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公司地址: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业务 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将要知悉甲方的绝密和机密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记账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通讯记录、纸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2)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如甲方凭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固定资产信息、负债信息、单位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项目信息及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财务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从记账系统软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方成为"披露方",乙方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
(1) 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
(2) 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记账工作。
1.4"代表",指甲乙双方合同联系人、甲方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乙方派遣的会计人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
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记账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记账任务或咨询服务,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并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披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所有保密内容信息;
(2)概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凭证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乙方离职之后不得公开披露方资料及信息,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披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4、所有权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任何权利。
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嘉奖、行政奖励、政府工作津贴等。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有关代理记账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6、保密信息的交还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资料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资料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务终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一方解约、公司倒闭、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满等)后仍保证本方无限期保守披露方秘密。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约定承担责任:
(1) 甲方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利影响。
(2) 严重者甲方可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1、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业务 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将要知悉甲方的绝密和机密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____________
(1)与甲方记账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通讯记录、纸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2)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如甲方凭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固定资产信息、负债信息、单位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项目信息及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财务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从记账系统软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方成为"披露方",乙方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
(1) 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
(2) 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记账工作。
1.4"代表",指甲乙双方合同联系人、甲方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乙方派遣的会计人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
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记账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记账任务或咨询服务,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并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1)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披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所有保密内容信息;
(2)概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凭证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乙方离职之后不得公开披露方资料及信息,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披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____________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____________(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4、所有权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任何权利。
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行政嘉奖、行政奖励、政府工作津贴等。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有关代理记账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6、保密信息的交还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资料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资料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务终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一方解约、公司倒闭、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满等)后仍保证本方无限期保守披露方秘密。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约定承担责任:____________
(1) 甲方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利影响。
(2) 严重者甲方可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10、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业务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将要知悉甲方的绝密和机密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记账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通讯记录、纸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2)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如甲方凭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固定资产信息、负债信息、单位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项目信息及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财务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从记账系统软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方成为"披露方",乙方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
(1)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
(2)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记账工作。
1.4"代表",指甲乙双方合同联系人、甲方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乙方派遣的会计人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
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记账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记账任务或咨询服务,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并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披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所有保密内容信息;
(2)概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5)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凭证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乙方离职之后不得公开披露方资料及信息,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披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
(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
(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4、所有权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任何权利。
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嘉奖、行政奖励、政府工作津贴等。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有关代理记账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6、保密信息的交还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资料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资料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务终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一方解约、公司倒闭、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满等)后仍保证本方无限期保守披露方秘密。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约定承担责任:
(1)甲方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____________服务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利影响。
(2)严重者甲方可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1、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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