期限为30天内;
10.3 综合自动化设备、直流电源等正常交货期限为45天内;
10.4 熔断器、避雷器等正常交货期限为20天内;
10.5 35KV及110KV铁件正常交货期限为:接到复测材料10天内完成地脚螺丝交货,其他材料45天内陆续供完;
10.6 10KV铁件(确认图纸后)、电力电缆、光缆、钢芯铝绞线、铝塑线、钢绞线、配电箱、计量箱、电表箱、金具、绝缘子以及其它材料等正常交货期限为30天以内;
10.7 电能表正常交货期限为45天以内。
第十一条 验收
11.1 验收过程中,如甲方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自费负责退换货,直至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此种情况下,如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第8.2款规定的期间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设备,乙方应按合同第20.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应于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技术文档以及设备接线、安装图、设备使用手册、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12.1 产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质量认证书、产品备品备件(如有)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投产供货计划
13.1 乙方接到甲方开具发货通知单后,应定期向甲方如实汇报生产情况及供货日期计划。
第十四条产品标志牌显示要求
14.1 乙方提供的货物标牌须有安装在明显位置、牌示清晰、耐久、耐防腐蚀的铭牌标志。有存在糢湖不清及质量易腐蚀料子可暂停不验收入库。
14.2 水泥电杆、铁件、金具、绝缘子、电表箱五大类产品上须有经乙方审核备案持永久性标识,存在无铭牌或永久性标识可视为三无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
15.1 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口或生产的,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合同设备不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缺陷,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15.2 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行业标准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三者有冲突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税费
1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1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软件、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未侵犯第三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索赔、处罚及其他经济和信誉损失。
第十八条 保密责任
18.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18.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18.3 如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9.1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及义务。
19.2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9.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
19.4 合同解除
19.4.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甲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19.4.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依据合同第二十二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经验收,由于乙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更换或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甲方选择更换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0.4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2 甲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甲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20.3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乙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甲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20.4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条与第十条的约定按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向乙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天,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6‰/天;
(2)迟交5-8天,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2‰/天;
(3)迟交9天以上,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4‰/天。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20.5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6 由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批次合同货物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
20.7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8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9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0.10 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解除。全部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乙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1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甲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2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20.13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从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20.14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签字确认供货单,每延迟1日,应向甲方支付该供货单价格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该供货单价格的10%或者迟延签字确认供货单超过5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在合同总量中予以核减,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甲方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上述行为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5 合同质量保证期届满30日内(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合同货物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货物质保单,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交的,每迟交1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合同货物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20.16 当乙方为生产商委托的代理商时,其与甲方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时,因非甲方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生产商和代理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甲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20.4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或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20.18乙方存在货物质量不合格、迟延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履约行为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10%,核减量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量的30%;情节严重的(擅自更换原材料、组部件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2次及以上的,或产品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但拒不进行召回的;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退换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非主要技术参数多次不合格的;因延期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被2个及以上最终用户投诉等),首次出现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30%,今后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10%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量的50%;达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对本合同履行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意外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21.2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迟延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2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
21.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1.5 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1.6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 7 日,各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履行问题。如果各方在相应顺延的 7 日内未能协商一致,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其他
22.1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双方联络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通知未被签收或未正常接收的,并不影响已送达的效力。
22.3 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
22.4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3 计收利息。依据本合同如属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充抵。
22.5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
22.5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附件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
22.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部门领导审核: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甲方)
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设备的租赁服务。租期为__天,租金为___元/套/天。合计____(人民币)。
2.乙方决定租赁设备后,应在取出设备前支付与押金相同的设备款项。当乙方归还设备时,乙方应向甲方全额支付租金,同时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3.租赁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出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地将租赁物移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应进行现场实物验收。承租人签署本合同,以表明租赁物业已被接受。
三、注意事项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退租;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装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未能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承租方应在_____________归还租赁机器。为了续租,双方需要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合同逾期后,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设备并收取必要的逾期费用。
四.补充规定
1.经济补偿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租赁机器损坏的,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赔偿
(1)壳牌:赔偿人民币___影响外观的损害赔偿__元;
(2)镜头/显示屏:划痕不影响___元的使用;影响按市场价格补偿使用的;
(3)灯泡/主板损坏:_____(按实际市场价赔偿)
(4)其他配件:无法修复的,按市场价补偿;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无约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