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采购合同【合集三篇】

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采购合同(精选3篇)

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采购合同 篇1

一、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二、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三、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四、工程概况:

消防水池3.5 M*3M*20M

五、施工范围:

消防水池3.5 M*3M*20M包工包料施工。土方开挖、砖砌墙体及15—20公分水泥地面加钢筋,顶部用楼板,水池做防水、水池墙外用沙回填。(水池漏水返工由承包方负责)

六、承包方式:施工包工包料

七、工程期限

1. 合同开工日期:

2. 合同工期: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应于开工之日起(含所有节假日在内)完成,完工日期为20xx年12月6日。

八、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九、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价款为

十、甲乙双方责任: .

甲方责任;

1.甲方派遣技术及管理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2.施工用电方面甲方负责将电源引入建筑主体内;

3.施工用水方面甲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单位协调;

4.甲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的编写

5。甲方应及时按合同付款进度支付乙方施工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施工所需机具;

2.乙方负责为参与作业的工人购买保险费用,负责为工人购买防护用具,因乙方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事件乙方应完全负责;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与施工技术人员电工证,焊工证及其他特殊工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应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负责工人的住宿生活;

5.建设及监理单位召开理会时乙方应派技术人员旁听并认真做好笔录;

6.建设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时乙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积极配合;

7.在工程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负责维修。

十一、措施奖惩:

1.对于施工工人个人或集体革新工艺或发明创造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效果显著者,甲方将对其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500—1000元人民币。

2.对于按时或提前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将对乙方奖励现金500—1000元人民币。

3.对于消极怠工、故意拖延工期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施工总价款2%一5%的罚款;

4.对于施工人员打架斗殴、盗窃行为处以500—20xx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损坏其他单位设备被建设单位、监理或其他单位发现并处以罚款的乙方应自己负责。

十二、付款办法;

乙方工人进场甲方先支付人民币 元,施工期间乙方可以借支工程费用,待整体承包项目系统安装测试合格,并由建设、甲方等单位验收合格后十日内(节假日除外)甲方确保向乙方支付款项达到该项目施工总价款的80%。工程经消防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由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 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质保期以消防主管部门对于该工程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下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壹年)

十三、工期顺延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应相应 顺延工期。

十四、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应严格履行,任一乙方违约或终止合同,应承担对方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 .

十五、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遵守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八、双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采购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单位商住楼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经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1、合同设备

乙方向甲方供应下列表中所列网络设备和硬件设备等,负责安装调试。

2、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元,该合同总金额是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与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

3、合同组成

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设备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4、技术要求

乙方所提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并提供设备的厂试测验报告。

5、合同设备的包装、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5.1、合同设备的包装

设备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合同设备的交货

5.2.1、乙方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15天内。

5.2.2、乙方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运输及卸车至甲方指定地点。

5.3、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

5.3.1、乙方负责合同项下的安装调试,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3.2、乙方安装时须对各安装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

5.4、设备的验收

5.4.1、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下进行。

5.4.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3、如果合同设备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的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5、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6.2、合同设备保质保用期按生产厂家标准,但不得少于一年(用户单位签字验收之日起)。保质保用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维修。

下列情况乙方不负责免费保修: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引起设备故障损坏。

(2)擅自改装设备。

(3)各种人为因素或天灾等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坏。

6.3、因设备的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为甲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和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或按甲乙双方的协商安排。

7、付款方式

7.1、本合同款项以人民币转帐方式支付,凭以下付款资料:_________________

(1)采购合同。

(2)验收表(加盖甲方公章)。

(3)调试意见(加盖甲方公章)。

(4)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付款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即: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8、技术服务

8.1、乙方应派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配合工作。

8.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再配合甲方及有关单位,以此做好合同执行进度上的配合工作。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9.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供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0、索赔

10.1、如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数额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有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出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此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违约与处罚

11.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可向甲方加收合同金额的3‰违约金。

11.2、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11.3、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11.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11.5、乙方未能交付货物,则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5%的违约金。

12、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3、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或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14、其他

14.1、本合同正本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察局一份,采购中心一份,招标人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智能安防工程网络及硬件采购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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