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公约(精选3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工作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为 元/月。
工资发放:甲方在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九)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七、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乙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要求/不要求)缴纳社保。乙方签名:
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出现擅自离开公司、合同期未满离开公司、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或员工手册约定的其他可以辞退情形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计件工资的,损失按20__元计算);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标准的,则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如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住宿及水电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给甲方住宿及水电费用10元/天。前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扣减。
(五)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在未满约定服务期不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被甲方辞退的,甲方可以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各种补贴)为基础按时间比例计收违约金。
九、其他:
十、劳动争议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 (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
第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 。
第七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 。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条(公约通过)本公约经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公约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十八条(公约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公约保存与执有)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 [县]
(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