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设计加盟合同(通用三篇)

服饰设计加盟合同(精选3篇)

服饰设计加盟合同 篇1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特许加盟合同样本,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

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服饰设计加盟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有关规定,就__服饰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__服饰产品在________市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__服饰公司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些宣传图片。

第三条

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于____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用于支付服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产品吊牌价格的基础上打____折。折扣将根据乙方季/月度销售额进行调整,如销售额低于双方事先约定,将取消以上折扣。

第五条

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产品吊牌价格的____折。

第六条

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及其它销售机构不得接纳除乙方外____省____市____区的任何批发或者零售客户。

第七条

乙方所有进货时,全款上时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调货率,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非全款上不享受换货。乙方每次调货时,服装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换货来回运费需要乙方承担。

第八条

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用相机详细记录暇砒处,说明次品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如果确属甲方原因,甲方应该给予无条件更换,换货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1、本协议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或者战争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服饰设计加盟合同 篇3

加盟者:(以下简称甲方)

被加盟者:(以下简称乙方)

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一、_______授权:

1.1 甲方_______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_______加盟店,专门经营由统一开发和配送的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 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____区域为划分)。享有独家_______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_______加盟。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_______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1.2 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3 甲方将其所有的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_______经营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_______加盟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1.4 甲方_______乙方必须经营产品,乙方不得借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产品)。

二、_______经营_______加盟费及保证金

2.1 甲方_______加盟费为人民币8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2.2 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本合同订立后_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________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的_______加盟费用。

2.3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日内将_______经营_______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根据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 甲方前往乙方考察_______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3 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的宿由甲方负责(培训地点在四川绵阳总部)。

3.4 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不定期的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 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5 甲方协助乙方该_______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协助该店的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3.6 甲方全权负责签定店铺租赁合同,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合同。

3.7 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3.7 甲方总部,开发、推出的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推荐。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修风格对经营场进行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一贯的视觉修风格,方可开业。

4.2 乙方开业甲方可派出两名技术人员配合协助乙方经营一个月,甲方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以档案工资为准(工程部人员适用该条),乙方负责甲方员工的宿及安全问题。

4.3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4.5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4.6为了保证甲方的_______技术标准化,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指定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区域来界定(在____省内甲方不收取配送产品的运输费用,在____省外,甲方以现行的物流价格为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五、视觉权威资料及广告宣传费用约定:

5.1 乙方_______加盟甲方,甲方将颁发《_______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

5.2 乙方在_______加盟区域进行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的设计事务。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根据视觉识别系统,乙方需要制作相关的视觉效果,总部可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如参加展销性质的相关推广会,所产生的展销费用,甲方将统一依据直营店和_______加盟店的总和店数,一视同仁,平均分摊该费用。

六、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6.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6.2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6.3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6.4 乙方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6.5 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七、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年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_______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____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种授权。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双方事宜未尽之处,如有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或____省涪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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