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演出 天,每天 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 人的吃住安排,
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 元,
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 元,
剩余演出费在 月 日演员到位后付清,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
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
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邀请乙方模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 (下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参加活动。
2、 活动名称:
3、 日期:
4、 地点:
5、 活动时间:
6、 活动时长:
7、 乙方保证模特在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到场,在模特相关的活动部分结束后即可离开现场:除此之外的活动其他部分,模特可自愿参加。
第二条 酬金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活动结束当场付清所有款项。
如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有权拒绝肖像权提供甲方使用。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2、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随行人员于活动行程期间的伙食及车费用(早、午、晚)。
3、 甲方保证不要求模特与活动期间做任何危险、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与名誉的演出,保证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可能损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4、甲方应做好活动期间及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为模特及随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活动地往返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明确责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如确有必要,乙方将给予配合。如模特或随行人员因此另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将在所得保险金额范围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模特在活动前(即 年 月 日 点前)到达活动地点。
2、乙方保证模特对甲方的活动组织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员(包括摄影师、工作人员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3、模特保证以良好精神面貌参加活动。
4、模特保证与其他参加活动的演艺人员进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动。
5、艺人或随行人员在酒店下榻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额外费用(如:长途电话费和酒店所有设施及娱乐场所的消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约,并由违约方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该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免除该一方相关违约责任:如不可抗拒力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模特或乙方随行人员已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的,或不可抗拒力发生时活动已在进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
4、 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动无法举办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
5、 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单方改变活动名目,或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如文化部门等)的活动许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认为模特或随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乙方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6、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费用。
7、 本条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指令及政策变更、模特伤病等因素。
第六条 其他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立协议书人:____________
商业登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商业登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兹因甲方拍摄的电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聘请乙方演员________________演出该剧.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兹信守履行: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乙方演员参与拍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
开拍日期预订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此期限包括定装时间.
第三条:____________为了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不经副导演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拍摄现场,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现场拍摄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演员演出该剧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付订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剧组拍摄完成后全额支付乙方工资。甲方要绝对保密本合约酬金之数目及付款方式.
第四条:____________
甲方需保障乙方演员在拍摄期间之一切安全措施,并为乙方演员购买劳工保险及负责意外期间的医药费.
第五条:____________
该演员同意遵守该剧于本合约期内之一切通告日期及依时到达拍摄现场,并遵守一切拍摄常规,自该剧开始拍摄以后,该演员得悉力演出该剧中角色,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收或拒绝履行甲方之拍摄通知书.在剧中乙方演员均不必做出不道德,宣染暴力或之演出,以免乙方演员公众形象受损.
第六条:____________
甲方若因天灾,人祸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甲方停拍,乙方同意甲方拥有拍摄此剧权力有效期为____天,经甲乙双方协议后方可执行.[备注:____________如在拍摄中如有任何龃龉,甲乙双方应在诚信及互相尊重基础下协调解决,尽量沟通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第七条:____________
乙方演员有义务为该剧其角色完成有关后期工作和主要宣传活动,如出席记者招待会,该演员出席与否视乎其档期而定,但乙方确保尽力安排该演员出席;而有关宣传活动之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____________
该剧属甲方之出品,甲方绝对拥有一切有关该剧之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及乙方演员在该剧中饰演之人物造型桥段之一切权益,发行及宣传等事宜而乙方无权过问,唯乙方演员于该剧之肖像权及一切有关该剧之宣传剧照,除只用于该剧播放播映及宣传外,甲方保证不得擅自取用及由甲方就出售该剧播放版权之第三者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及相关文件均不得外泄,另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订定.
第十条:____________
甲方付乙方演员之演出酬金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之各项规定,另一方就可实时终止本合约,违反之一方并应付给对方相当于本合约第二条定酬金倍之违约金.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
于本合约期内,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如有牵涉到任何民事或刑事之诉讼,经法院裁定而罪名成立后,任何一方则无须再履行本合约剩余之责任,所收之一切酬金不得退还及追究.
第十三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意以[签署所在地]之法例为准,并以其法院为管辖法院..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签署盖章为凭,自签定日起生效.
立协议书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