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贸易公司经销商合同
甲方:上海桥群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开拓市场,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现有系列产品,乙方同意加盟为地区经销商,双方应尽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1甲方提供 AMEMIX (亚美和 汽油和柴油提升剂系列),SPEED METAL 机油及汽柴油除碳剂系列,POLYLACK 汽车美容剂及其他的汽车养护产品。
第二条 经销地区及时间
2.1乙方负责在 地区的经销业务。
2.2乙方经销甲方的系列产品在上述地区之经销权于本合同签字起生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产品价格及订货方式
3.1甲方的售价,以人民币计价(RMB)。
3.2甲方价格已包括产品进口关税,中国内陆销售税及上海市地区运费,其他费用未包括在内。上海市以外的地区,甲方可协助乙方安排运输事宜,运费由乙方支付。
3.3甲方销售价如有调整,需于调整前十日通知乙方,调整售价不可追溯至已确认之定单。
3.4订货方式由乙方开立订货单送交甲方,由甲方审核后,开立电脑打印之正式订货单提交乙方确认后生效。交货时间及其附加条款变
更,应在订货单中注明,订货单经确认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
任意撤销,变更或拒收。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乙方应按订货单约定出货日前三天,安排电汇或现金支付货款。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出货。货款逾期未付,暂停出货。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本公司统一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条例》(附件一)。
5.2乙方及所属加盟店对外售价,应在甲方提供的销售参考价浮动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不得恶意竞价,如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销售奖金,第三次停止供货。
5.3乙方应与本公司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反馈市场相关产品信息。
5.4乙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半年内至少发展10家加盟店。
5.5乙方同意,首次采购额不低于80000元。详见《经销商首次进货清单及批发销售和零售服务浮动价格参考表》。
5.5本合同签订执行第一年后,甲方将及时对乙方进行销售业绩评估。评估合格,甲方将授与乙方《特约经销授权书》和授予“曙SPEED METAL引擎除碳中心”的注册商标之标志。并享受甲方销售奖励之优惠。如初次评估不合格,乙方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甲方再次评估合格后,可得到甲方的授权和注册商标,享受甲方的销售奖励之优惠。如果再次评估不合格,将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销售业绩评估标准及奖励办法,详见《经销商管理条例》(附件一)。
5.7甲方负责培养乙方至少2名具有维修能力的技术骨干,经甲方考核后授予合格证。乙方负责培训所属加盟店的技术人员。甲方将不定期的将最新技术传授给乙方,如业务发展要求,将要求乙方委派技术骨干至上海总公司接受再培训,乙方不得无故推托,拒绝,并将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5.8甲方售给乙方专用工具-- AC 808泡沫器,该工具为专利产品(专利号ZL99248152X),乙方不得仿冒,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6.1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上海市内甲方负责送货。乙方验货时应检查品种数量准确无误,
6.2 上海市以外的地区甲方负责代办托运,市外运输费用有乙方承担。乙方接货时应及时查对。如有意外,应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拍照留影,以备向有关单位索赔。
第七条 产品质量及退货
7.1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须经甲乙双方协调或经公正独立之第三方检验,经确认为生产制造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由甲方负责更换或退回,往返运费由甲方负责;若因乙方或所属加盟店处置不当或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禁止事项
8.1乙方人员在销售活动中,禁止以甲方的职员或代表身份出现。
8.2乙方应配合甲方之统一经营规划,乙方不得变更产品的名称,包装,售价和甲方的经营标志,乙方如违反本条,甲方可中止本合同效力,待问题解决后再重新恢复,因此产生之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3甲方之专利产品(专利号ZL01233096.5、ZL00233530.1、ZL99248152X),乙方不得仿冒、仿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解除合同
9.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
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9.2乙方严重违反本公司《经销商管理条例》之规定。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5.2款及5.4款,及第八条之规定,没按甲方的指示在相应期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没有诚意改善措施的情况下。
9.4乙方受到刑事判决,宣告破产以及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9.5乙方故意诈骗甲方或顾客的情况下。
9.6乙方违反诚实信誉造成甲方利益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
第十条 解除经销权
10.1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代价和请求补偿。
条十一条 合同解除后的措施
11.1本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应从其经销店撤除甲方所提供的标志物,并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追溯乙方违约的权利。
11.2由于乙方未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协商。
12.2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有限公司
经销商(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授权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时间
1.1甲方作为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经销商。
1.2授权经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1.3授权区域包括:(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经销商。
1.5授权经销期限:
双方约定经销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甲、乙双方的试销期。
在试销期内,甲、乙双方都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均必须签署《解除授权经销商协议》并按照《解除授权经销商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试销期满双方都选择继续合作,并在约定本协议经销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销甲方产品,乙方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二、销售任务、激励机制
2.1在甲乙双方约定经销期限内,即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销售任务为人民币万元;销售任务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以经销价格达成的合同金额。
2.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第2.1款中销售任务的1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的经销权,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3若乙方在本销售年度内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在甲方收到乙方全额产品款项后30天内,甲方对其超出部分按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以经销价格达成合同金额的3%作为额外奖励。
三、合作原则及规定
3.1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
3.2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3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万元整。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且协议终止30天内,甲方无息退还此市场保证金,退还方式参见本协议3.6款。3.4甲方保证乙方设备售后零配件的供应,在保质期内需要更换的零配件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提供,超过质保期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甲方将收取成本费。
3.5甲方在本授权区域可以授权多家经销商,其他授权经销商享有与乙方的同等价格,若乙方在该授权区域业绩突出(在相同时间段,乙方进货金额超过该区域所有授权经销商进货总金额的50%以上),则甲方可以授权乙方作为该区域的独家经销商,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独家经销商协议》并享受独家经销商的销售政策。
3.6甲方在本授权区域内设置了独家经销商,则乙方的授权经销商资格自动解除,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签署《解除授权经销商协议》,甲方将按照经销价收回乙方的库存设备,并在《解除授权经销商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市场保证金的70%,在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和《解除授权经销商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将解除协议签订的9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市场保证金的3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与支持,并协助经销商组建本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乙方可以委派人员到甲方公司免费接受培训,产生的路费及生活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以及销售价格,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对乙方供货。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销售情况和库存数量。
4.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4.5若因为乙方个体及团队工作态度、方法等造成本产品在该区域未完成销售任务及甲方品牌受损,影响甲方业务发展规划,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经销商权利,或者为乙方更换其他经销区域。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
5.2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以及召开演示会,在甲方批准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各半,甲方应该付出的费用将以货款的形式返还给乙方冲消货款。
5.3乙方不可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可拆解制造经销产品或类似于经销的产品,也不能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可代理或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本协议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乙方不能销售同类似产品;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同类产品。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5.4对于乙方违反第5.3款中的任何行为,一经甲方查处,有权对乙方提起诉讼,并对乙方处以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罚款。
5.5乙方自行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各项费用及用工风险。
5.6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取得产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自负盈亏,并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5.7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统一策划活动的销售方案或者推介会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或者打折扣执行。
六、销售行为规定
6.1产品价格(含17%增值税)
6.1.1乙方的合同单价必须遵守甲方的市场指导价,最高不可超过市场指导价,最低合同单价不可下调至市场指导价的80%。
6.1.2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需求,以及甲方认定的需要必须签订的受买人订单,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给予受买人销售价。鉴于乙方给其价格的调整,甲方给予乙方的经销价将同比例调整,原则上下调不超过规定经销价的20%。
6.1.3在本协议的授权经销期限内,乙方完成本协议中2.1规定的销售任务额的80%,甲方按照乙方实际的回款额的5%给予乙方返利,如乙方完成销售任务额的100%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回款额的10%给予其返利,如乙方超过销售任务额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2.3款给予乙方额外奖励。
6.2订货流程
6.2.1乙方以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下单之前乙方与甲方沟通并确认交货时间,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客户单位、联系人、数量、产品型号、合同价格和交货时间。
6.2.2甲方按照乙方的采购单要求生产的设备发货后乙方需要中途变更设备参数或者附加特殊要求的,乙方须将设备先返还给甲方更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3付款条件
6.3.1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3天内把订单总价的30%定金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在发货前支付订单总价的60%;乙方在收到产品后6个月内支付尾款即订单总价的10%。6.3.2甲方直接开据17%增值税发票给予终端客户,乙方则需将增值部分补交税点给予甲方。
6.4交货期
6.4.1甲方应在收到合同总价的90%金额后,按约定时间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4.2乙方收到货物检查产品是否有损坏并核对清单后签字确认送货单,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提出,与甲方核对。乙方签字确认后不得再以产品的数量、零件的短缺、部件的损坏等要求退款或退货。
6.5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18个月的保质期,从签收货物当天开始计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环境下,非人为原因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6.5.2如由于产品设计、制造自身的缺陷而导致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
6.5.3在保质期外,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6个月的保质期。
6.5.4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
6.6跨区销售、反低价管理
6.6.1乙方将甲方的产品销售到指定区域以外地区的行为,或者甲方将产品销售到乙方销售区域的行为称之为跨区销售。原则上不允许乙方跨区销售。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跨区销售的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计量销售额:
6.6.2销售计量:买受人信息由乙方为第一申报人的销售订单计为乙方销售量;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申报信息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回复确认乙方是否为第一提报人,超过一个工作日甲方没有否决的,则表示甲方默认乙方为第一提报人;由甲方独立完成的或买受人信息非乙方为第一提报人的销售订单不计为乙方销售量。
6.6.3按照6.6.2的销售计量方式,不论是在乙方的授权经销区域以内还是乙方的授权经销区域以外由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产生的订单,销售业绩都应确定在第一申报人名下。 6.6.4甲方有权在乙方经销的区域内采取甲方直销及乙方经销这两种销售方式,并对该两种并存的销售方式进行判定,根据:“信息第一申报原则”认定销售归属,由甲方专人负责管理,并最终依据6.6.2的相关规定确认有效性。
为了客观公平的成为第一申报人,甲方会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平台,所有业务员(各经销商业务员、甲方业务员),必须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网站等通讯手段将自己开发的客户资料上传至该平台,经平台维护人员核实后,将最先上传客户资料的业务员作为该客户的拥有者,若六个月内该业务员仍未与该客户签单,则其他业务员可介入。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跨区销售行为。
6.6.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订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未登记的跨区销售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扣除其市场保证金的处罚。
6.6.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并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6.6.6如乙方出现严重的未登记跨区销售行为或低价倾销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对其处以销售价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七、商标使用
未经 有限公司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的商标和文字标志。
八、保密责任
8.1乙方承诺不会将保密性资料用于非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目的,且不会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一经甲方发现,将处以乙方市场保证金双倍的罚款。
8.2乙方要与掌握及了解保密性资料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书,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资料。
8.3与甲方相关或产品相关的资料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若用于协议规定之外的目的,必须征得甲方许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8.4上述保密条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经销关系终结之日起3年内持续有效。
8.5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并销毁所有相关电子资料。此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6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赔偿不低于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计算)销售额的20%,并没收乙方的全部市场保证金,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8.7保密性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获得的客户信息、产品保密参数、往来邮件等。
九、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计算)销售额的20%。
9.3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1)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2)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4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违约方承担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9.7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定期考核,如乙方一个季度未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30%,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寻找其他经销商。
9.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日,甲乙双方针对本协议的具体执行方式或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补充完善的,必须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补充条款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具体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合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合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希望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业务的市场推广、技术服务上进行合作,以提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企业邮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定义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1
中国法律
是指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司法管辖区域内现行的及未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性规范。
1.1.2
商业秘密
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 具有实用性;
(d)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1.1.3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3.4
关联机构
一方的关联机构是指由一方在财务和经营过程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机构。这里的“机构”指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协议或其他方式;这里的“重大影响”是指可以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上的决定,但不控制这些政策。
第二章声明及保证
2.1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1.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1.2 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2.1.3其授权代表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影本交另一方查存);
2.1.4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2法律效力
2.2.1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 合作事项
合作内容、授权区域、合作期限及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业务二级经销商。除双方另有约定,上述授权不具有排他性。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
甲方授权乙方推广、服务、销售的产品为,不适用于甲方的其他产品。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在合作期间根据市场、经营状况及*公司的规定,变更产品价格策略、供货折扣、供货方式,但需于变更前通知乙方。
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
甲方负责产品的整体市场推广策划工作,积极指导、帮助乙方做好当地的市场宣传活动,并及时将有关客户的需求信息通知乙方,以便客户就近购买。
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宜,保障经销合作顺利进行。如有任何变动信息,应通过附件联系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支持、信息及资料,以利于乙方开展销售及推广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需按实际情况填写“经销商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销售推广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可跨地区进行推广销售。
乙方应完成甲方制定的销售业绩要求。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公司的*企业邮邮箱市场推广策略,不得违反产品定价体系,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竞争协调机制。
乙方有责任检查用户的合法性,不得向有违法行为如:诈骗、赌博、色情类的企业、组织、个人进行销售。
乙方需合法经营,如乙方与用户或与下级经销商之间因乙方责任引致甲方的利益、声誉受到损害,则甲方的所有损失需由乙方全部赔偿。
价格、供货折扣及结算
销售价格以官网()公布价格为准。
甲方按照官网公布价格按《附件二:二级经销商供货折扣、考核及支持》的约定向乙方供货。
按月进行结算,乙方采取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的方式提货,月初乙方需向甲方指定帐号打入足够的预付款。
在下月5号之前对上月销售数据进行核对,甲乙双方确认无误之后扣除预付款,并由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帐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帐 号:
服务支持
用户正确完成域名设置是邮箱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乙方须协助用户完成该配置工作。
乙方负责处理客户有关咨询及投诉问题。当乙方因技术问题无法处理用户的问题时,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
如遇非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对最终用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市场推广
甲方及*公司在自身的网站或其他媒体(包括电视,报纸,网站,广播)上对产品的品牌形象及功能做大力的宣传,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公信力。
甲方及*公司需积极参与个行业、专业会议,举办产品巡展等活动,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为产品推广销售创造良好基础。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市场活动,最大化开拓市场,并积极收集当地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主动提出或者策划适合当地市场特点的市场推广方案和计划。
甲方需规划市场宣传的资源投入,包括宣传物料、媒体投入、广告设计等。
第四章 许可
4.1 使用许可
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为执行本协议,仅限于为说明、介绍和推广甲方企业邮箱产品的目的,乙方可在其推广平台及与推广平台相关的材料上使用甲方的品牌和标识,但应符合甲方要求的规格和标准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为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使用甲方商标和标识的,需要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同意。
4.2 否认其他许可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的商标、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而被转移,其权利和利益仍归原权利人拥有。除本协议明确授予的许可外,无其他许可。无论是本协议期限内还是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范围之外擅自使用另一方专有的品牌和标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根据其他授权许可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4.3 特别约定
双方知道并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内可能用于描述各方关系的“伙伴”、“合作”及其他类似用语是用于表明各方合作的精神,本协议各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或信托等关系,并且各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未被授权代表他方做任何声明或允诺,也没有委托任何他方为用户或潜在的用户提供任何服务。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就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对最终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签署前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向对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资料,这些信息或资料在披露时被指定为保密(或有类似标注),或在保密情况下披露,或依双方合理商业判断应为保密信息。在相关保密信息披露后的三(3)年内,接收方必须:(A)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B)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且(C)除为履行职责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且上述人员应签署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
5.2 上款规定的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A)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所导致的除外;(B)在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掌握的且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C)在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之外的来源获得的信息;(D)由披露方在未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或(E)接收方未利用披露方披露的信息独立开发的[意思相同,表述方式不同,没有问题。]信息。
5.3 本协议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要求,接收方应(A)向披露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根据该工作说明提供的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B)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4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不使用和保密义务,披露方可要求由接收方承担费用按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5.5 如各方就本协议项下服务另外签署了保密协议,则双方交流的信息依该协议保护。在不限制本协议任何规定的条件下,保密义务适用于所有规格、需求和支持文件。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视为保密信息。
第六章违约
6.1 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6.2 违约责任
6.2.1 除本协议约定的单方终止权,甲乙双方如在合作期限内,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6.2.2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的性质与程度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6.2.3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如与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产品进行与本协议合作方式相同或者类似的合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第七章终止
7.1 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自双方均签字盖章后于生效日起生效,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7.1.1 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
7.1.2守约方依据第8.1条款终止本协议;
7.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7.1.4如果乙方未达到业绩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7.1.5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12.7.3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7.2 终止后之事项
7.2.1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五(15)日内,双方应取消彼此网站之间的链接。
7.2.2本协议终止后,那些根据其性质应当延续其效力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标题为“保密”、“知识产权”、“陈述和保证”、“责任限制”、“附则”的条款,在保护各方权利所必要的限度内应当延续并继续有效。
第八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8.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协商与调解
8.2.1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8.2.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九章附则
9.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9.2 修改
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9.3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制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9.4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9.5 通知
9.5.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英文或中文写成(如提供英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意思冲突时以中文为准),以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9.5.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收 件 人 :
乙方: 详见附件一内容
9.6 继任者
9.6.1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可根据其业务模式安排其关联机构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业务,但不因此减免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
9.6.2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9.7 不可抗力
9.7.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9.7.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告知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且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在不可抗力障碍原因消除后2日内,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
9.7.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因此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9.8 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自约定的生效日起生效,如未约定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
[正文结束]
双方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