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热门3篇)》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通用3篇)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能够保值、增值,增强担保业务的抗风险能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将甲方所有的资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委托乙方进行国债等低风险的证券业务运作。现将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运作方式
甲方单独开立股东帐卡和资金账户,委托乙方进行运作,或甲方直接将上述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委托乙方进行运作。
二、收益分配
1.首先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于资金运作收益,甲方和乙方按30%和7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结算时间和方式
资金运作收益以日历年度半年结算一次,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本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由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或并入资金总额进行运作。
四、监督管理
乙方保证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努力维护甲方利益,按季向甲方通报资金运作收益情况,根据交易清单进行核对。
五、协议终止和资金回收
协议终止和资金回收应根据_________,在甲方与乙方解除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当甲方由于其它原因决定不再委托乙方进行资金运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具的解除委托运作通知书后的30天内将资金_________元交还甲方,应划归甲方的收益也应无条件的交还甲方。
协议终止:当乙方由于其它原因决定不再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金运作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资金运作进行审计,将双方应得的收益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分配,划转资金,同时将甲方的资金和应得收益在此后的15天内按上述规定划转,终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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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
3.5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中国专利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
4.2对于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决定不申请专利、甲方撤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驳回、甲方的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宣告无效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奖励和报酬。
(注:如果因乙方的原因甲方申请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如果乙方已经领取了奖励和报酬,乙方须将该奖励报酬全额返还给甲方)
4.3甲方以任何方式介绍、引用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时,有权不提及发明人。
4.4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前,乙方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和甲方的劳动关系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5.1对于甲方获得专利权的乙方职务发明创造,乙方有权在中国或外国国家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5.3乙方有权在个人简历、文章中提及甲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乙方职务发明创造,并且披露自己的发明人身份,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6.1、对于甲方给予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和报酬,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2乙方对甲方的保证
6.2.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国家专利文件中已经公布的信息外,乙方保证不向本协议外第三方披露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数据、设备情况、工艺条件、技术指标、资金使用和流向、经费开支等。
6.2.2乙方保证不自行将该职务发明创造以自己或本协议外第三方名义向中国或外国申请专利或进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活动。
6.2.3乙方保证记录和保留所有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信息,并随时向甲方披露发明创造内容和进展。
6.2.4乙方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期间制作和获得一切文件资料、图纸、手册、报告、记录、信件、照片、电子文件和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甲方要求持有、保管、登记、向甲方交存。
6.2.5乙方辞职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乙方须将全部研发成果、信息以及载体交给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手续。
6.2.6乙方保证不向本协议外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全部内容、乙方每次从甲方获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数额及其他信息、甲方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6.2.7乙方的保证义务和保密义务在乙方和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6.2.1条规定向他人披露职务发明之内容,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或无法申请专利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6.2.2条约定,未经甲方确认发明创造的性质,擅自以自己或本协议外第三方名义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或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请求专利主管机关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7.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6.2.3条、第6.2.4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形式、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条、送达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向对方发出通知和其他文件,向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发出时,如果以快递、邮政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之日。
第十一条、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并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篇3
甲方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通讯地址或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丙方:
【律师提示】
1、合同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
2、签约各方即为投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
3、投资方信息应全面、准确。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 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因公司章程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工商局标准版本,对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限制太多,本合同内容如写得全面细致,可成为实质上的章程。
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在 。
【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 (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者投资情况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股东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3、有名义股东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某某以货币 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
某某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律师提示】
1、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可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是否需要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费用与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
3、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标准;
4、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不清晰会存在法律风险;
5、出资比例应尽量避免各占50%或各股东相加形成两方各50%的现象,以防公司股权僵局。
(二)出资时间:
【律师提示】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注意比例规定与期限规定。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比无约定更好操作;
2、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方式。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条不一致的,以 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成立后可以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须与注册登记的一致,存在与实质出资不一致的风险;
2、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可能存在风险。
第七条 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
(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提示】
1、表决权与分红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各投资者可协商确定;
2、出资比例可分为约定与实缴,建议约定实缴与认缴不一致的变通方式;
3、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应考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的职责
全体投资者(股东)指定 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可亲自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公司设立事务。
【律师提示】
1、指定一或两人可提高效率;
2、办理名称核准、验资、登记等手续。
第三部分 公司股权变动
第九条 股权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
1、以上条款为法定内容,本合同可作不同约定;
2、有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系的可考虑在此作限制约定。
第十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须股东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继承股东资格。
【律师提示】
本条非必备条款;各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和性,确定应否有此约定,以及表决权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增资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律师提示】
增资认缴比例可事先约定。
第四部分 公司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合同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股东会职权须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权综合考虑。
(三)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对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过半数通过有效;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提示】
1、会议通知时间应约定较短时间;
2、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一)董事会组成:
1、董事会成员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2、董事由 办法产生,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办法产生;
【律师提示】
1、成员最好为单数,以防公司董事会僵局;公司较小,可只定执行董事;
2、董事、董事长产生办法可自行约定,任期在三年内;
3、若有国有投资主体须注意职工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合同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董事会职权须与股东会职权综合考虑。
(三)董事会召开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律师提示】
1、会议通知时间应约定较短时间;
2、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宜简单;
3、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职权
(一)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经理可由股东或董事担任,也可外聘;
2、经理职权应与董事会职权综合考虑;
3、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同为考虑重点;
4、职权设置上须防范治理僵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职权
1、监事会由 人组成。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律师提示】
1、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不设监事会的除外;
2、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3、可自行约定主席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律师提示】
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可任选;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 通知地址
各投资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各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他投资方,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其他投资方无法送达或者变更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律师提示】
因地址的变更带来的不便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投资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律师提示】
1、约定管辖地有利于各投资方清楚解决纠纷的途径;
2、约定须明确且合法,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投资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为 。
【律师提示】
1、可约定生效条件,若公司涉及到须经批准的,应约定经某机关批准后生效;
2、合同份数应考虑投资人人数以及公司与工商局等机关所需数;
3、建议约定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大小,并注意与公司章程的对应。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律师提示】
1、自然人应亲自签署,如委托他人代签,须备委托书;
2、法人应盖经备案的行政公章;
3、日期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