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 投诉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元(大写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 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 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
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 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 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 ;
(2)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 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经营注册地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训练场所:
考试场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学员姓名):性别:
学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经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证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时间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及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可登录驾培网查阅(网址:)。
第二条乙方选择类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天。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元(大写为仟佰拾元整),其中第一、二阶段(科目一、二)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第三阶段(科目三)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培训费用的组成:
1.培训费元,包含:
(1)依据甲方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双方约定培训费元;
(2)教材费元。
2.考试规费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每次元;
(2)驾驶证工本费元。
3.其它收费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试设备租赁费元;首次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元;
(2)科目二考试人身保险(同意□ 不同意□)元。
第四条收费
1.甲方应向乙方按第三条收费标准的全额开具税务部门发票;乙方须将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直接交至培训机构的财务部门;甲方教练员不得收取、代缴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2.乙方首次考试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的,应按第三条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3.乙方可自愿选择参加模拟考试,甲方必须按考场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必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练车应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及道路运输证;教练车辆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首次培训;提前天将申请预约考试日期告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行规行约》及《向社会承诺内容》。
6.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应遵守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培训项目并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2.培训过程中,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事项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甲方若有违反政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制发的《告知书》的规定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如发生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退学手续。如因隐瞒上述情况,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如实填写、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签字确认。
6.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已参加第一阶段(科目一)考试(含未通过)、未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扣除元;
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
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训练,未参加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考试(含未通过),不予退费。
3.其它约定:
(1);
(2)。
第八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乙方第二阶段(科目二)和第三阶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如乙方自愿继续申请培训,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通知乙方培训或未按规定约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以自然日每日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
2.因乙方不按通知培训、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或缺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的,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并开具相应发票。
因乙方考试不及格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配合甲方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