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流转林地概况(详见附件一)
1、 流转林地地类:无立木林地的荒山
2、 流转方式:有偿流转,只流转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不流转。
3、 流转期限:月日止)
4、 流转林地座落:5、 流转林地林权证号:
6、 流转林地、地块、四至、面积:东:南 北。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包括种植中草药等)。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本合同是甲方经大家商定后确定、而且后代子孙无争议,
(3)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林地及周边原有道路有权无偿使
(4)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经营过程中治安问题,解决乙方与村
(5)尊重并确保乙方自主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
(6)协助乙方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业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登记、备案,在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和采伐林木手续时,甲方应提供相关证件协助乙方办理,直至办理完毕、变更林权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乙方种植林所有权。
(2)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方合作,将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从事林业生产。
(3)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
(4)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5)受让方人亡故,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驾家林用途。
(2)落实农林种植和管护措施。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已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及时足额支付林地流转一切费用。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向县林权管理机构申
2、流转期限届满,甲方林地转让同等价格归乙方继续受让,若
3、林地流转期限内,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或政策项目补助金、补助费。
4、林地流转期内,若国家或有关部门征用该块地时,
5、流转前林地上的原有木林有林农自己办手续采伐,
四、 林地使用转移
1、 甲方确认其对该林地拥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权属,
2、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需提交能够证明其拥有该林地及林木权属证书的复印件,经乙方确认后作为附件。
3、甲方确保该宗林地权属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正常履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该林得符合林业生产用地规划。
5、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记在乙方名下,并办妥《林证权》
五、 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1、流转价款: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合同约定林地转让价格款按40年每亩 元计算,转让面积亩,共计 元(大写:)。乙方支付每笔款项,甲方均需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作为凭证。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款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转让林地及林木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
2、该宗林地的使用权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含林权变更事宜)。
3、如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不能进行管理生产,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款项及相关损失(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因他方干扰,造成乙方林地经营受阻,甲方应承担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若因道路通行证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赔偿给甲方。
6、甲、乙中任何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疪,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
7、甲方违约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应交甲方的合同对价中留置扣赔相应的金额。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成的提请镇人民政府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相关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
住 址: 联系方式2:
钢瓶规格: 入户类型: 入户数量:
需交押金: 元 (大写金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液化气石油气钢瓶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入户须知:
1、欢迎您成为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用户,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经 签字确认后,将被视为您对本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并同意接受协议各项条款。
2、用户办理入、退户手续只能在我公司或指定门店办理。入户时须配合我公司工作人
员对开户人信息进行登记,留公司备档;退户时需提供:(1)开户人身份证:(2)钢瓶使用协议:(3)本公司专用钢瓶。
3、钢瓶产权属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用户租用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专用钢瓶,拥有钢瓶的使用权。我公司提供的钢瓶必须有钢瓶编码、统一电话、及字样。
4、用户不得携三鼎钢瓶到非三鼎燃气公司以外气站购气、充装。用户返还的空瓶,必须与最近一次换气所标明的钢瓶类型、钢瓶编码相符。否则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及供应点有权不给予换气或者办理退户。
5、为了保障用户的用气安全、质量、重量,用户应在乙方下属直销或特许经营门店换气,或拨打乙方全县统一客服电话:。
6、甲方确认入户后即视为接受上述条款,自愿将自有产权钢瓶转移至上林县三鼎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公墓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墓主姓名: 与乙方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墓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墓建设、经营依据
甲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公墓,具有对社会提供安葬服务资质。公墓名称为 ,位于武汉市 ,批准文号为 。
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
第二条 墓位基本情况
1.葬式类型。【 】墓穴葬;【 】树葬;【 】草坪葬;【 】格位葬;【 】生态环保葬;【 】 。
2.墓穴。本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的墓穴位于 园 区,第 排,第 号位置,【 】占地面积 ㎡;【 】格位容积 m3 。
3.墓体。乙方所购买墓体类型:【 】单穴单墓、【 】双穴合墓,型号规格如下:
【 】地面墓体型号: ,墓体石材外观占地面积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格位墓体型号: ,外形、质地及颜色,以双方确认的样品实物为准。
【 】 墓体以本合同的附件书面约定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项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价款组成包括下列项目:
1. ;
2. ;
3. ;
4. 。
【 】墓体类型为双穴合墓,乙方在办理合葬时,按合葬时物价部门核定的合葬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预付款 元,余款自交付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条 墓位交付与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墓位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墓主入葬事宜。双方使用、维护的权利义务自墓主入葬之日起生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墓的使用日期自墓位首次交付乙方安葬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和宣传殡葬、物价和合同管理法规,依法维护管理公墓,按照殡葬、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
2.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墓碑,应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碑文;
3.定期检查公墓,及时修复破损墓体,禁止他人涂损,保持墓体构件完整和清洁,便于辨认;
4.因甲方责任造成墓体结构松脱或构件丢失的,甲方应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补齐构件并加固维护;
5.为乙方及其亲友在墓地祭祀提供道路平整、出入方便等条件;
6.因不可抗力造成墓体毁损、骨灰毁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届满后,可与甲方办理墓位继续使用手续。未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12个月后,仍不办理续用手续或者迁移墓位事宜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办理该墓位的公证事宜后,有权拆除该墓体并将骨灰盒或者遗骸盒进行深埋等处理。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者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殡葬、物价、合同管理法规,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墓位;
2.爱护公墓公共绿化及基础设施,文明祭扫,保持墓园环境卫生,遵守墓园相关管理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墓区内公共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他墓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责任造成其使用墓体或其构件损坏,委托甲方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若乙方自行维修,其维修的风格应与所在墓区的整体环境保持一致并征得甲方同意。
4.本合同约定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墓位,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期满前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若在逾期12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维护管理费。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八条 墓位调换、迁移相关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迁移墓位、调换墓体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2.墓位使用期内,乙方要求迁移墓位的,甲方应予以尊重,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
3.墓位使用期内,因政府征用墓区内土地,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采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无法书面通知的,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办理骨灰或遗骸盒迁移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乙方迁移并妥善保管,迁移费用和保管费用等按国家规定或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乙方支付墓位预付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付清余款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预付款退还手续。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乙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予尊重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 】本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乙方不便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双方可协商延期6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安葬使用事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墓位给乙方安葬使用,甲方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履行约定事项,违约金按日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交付乙方之日止,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甲方于交付乙方安葬使用墓位之日支付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于解除合同的当日退还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和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给甲方制作碑文的清样字迹清楚,并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因一方责任造成原碑改刻、换碑重刻的,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除恢复本合同约定的墓位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本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乙方已迁移、调换或转让的墓位拆除,但应将骨灰盒交予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2.
3.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