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最新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质押合同最新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质押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篇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债务人____ 的债权事 项,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 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所享有债务人____ 借款____ 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金额为(____ )万元,同时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及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由债务人直接向乙方偿还,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全部由乙方享有。

第二条:抵(或质押)物基本信息为:____ 牌汽车一辆、号牌为:____车架号: 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____ 。

第三条:甲方对于抵(质押)物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财产的隐蔽 瑕疵,如抵押车辆的事故史、维修史、保养史等均应向乙方一一告知。

第四条:甲方需保证原债权以及抵押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且本转让协议具有独立性,对于因抵押、质押物 涉及到违法犯罪等事实,均不影响本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本协议在签订后,甲方负责将抵(或质押)物直接交付给乙方,交付之前违章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 所享有的所有权益,乙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有向债务人通知该债务转让的义 务,对于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的过失过错,质押车辆非原车 主质押的,涉及涉嫌包括但不限于盗抢,租赁,套牌债权瑕疵, 造成乙方抵押(或质押)权债权丧失,导致质押物车辆被公安机关或 相关部门扣留,甲方应立即将本合同受让款()万元, 一周内(7天)退还给乙方。逾期一日赔偿乙方违约金为受让款的百 分之二。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己全部阅读并理解,自愿接受全部条款, 并签字确认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曰

质押合同 篇2

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质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字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质押合同 篇3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抵押房地产共有人: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性质: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房屋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尽维修、养护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该房地产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借用、抵偿债务等),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抵押房地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被拆迁、征收征用等,乙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乙方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减少的,乙方应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该房地产;确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须将承租人出具的已获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担可能产。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

借用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的合同 篇4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因甲方与乙方签定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出质软件

1、详见《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附件一)。

2、《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61条对出质软

件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3、出质软件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担保范围

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人民币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当甲方不履行其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出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出质软件凭证的移交

1、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2、甲方履行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质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软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2、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3、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补充担保

软件质押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软件价值减少的,甲方应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2、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3、法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自然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出质软件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出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2、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付。

3、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著作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质押合同 篇5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质押的合同 篇6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质押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 计算;月利率按 计算。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 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的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___万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___万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于___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不能过户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_____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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