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婚先孕抚养费协议书汇总三篇

夫妻未婚先孕抚养费协议书(精选3篇)

夫妻未婚先孕抚养费协议书 篇1

年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

甲方(男方)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_______________,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_________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元给______。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元给对方(按___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未婚先孕抚养费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女,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________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________(非婚生)的和监护权归甲方________。

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女儿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对女儿享有探望权。

五、乙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甲方以及女儿________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若甲方违约,则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女儿的抚养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夫妻未婚先孕抚养费协议书 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郭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此债务无偿还之义务。

被上诉人刘原审诉称:20__年4月6日被上诉人郭向其借款人民币八万元。但事实上,此借款系被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刘儿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诉人郭借款之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之间既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亦无共同处理该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诉人刘表示与被上诉人郭认识,但不认识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刘出借该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郭要与其儿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见被上诉人刘在借款时兼有将该款项借予被上诉人郭**个人,和帮助自己的儿子经营生意的双重主观意向,此皆与上诉人无关。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该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私自筹资从事经营所负债务,且借款及经营所得均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为被上诉人郭个人债务,即便需要返还,也应由被上诉人郭自行偿还,上诉人对此无偿还之义务。

二、原审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有误

《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积极主张,二是债务人承诺履行。

借条中约定还款期为6月20日左右,且被上诉人刘承认该笔款项只出借三个月,故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20__年6月20日左右起算。被上诉人刘分别于20__年和20__年确实找过上诉人并向上诉人表明了此借款的存在,但至20__年被上诉人刘第一次找到上诉人时,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债务人无需返还该笔借款。

20__年6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刘向朋友或亲戚所借款项全部由被上诉人郭自行承担。首先,该笔借款系被上诉人郭个人债务,上诉人非适格的债务人,故被上诉人刘选择的催告对象不当。退一步来说,即便上诉人是适格的债务人,被上诉人刘催告时,上诉人一对该借款情况毫不知情,所以在催告时不可能当场承诺支付该款项;再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已约定男方对外发生的所有债务皆由其自行承担,故也不可能表示愿替被上诉人郭偿还该笔款项。因此该两次催告均未经债务人承诺支付,故借款合同未对还款时间作变更,因此不发生时效中断,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刘应该自行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三、原审法院文书送达存在瑕疵

上诉人缺席原审庭审并非因其下落不明。原审中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了上诉人的地址,但法院在送达时并未送达到上诉人,在该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被上诉人刘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但原审法院未能核实该项信息。且被上诉人刘曾到上诉人工作单位找上诉人催款,因此其知晓上诉人的地址,但在起诉时并未提供该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的疏忽审查和瑕疵送达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得知诉讼讯息,缺席了审判,致使其丧失了当庭为自己辩论的机会。因此,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存在错误。

综合以上,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皆存在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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