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伤骑车人私签协议(通用3篇)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甲、乙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
二、乙方签定本协议并选定车型后,支付给甲方车辆租赁费每月元,车辆租赁抵押金元,每月日缴纳当月车辆租赁费用。
三、协议期限为:甲方从年月日起将车型为,车号为A号的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和体育比赛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乙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按协议约定如期返还乙方的车辆抵押金扣除折旧费后的余款;
(四)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
(八)乙方有损坏甲方车辆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期间乙方使用甲方车辆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乙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承担协议期内车辆的年度检验费、养路费、车船费,以及正常维修保养费(包括汽车机油、离合器油、刹车油、冷却液)等。
(五)使用甲方车辆期间丢失、损坏车辆牌证及其他手续,应及时告知出甲方,补办有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者、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有车辆协议期间内配合甲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首次保养为公里或车辆已行驶个月,首保之后依照厂家规定按期保养)如遇年检,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搞好车辆卫生,对于未按时进行保养或年检的车辆,甲方保留索赔权利,未经允许乙方不可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修理和保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承担车辆协议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如遇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开至甲方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正常使用车辆时,出现的发动机与变速箱的损坏,要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检查与维修、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乙方全额承担: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2、乙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3、出险后不报案、隐瞒真实情况或24小时内不通知甲方自行处理的。
4、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七、保险
(一)、乙方使用车辆期间,车辆被盗、损坏、报废、乙方应继续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的协议内车辆抵押金。
(二)、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及有关的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均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抵押金数额20%的违约金。
(二)、甲方延迟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以交纳抵押金为基数,每日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延迟交还车辆的,按实际使用时间交纳违约金(150元/日),此违约金在返还的抵押金中扣除。
(三)、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交还车辆和退还押金,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以交纳抵押金为基数,每日5%的违约金。
(四)、车辆交付乙方以后,甲方按协议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不论协议期限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骗车,按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十、协议期满,乙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车辆交接单》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驾驶汽车经过县政府南S121线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事故发生后杜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对现场进行保护。李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确诊为“软组织挫伤”,住院两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亲与杜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由杜某赔偿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数月后,原告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活动受限,经医院复查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全髋置换术,住院16天后出院。医院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并承担手术治疗费2万余元及赔偿原告损失5463元(原告起诉时已将该笔费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伤情经鉴定符合撞击伤的特征,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赔偿损失被拒,便将杜某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意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现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协议,是在未发现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公司也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目前无法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的损失属于合理范围。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好双方经营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将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保车辆车号:_________,车型:_________
二、该车的产权由甲方所有。该车所有风险自接车之日起所有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承包费,乙方缴纳承包费后享有运营利益,独自承担运营风险。
三、
1.承包费为每天150元承包期内如果遇到国家政策变更或其他情况,甲方有权相应提高承包费。
2.承包费实行每月一交
如乙方欠交,每拖延一日应按欠费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天仍不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违约金,对于欠费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押金中扣除。
四、押金20000元(贰万元)
五、 1.如遇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没有权利转包;
3.车辆所有证件由乙方按时审检;
4.承包期内甲方如买车或乙方有事不能继续承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
5.如承包结束交车时,车辆要保证运行正常。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