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实用13篇

公司最高保证合同(精选13篇)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

甲方(债 权 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保 证 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附: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2

保证人: 地址:

债权人:江苏银行 地址:

为确保债权人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币种) (大写) ,合同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保证内容

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各类授信业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

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最高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币种) (大写) 。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贷款(综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或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或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

第五条 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如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第六条 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金额以外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债权人于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

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或授信),如果债务人改变贷款(或授信)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人是依法设立的实体,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本保证合同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

第十三条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

第十五条 若保证人就本合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侵害债权人的任何权益,且当保证人因该反担保合同而与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中处同一受偿顺序时,债权人应优于保证人获偿。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的方式设立反担保。

第十六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相应递减。

第十七条 保证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保证人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时,应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若保证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第十九条 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均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关条款、江苏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保证合同一式 份,由保证人、债权人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章: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3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_____》、《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_____、差旅费等)。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_____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_____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

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4

最高额保证委托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委托代理人:

(须提供保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七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保证人应确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证明保证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第八条 保证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保证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保证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6.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7.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8.保证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第九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证人的承诺

第十条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 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证人收入明显大幅减少、丧失经济来源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 保证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4.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授信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授信人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5.如果保证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授信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6.一经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应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和损失:

(1) 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

(2) 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授信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4.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重大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授信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授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未经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十五条 授信人给予保证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保证人发给授信人的文件,则需在授信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授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证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证人和授信人于_______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受信人、保证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授信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受信人、保证人对授信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此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保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银保字第____号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

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_____》、《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_____、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_____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_____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_____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

风险提示: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风险提示:

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7

保证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内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

六、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 最高限额及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债权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清偿和未到期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和保证期间

一、债权确定期间为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甲方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在该期间内、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二、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三、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甲方在被担保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期间。

四、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决算日开始起算;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晚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起算。而无论前述哪种情形,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且双方特别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债务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范围

一、 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条 债务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6天内将回执送达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的行为;

(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发生的变化)。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四、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若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项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七、 若主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间请求提前清偿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开始履行担保义务。

八、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既存在甲方的保证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无论物的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权选择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九、 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增加新债务偿还旧债务情况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该第三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二、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两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二、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三、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它约定,具体为: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8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二)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三)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9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公地: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共同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公地: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联系电话:

编号为: 《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见附件),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用款协议》,各个《用款协议》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 (法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承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2年,依各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 基于【借款人】(债务人)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

一、 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 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其计算方式参见《授信额度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约定,罚息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

三、 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

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 乙方发生前款约定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切实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物权担保。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自然人)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具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财产线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如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因故未能出具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书面承诺,乙方应保证事先已征得与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家庭成员的同意,并及时将签订本合同的事实通知前述家庭成员。

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下列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3、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

4、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自甲方在各主合同约定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代偿义务的,应按甲方要求代偿金额的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四、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从合同关系独立于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与被授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方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办公地点签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0

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七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保证人应确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证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文件和保证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证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证明保证人资信情况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4.保证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保证事宜的其他保证人内部机构同意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

5.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第八条 保证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保证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保证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保证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保证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7.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8.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保证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第九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证人的承诺

第十条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 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未经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进行任何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其他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变更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经营方式或产权结构的,保证人应事先取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授信人满意的安排。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任何重大经营性资产。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在变更后十个授信人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授信人。

6.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授信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授信人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7.如果保证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授信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8.一经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应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和损失:

(1) 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

(2) 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授信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4.保证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保证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5.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授信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授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未经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十五条 授信人给予保证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证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证人和授信人于_______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受信人、保证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授信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受信人、保证人对授信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此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授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银保字第____号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 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2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篇13

甲方(债 权 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保 证 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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