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管合同(实用3篇)

集装箱保管合同(精选3篇)

集装箱保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费用确认

i.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结算章样本单证更改章样本

3.确认范围

i.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费用计算

i.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费用结算

i.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ii.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

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

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违约责任

i.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

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

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

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协议生效及其他

i.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ii.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iii.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份。

iv.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乙方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结算银行帐号:

集装箱保管合同 篇2

二手集装箱货车购买合同

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 ;

车牌号码: ;

厂牌型号: 。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卖方: (签某)

卖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买方: (签某)

买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集装箱保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委托人是指将自有集装箱、承租集装箱或其他集装箱交由管箱人进行管理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甲方。

2、管箱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提供集装箱的堆存、保管等服务并收取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乙方

3、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4、集装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的堆存、保管、修理、改制、清洁、装卸等。

5、管理期间是指自接箱时起至交箱时止的管箱人掌管集装箱的全部期间。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服务内容:口集装箱堆存口集装箱保管口集装箱修理口集装箱改制口集装箱清洁口集装箱装卸口其他服务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集装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甲方应当如实申报集装箱信息、保证集装箱不具有危及人身及财产的危险性。

3、甲方应当提供《集装箱检验标准》(附件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该标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检验标准的,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的同意后即行适用。该变更并不溯及在确认变更前业已发生但尚未终结的有关集装箱检验、修理、清洁、改制行为,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应当提供集装箱交接单证样本及业务章样本,保证交箱人凭该交接单证交箱或提箱人凭该交接单证提箱,并保证装箱与交接单证相符。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集装箱管理服务。

6、甲方有权对集装箱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提供与其提供的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机器设备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集装箱检验标准》对每一个进场的集装箱空箱进行检验,如发现集装箱状况与集装箱交接单证的记载不符合时应在该单证上注明,并与交箱人签字确认。乙方应在日内将交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3、在提供修箱、清洁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在发现集装箱损坏污损时起日内将.坏污情况通知甲方,同时随附修理费用、清洗费用的估价单。甲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和估价单后日内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并发通知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确认通知后日内完成修理、清洗工作。修理、清洗后的集装箱应符合约定的《集装箱检验标准》。

4、乙方在管理期间内应当妥善的管理集装箱。双方对管理地点或措施有特别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管理集装箱。

5、乙方在管理期间内发现不利于集装箱堆存、保管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减轻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应当凭甲方出具并盖章的集装箱交接单证放箱,放箱时应当与提箱人一起检验集装箱并在集装箱交接单证上如实记载。

7、乙方应如实制作有关集装箱进场、堆存以及出场情况的书面报表,并在_____小时/日内提交给甲方。

8、甲方根据支付条款,未结清堆存、保管、修理、改制、清洁等相关费用时,乙方对该集装箱享有留置权,有权在费用未结清前拒绝放箱。

第四条责任划分:

(三)甲方责任

1、如甲方逾期支付或不能足额支付集装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除应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外,另需向乙方支付原应付款项%/日的违约金。

2、甲方应对乙方为消除非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利于集装箱堆存、保管的情况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负责。

3、甲方对交箱前已经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危险性的集装箱.应当如实申报并负责消除该危险。甲方未如实申报的或者虽如实申报但不能完全消除该危险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未凭集装箱交接单证接箱、或未按集装箱交接单证接箱、或接箱时未进行检验、或未按甲方提供的《集装箱检验标准》检验,对接箱后发现的未在交接单证上注明的集装箱的损坏和污损承担责任。

2、在管理期间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集装箱灭失、损坏、污损,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灭失损坏污损经乙方证明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1)不可抗力;

(2)集装箱自然老化;

(3)甲方或交箱人或提箱人的过错。

3、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未凭集装箱交接单证或未按交接单证放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乙方的《集装箱管理服务费率表》结算。《集装箱管理服务费率表》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结算周期为日。甲方应当按照该结算周期支付乙方集装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每一结算周期截止前日内,乙方应缮制上一结算周期《费用清单》发给甲方确认,该清单内容应列明集装箱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明细。

4、甲方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_______日内审核、确认或提出异议并书面回传至乙方。

5、对于已确认的《费用清单》乙方应当在收到确认书后日内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甲方。对于甲方提出异议的内容,双方应当在书面异议回传至乙方后日内进行协商,并重新确定审核方案。

第六条保密事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合同效终止影响。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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