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履行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免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________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
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元,抵押金元,抵押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________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乙 方:_______________ (签章)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 签 约 人: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别:
地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一:合同内容及期限:
甲方与乙方自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 起至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签定本合同,协议期间乙方属甲方正式签约艺人,在合同期内,一切由甲方安排,所做的每一次演出和拍片的收入,甲、乙双方按6:4比例分配以下收入:
1、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所做的每一次活动的收入由甲方获取。
2、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所做的每一次活动的收入份额由乙方所获取
。二: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当乙方学业与公司安排的演出或拍摄撞期时,应当以乙方学业为重。(如需要乙方提供考试,班主任证明,证明该活动影响学生学业,乙方可不参与演出或拍摄,不属违约行为。)
2、甲方安排一名专业经纪人员负责管理乙方,包括负责乙方的一切经纪业务,安排乙方每天的工作安排等等。
3、甲方提供乙方演艺工作的内容包括:各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电视、电影、广告、模特、会议,演出等相关的活动。
4、甲方作为乙方的代言广告、演出活动及拍摄承接代理公司即经纪公司,代理乙方与客户公司进行沟通、宣传、谈判、代理签约,并协助处理乙方代言广告、演出活动的各类电视及拍摄事宜。
5、在甲方安排给乙方活动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乙方在演出及拍摄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并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如乙方人身安全、经济利益和名誉受到不合法侵害属甲方严重违约。
6、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杂志及电视节目等方式和其他方式正面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一切对外媒体的推广宣传前知会,并与乙方协商宣传内容,获得乙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宣传事务。
7、甲方应努力尽可能的在合同期内安排乙方其拍摄,演出等工作,但不限次数。
8、甲方有尽可能将乙方资料(包括:个人图片、个人资料、影像资料)发到各同行内,以使乙方接到更多的演出活动。
9、甲方有权将乙方资料(包括:个人图片、个人资料、影像资料)发布到甲方所属网站以作推广与宣传,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及甲方所属网站的名誉。一切网络的推广宣传前知会并与乙方协商宣传内容,获得乙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宣传事务。
1、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三、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有权拒绝拍摄违法、色情、暴力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身心的演出活动及其他工作。
2、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甲方认为有利本人演艺事业发展的各方面的培训,如台词、形体、表演等等相关的专业培训和事项,其培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3、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甲方提出的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尽量配合完成甲方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及建议(包括:发型、服装、化妆等),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4、乙方应保持较好的身材,不能暴饮暴食,注意休息时间。乙方应保持最佳的工作情绪和状态,不能受感情以影响工作。乙方结婚等可能产生影响的个人因素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使甲方第一时间知道乙方状态。
5、不论有无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告知甲方且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歌曲,代言广告、演出活动和拍摄的事宜,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违反该条款第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再次违反甲方有权扣除参与活动所获费用.若该活动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属于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拍摄,演艺事项。
7、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向任何人、机构、公司订力如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和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和口头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前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合同或承诺不具有约束力。
8、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签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或经纪公司。
9、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乙方应严格履行艺人的责任和义务,服从甲方安排的各类演出及拍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的声誉、商誉、形象和信誉的行为或言论。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1、根据甲方的拍摄或演出时间,甲方主要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拍摄地点及活动时间安排,在合同有效期间将不定期安排各类活动或拍摄等工作,为确保甲方能及时联系到乙方,乙方必须保持手机的畅通。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无法接到通知,属乙方自动放弃当次活动,甲方将不负任何责任。由于甲方负责乙方拍摄的安排,乙方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及详细的个人资料(内容:照片、个人简历、三围、身高、体重、鞋码等)以供甲方客户的挑选和参考。
12、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拍摄或演出通告并确认接单后,必须准时无误的到达拍摄现场,不得出现迟到、无故缺席、早退等不良信誉现象发生。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3小时以上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如乙方在活动中出现中途早退现象,本次活动的酬金将不予支付,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相关赔偿。
13、乙方在演出活动及拍摄现场应听从负责人的安排,遵守现场纪律,如由于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演出活动及拍摄中必须爱护好甲方和主办方及剧组提供的服装、道具、布景等物品,一旦发现有肆意破坏者,将按报价赔偿。
14、根据1995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四条"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章第十五条"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合法收入"等有关规定。
15、乙方在和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如出现诚信问题,如: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有损主办方、剧组及甲方的信誉,对其客户、剧组及甲方造成的经济、信誉、商誉等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及赔偿责任,并终止本合同。
16、乙方参与的每一次活动的总收入,乙方有知情权,以确保收入的公平性.
17、在甲方的责任范围内或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乙方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或生命安全,属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追究包括合同范围内外的合理赔偿。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必须双方同意,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个人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协议。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属甲方严重违约行为。
7、因甲方没有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合法权宜,或使用虚假经营证件,导致的合同终止,一切责任和赔偿由甲方自行承担。
7、因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量立即知会对方,如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而需要延期履行的,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效的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协议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期内和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4)终止协议,严重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万元整。
六、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仲裁机关调解;调解失败,则提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签署,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履行。有效期限为第一项签订时长。如甲乙双方合同到期后甲方拥有优先续签权,双方协商后,可延长合作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
代理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方(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全权经纪代理人。乙方必须保证是以自由身份,既不受任何合约或职业之约束与甲方签订本合约。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约内容如下
一 签约期间;
1 甲方为乙方唯一合法经纪代理人,乙方为甲方之签约艺员。乙方的录音,录像,演艺,广告,影视 作品创作等事宜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形式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与甲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宣传录音,录像,演艺,广告,影视,作品创作等事宜。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影视,广告,演艺及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影视,广告演艺及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2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资料(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个人简历,演艺资料(录音,电影等)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合同期间,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3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
5 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各种演出(包括各种形式的晚会,影视剧,广告,录像或商业和非商业演出)演出费用及其一切有关事务均由甲方负责全部演出收入比例分配(见合约之五;比例分配)。甲方为乙方所提供制作的词曲,音乐作品版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知情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将歌曲样带,伴奏及MTV等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二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前期的包装,音乐制作及宣传。
2 甲方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3 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4 甲方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5 甲方保证在签约的第一年为乙方量身制作歌曲,并制作EP。
6 甲方为乙方制作的歌曲,乙方在合约期内只享有歌曲的演唱权,并无其他权利与收益。一旦双方解约,甲方享有歌曲版权与收益,乙方无权利再演唱该歌曲。
三 甲方的义务;
1 完全履行合同,并以优质服务兑现代理内容;
2 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并保证乙方的名誉和权益;
3 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四 乙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要求;
2 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
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经纪代理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4 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对甲方安排的各种盈利和非盈利活动,乙方须按要求参与。
5.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行踪,去向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使甲方能在任何时间及时与之取得联系。
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创作的作品(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享有该作品的使用和再许可权利,甲方可自行或另外委托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
五 比例分配;
1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税后)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乙方占据收入%(税后)。
2 其他收入;包括歌曲版权收入(彩铃,SP)甲乙双方个收入%(税后)广告形象代言(服装,饮料等代言)甲方占收入的%(税后)乙方占收入的%
六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一方违约,给其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因重大疾病、战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乱等)双方协商终止合约。
3上述各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对各自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范确认无疑,双方积极配合,如遇有问题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约各款精神,否则将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索赔。
附则:
1、本合同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合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艺人签约合约书
本合约以下双方于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 订立。
甲方: 公司(下称"公司")
法人代表: 职务:
法定住所:
乙方: (下称:"艺人")
住所:
证件号码:
双方合约如下:
一、定义及诠释:
1.1在本合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合约"指本合约与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约或因加入本合约的附件、附表。
"佣金"指按本合约的第7条所指示的总收入的百分比。
"聘用合约"指任何关于艺人于世界各地的服务,或艺人提供服务的产品的合约。
"娱乐"指所有形式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动:
(1) 电视、电影、广播、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
(2) 歌唱、演唱会;
(3) 创作、编排及制作音乐;
(4) 填写歌词;
(5) 电影配乐;
(6) 创作、安排和制作歌曲;
(7) 拍照或出任模特;
(8) 录音或音像制作;
(9) 各类电视或舞台表演;
(1) 各类广告、剪彩、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
(11) 各式各样互联网的娱乐活动。
(12) 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暴风或其他天然灾害;以及在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
"总收入"指按照所有有关艺人的任何聘用合约,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艺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艺人的经理人或任何艺人的委托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与艺人有联系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金、收入和来自录音的合约、唱歌、音乐创作和/或填写歌曲的任何预付、表演或服务费、现场表演的演唱会费用、红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艺人服务所赚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钱。
"管理服务"指公司就以下事项的辅导和指示:
(1) 艺人的聘用;
(2) 文学、戏剧音乐的选材
(3) 公共关系和广告的安排
(4) 预订及舞台表演代理的选择
(5) 艺人的服装及形象包装
(6) 艺人才华的发展及演出
"选择期限"最初期限结束后的最多 _______个月。
"专业的名字"指在合约期限里(艺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适合的名字。
"服务"指任何及所有艺人有关于娱乐行业提供的服务。
"地域"指整个世界。
二、委托
2.1基于公司在本合约作出的承诺,艺人不可撤销地委托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或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
2.1.1作为艺人唯一及独家代理,代表艺人商议、订立及签订聘用合约;
2.1.2 代表艺人在所有娱乐行业的分别执行所有的个人代表的任务。
2.2 艺人不可撤回地赋予公示唯一及专有的权利;有权在期限内代表艺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关聘用合约的总收入及在合约期限之后,由公司于合约期限内替艺人商议的聘用合约的总收入。
2.3 艺人同意不会自行商议聘用合约,并将所有兴趣或询问提交公司处理。
2.4 艺人承诺向公司即就聘用合约已接收及将接收的所有款项。
2.5 公司将有权代表艺人以任何行为和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艺人的名义及/或公司的名义执行法律行为以及聘用合约内任何的条文或收取任何亏欠的数目或保护任何权利。
2.6 艺人承诺就有关本合约所授予公司的权利,应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签订任何及所有的文件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为和文件里所指的职责。
2.XX公司有权就为提供的服务及有关产品及推广项目的销售和发行使用艺人公众名誉的名字及艺人的相片或肖像。
三、选择
3.1 基于公司在本合约所载的担保,艺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专有的选择权:有关期限终结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以选择时期(后称"选择")延长最初期限。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行使选择权。
3.2 如公司在到期当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该选择权,本合约的效力及力量将维持不变,直到公司获收艺人签署的书面通知书要求公司行使该选择权。公司于接收该通知书后,将有45天行使该选择权。
四、公司担保及职责
受限于艺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约所载的艺人责任及承诺,公司应履行以下事项:
4.1在整个合约期限内,以艺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据,为艺人提供管理服务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艺人订立聘用合约及提高收入。
4.2 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及地方,就本合约所涉服务作为艺人的经理及顾问。
4.3 在艺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为必须得代理,帮助艺人进一步发展其事业及以支出形式缴付所有该代理人的佣金及费用。
4.4 全力协助艺人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艺人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4.5 负责艺人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4.6 向艺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它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请确定是否给艺人上保险)
4.7 向艺人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双方具体商定。
4.8 负责艺人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基本人身安全。
4.9 维护艺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4.1 负责办理艺人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五、艺人担保
作为公司签订本合约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艺人承担、保证同意以下事项:
5.1 艺人年满十八(18)周岁。
5.2 艺人自愿签订本合约及授予公司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艺人并无任何资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碍艺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约所载之责任。
5.3 艺人不应当且不会订立任何有可能与本合约冲突的合约。
5.4 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责任、支出及费用。
5.5 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向公众透露或公开任何有关公司商业或者本合约条文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而艺人须承诺对上述资料的绝对保密。
5.6 在未获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进行宣传服务,或参与任何访问或宣传。
5.7 在本合约期限内艺人不能根据任何非由公司商议的聘用合约,提供任何服务。艺人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关该等事宜,艺人需以第一时间知会公司,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艺人接洽任何有关艺人演艺事项的事宜。未经公司同意,艺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为艺人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8 艺人应尽力以艺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专业、准时、熟练的方式,及愿意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据聘用合约提供所有服务。
5.9 艺人须在任何时间留意并保持其个人的仪表及化妆等对外形象的良好状态。艺人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1 艺人将在整个期限内在任何时候采取所有实际的步骤保障及维持其健康及遵守对公司的承保的有关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费一般的条文及条件以及因艺人未能执行服务而招致的损失进行投保。
5.11 艺人将向公司透露并提供所有任何有关艺人服务而先前已订的合约及安排。
5.12 艺人将不做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公司名誉的或可能阻碍限制或干扰成功地利用服务的事情。
5.13 艺人在合约期限内,将不会参与或是自行承担任何有危险的事情。
5.14 艺人将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约,公司认为合理的训练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时候向艺人建议应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为及事项。
5.15 艺人将遵守所有生效的有关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规定、守则及协定。
5.16 根据本合约,艺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务,应在本合约期限内把所有有关聘用艺人为表演者的垂询转交由公司处理。
5.17 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艺人不得更改其专业名字,无论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
5.18 在整个合约期限的任何时间内,艺人应保证让公司随时知晓其行踪及电话号码,并随时、有效地联络到艺人本人。
5.19 公司已告诉艺人,艺人有就本合约内容寻求法律意见的权利,公司已给予艺人寻求该等意见的时限,艺人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本合约内所有条文德实质含义。
5.2 就所有因艺人违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约所载的艺人的承诺、保证及义务而以任何形式产生(无论直接或间接)的诉讼程序、索偿、费用(包括律师费)、裁定额及赔偿等,艺人应对公司作出补偿及使公司在所有时候得到补偿。
5.21 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下(就该项同意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艺人不得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按揭任何本合约所载艺人的权利。
5.22 艺人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公司协助并负责办理艺人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5.23艺人遵照公司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5.24艺人在公司的要求下,应就促使本合约的履行、改善或完善或令公司及其受让人完全享有本合约及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而需做的事情及事项给予所有的允许及签订所有契约及文件。而有关费用将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负责。
六、艺人职责
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不得作出以下行为:
6.1 提供任何服务(无论付钱与否)给第三者,包括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艺人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6.2 更改任何聘用合约内的条款、条件,无论口头上、书面上或是行为上,包括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约有抵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6.3 就艺人在娱乐行业的工作聘用或雇佣任何人。
6.4 做出任何影响公司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应当作出以下行为:
6.5 确认公司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公司拥有安排、洽谈艺人演艺事项的决策权。艺人向公司提供演艺服务,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全心全意贯彻执行公司委派的工作。
6.6 在合约有效期内,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6.7艺人同意为证明公司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6.8 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艺人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公司参考,公司应考虑艺人的合理要求,但公司拥有最终决定权。
6.9 了解及遵守公司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公司安排参加任何与艺人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6.1 按照公司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公司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6.11向公司提供艺人所在地的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公司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艺人联络并发出通告。
6.12遵守公司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13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艺人应继续为公司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公司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艺人争取合理补偿。
6.14 接受公司认为有利于艺人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公司支付,但由艺人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艺人自理。
6.15 负责办理公司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
七、利益分配及佣金
7.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7.1.1 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台前幕后工作。
7.1.2 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7.1.3 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7.1.4 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约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7.2 公司对艺人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的第一年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 伍仟元,第三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两万元,从第五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_______元;公司同意并保证艺人收取的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
7.3 在合约期内,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
7.3.1 上述收入的3%作为公司辅助艺人并致力推介艺人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艺人安排工作事项的公司佣金。
7.3.2 上述收入的7%份额由艺人获取。
7.4 艺人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艺人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艺人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7.5 艺人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公司代艺人收取,并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
八、账目
8.1 公司须在每年的6月3日及12月31日之后的九十(9)天内向艺人提交相关财务账目,列出有关先前六个月内所有根据本合约需缴付艺人的款项连同该账目所列出公司所亏欠艺人数目的付款。
8.2 公司将在本合约日期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按上款所述期限提交第一份账目而该账目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艺人于接收账目的三十(3)天内要求由公司的查账员证明。而该证明将是最终的及对本合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8.3 若公司没有支付或公司错误地计算应付的款项数目,艺人须就该等遗漏或错误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在接收通知后的三十日内,缴付应缴付的款项或错漏的付款而毋须缴付利息,而该时段内公司不可被视为不履行本合约的责任。
8.4 艺人以本合约书形式特此正式批准公司对合约应付的款项,根据公司支付到或送至以下地址: 。该收款到达该地址时,将视为公司已完全及充分的履行了该等付款义务及责任。
九、 转让
9.1经双方协商,公司在征得艺人同意后,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授权公司在合约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9.2艺人无权转让艺人在本合约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十、无责任
本合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公司行使任何选择权的责任。
十一、无债务
在任何情况下因艺人的损失、提升其知名度的任何机会造成的索偿,公司均不需负责。
十二、违反
12.1 若艺人违反本合约内任何约定,公司除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合约的约定要求艺人立即采取救济等补救措施及予以赔偿外,艺人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合约期未超过一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合约期未超过二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合约期未超过三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以此类推,各年度违约金标准以前一年度违约金2倍递增。
12.2 若艺人违反本合约内任何约定,双方同意除其他已有的赔偿外,公司有权要求艺人归还所有根据本合约已支付的款项、没收根据本合约或艺人与公司或与其附属或联系的公式之间的协定中须缴付艺人的款项,并有权向艺人追讨因为艺人违反合约所引起的所有损失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公司赔偿给第三者的赔偿,而该等赔偿是直接或是间接由艺人的违反所引起的;
(B) 所有其他赔偿,包括惩罚性的赔偿。
(C) 利息;
(D) 律师费。
十三、暂缓
公司有权通知暂停本合约期限及雇佣服务,若:
13.1 艺人拒绝或未能履行任何服务或拒绝未能履行或遵守或在其他方面违反任何本合约的义务或保证。
13.2 艺人未能根据第十九条所载,按照公司或任何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医学报告,或就保险计划书艺人给予失真或错误的回应,或公司未能以一般的条款、条件及保费取得保险。
13.3 在公司要求服务当日之后连续七天,不管是因伤患、疾病、精神或心理障碍或其他缘故,艺人被停止执行服务或公司认为艺人没有能力执行服务。
13.4 不论因任种原因,艺人的面貌、性格或声音显著恶化而妨碍艺人提供本合约服务,而该恶化于公司要求提供服务当日其后的二十天仍然持续;
13.5 有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阻止公司利用艺人服务。
十四、暂缓的后果
14.1 公司按第十三条所列的事项所发出得通知,暂缓时期为有关事项剩余的时间加上公司就恢复艺人提供的服务所需的时间。
14.2 若因不可抗力等意外时间持续了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而暂缓,艺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本合约,除非公司在接收该通知的十日内发出抗辩通知书,艺人的书面终止本合约的通知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14.3 在任何暂缓时间,公司可被解除任何向艺人支付任何酬金的责任,而就将来付款,可根据第八及第九条的日期顺延至相等暂缓时间的日期。
14.4 整个暂缓期内,艺人须持续遵守所有在本合约所载的艺人责任,该等责任均不受暂缓影响,艺人须承诺在未得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任何于本合约有关的服务合约。
14.5 在暂缓期内,公司依然享有所有艺人授予及转让给公司的所有权利。
14.6 公司的暂缓将对公司在法律上的任何权利及赔偿不作附加、分割及损害。
十五、终止
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合约及接受艺人不履行合约书,若因第13.1、13.2条公司通知艺人或因第13.3至13.5条公司发出(两者包括在内)暂缓通知的十四天后任何时间终止本合约。
十六、终止的后果
在公司发出终止通知书当日或之后,以下条款将被开始适用:
16.1 艺人将持续遵守本合约中约定的艺人所有不应受终止影响之责任。
16.2 所有依本合约授予或转让予公司的权利及有关服务与服务产品的所有有关权利将继续为公司所有。
16.3 艺人只享有直至终止当日或暂缓当日所累积而需缴付的报酬。
16.4 任何一方就本合约内任何约定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或废除,而享有对另一方的索偿将不受该终止或暂缓影响或损害。本合约内的所有暂缓或终止的权利是附加于且与公司在法律上所享有任何其他的权利相分割的。
十七、 不可抗力
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约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约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约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合约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约。
十八、送达方式和时间
本合约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索取同意请求及同意事宜(包括结单及付款),必须以书面进行,并必须以下列方式送交本文所载地址或一方不时通知另一方的地址。
十九、保险
公司以自己或其他的名义就公司所需替艺人购买的人寿、意外、医疗及任何其他保险,艺人确认及同意对该保险艺人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艺人承诺协助取得该等保险单及同意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准时进行所有惯常及普通的医疗或其他检查,及承诺在公司不时的要求下,填写所有计划、表格及签订任何文件或文书以使公司可依赖该保险索取相关赔偿。
二十、分割
如本合约任何条款将被制止或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无效,在尽可能不修改本合约其余的条款下,限于所需用的程度,可把该条款于本合约其他条款分割,则该条款亦属无效,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执行。
二十一、独立法律意见
为免存疑,艺人特此确认,在艺人订立本合约之前,公司已通知艺人有权对本合约的条款及条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亦给予艺人充分机会寻求有关独立法律意见。
二十二、管辖法律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凡因执行本合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三、其他
23.1 本合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本合约附件作为本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 本合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4 本合约为唯一全部关于双方于本合约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约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23.5 本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约有效期为八周年。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并另行签订协议。
(以下无正文)
公司: 艺人:
签字: 签字: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和 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
法人代表为:联系方式:
1.2 乙方姓名: ,性别: ,国籍: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
6.1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6.2乙方按6.1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 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
法人代表为:
联系方式:
1.2 乙方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6.2乙方按6.1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成功影视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履行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劳动。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劳动。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___/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___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 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元,抵押金元,抵押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___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___________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签章)
经 办 人: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住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住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约:
一、 合约范围:
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唯一的独家经纪人。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乙方一切与演艺活动和所有的商业行为,均应完全依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
合约有关的名词解释:
演艺活动:本合约特指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公共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及载体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二、 合约期限:
自合约签订之日起,本合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_日合约终止。
三、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将负责本合约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市场运作,同时在本合约音乐的全部版权和邻接权的使用和转让权利。未经双方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2、 甲方作为乙方的唯一经纪人, 有权使用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声像权力, 但授权或使用的方式必须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及时出具详细的费用产生帐目, 并按照本合约的利益分配原则与乙方进行分配。
3、 合约期内, 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唯一全权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出版发行及代理乙方舞台演出、广告、影视演出、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即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并就上述事宜甲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关的法律文件。
4、甲方安排乙方所参加出席的所演艺有及宣传活动相关食宿行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5、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为宣传、促销的目的,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简历等有关乙方的演艺资料及记录有乙方的姓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
6、 甲方有义务定期每月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全部资金收支状况。并以月为
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
7、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
8、 合约期内,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从事与本合约无关的, 与演艺活动无关的, 对甲方声誉无关的,以及对双方履行本合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所有事情。
9、甲方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作品的名称及内容。
10、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侵犯甲乙双方本合约限度内任何权限的第三方行为,甲方有权代乙方行使所有的法律权限和义务。
11、 由于甲方在经营中出现的、与乙方无关的、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作为艺人,乙方将参与本合约合作范围内音乐的全部策划、创作和制作工作, 但需采纳甲方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2、 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活动相关的合同。不得另外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甲方的演艺活动。
3、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 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之安排,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可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事宜。
4、接受甲方安排的演艺培训,协助甲方办理培训所需的任何手续。
5、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专辑、单曲、宣传及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演艺活动方面的必要资料, 负责向甲方提供办理与演艺活动事务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相关的个人活动安排与甲方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8、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积极维护甲方之声誉,与甲方共荣辱,并遵守本和约之规定。
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安排和设计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报纸等媒体的采访,维护双方方声誉。
10、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a/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b/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本人和经纪人形象的行为和语言; c/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
11、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以后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作废。
五、 利益分配原则:
1、 本和约范围内,每次演出劳务(等于或多于一场演出)所产生的全部直接收益,少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时,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多于1万少于2万人民币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万以上的部分,甲乙双
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分与甲方的收入,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3、双方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税金;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本合约所产生收入的所有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结算时间,双方共同确定每月结算的具体时间,在甲方收到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后,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应得的收益。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2、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除应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 除以半年的天数, 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
3、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等于自动放弃合约期间所有相关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
1、 甲方若违反本合约第三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乙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甲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2、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乙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3、如乙方因为疾病或伤残、毁容、失声等,无法继续进行演艺事业的,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4、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转签给其他唱片公司,所得转让费用,由甲方所得。
5、在甲乙双方共同自愿无条件解除本合约的条件下,本合约方可提前解除。
八、其他条款:
1、 合约期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经另外一方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甲乙双方由于合作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商业计划、系统设计、技术等, 双方均需为对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信息。
2、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约,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约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续约的优先权。
4、此合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乙 方:
甲 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履行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免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X/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X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 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元,抵押金元,抵押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X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影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章)
经 办 人: 签 约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立约人:
1.1______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签约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3%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6.2乙方按6.1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艺人签约广告合同书
甲方:
法定住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住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约:
一、 合约范围:
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唯一的独家经纪人。
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
乙方一切与演艺活动和所有的商业行为,均应完全依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
合约有关的名词解释:
演艺活动:本合约特指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公共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及载体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二、 合约期限:
自合约签订之日起,本合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_日合约终止。
三、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负责本合约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市场运作,同时在本合约音乐的全部版权和邻接权的使用和转让权利。
未经双方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2、 甲方作为乙方的唯一经纪人, 有权使用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声像权力, 但授权或使用的方式必须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及时出具详细的费用产生帐目, 并按照本合约的利益分配原则与乙方进行分配。
3、 合约期内, 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唯一全权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出版发行及代理乙方舞台演出、广告、影视演出、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即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并就上述事宜甲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关的法律文件。
4、甲方安排乙方所参加出席的所演艺有及宣传活动相关食宿行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5、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为宣传、促销的目的,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简历等有关乙方的演艺资料及记录有乙方的姓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
6、 甲方有义务定期每月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全部资金收支状况。
并以月为
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
7、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
8、 合约期内,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从事与本合约无关的, 与演艺活动无关的, 对甲方声誉无关的,以及对双方履行本合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所有事情。
9、甲方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作品的名称及内容。
10、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侵犯甲乙双方本合约限度内任何权限的第三方行为,甲方有权代乙方行使所有的法律权限和义务。
11、
由于甲方在经营中出现的、与乙方无关的、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作为艺人,乙方将参与本合约合作范围内音乐的全部策划、创作和制作工作, 但需采纳甲方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2、 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活动相关的合同。
不得另外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甲方的演艺活动。
3、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 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
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之安排,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
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可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事宜。
4、接受甲方安排的演艺培训,协助甲方办理培训所需的任何手续。
5、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专辑、单曲、宣传及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演艺活动方面的必要资料, 负责向甲方提供办理与演艺活动事务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提前通知甲方。
乙方如有相关的个人活动安排与甲方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8、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积极维护甲方之声誉,与甲方共荣辱,并遵守本和约之规定。
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安排和设计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报纸等媒体的采访,维护双方方声誉。
10、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本人和经纪人形象的行为和语言;
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
11、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以后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作废。
五、 利益分配原则:
1、本和约范围内,每次演出劳务所产生的全部直接收益,少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时,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
多于1万少于2万人民币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万以上的部分,甲乙双
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分与甲方的收入,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3、双方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税金;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本合约所产生收入的所有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
结算时间,双方共同确定每月结算的具体时间,在甲方收到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后,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应得的收益。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2、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除应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 除以半年的天数, 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
3、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等于自动放弃合约期间所有相关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
1、甲方若违反本合约第三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乙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甲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2、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乙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3、如乙方因为疾病或伤残、毁容、失声等,无法继续进行演艺事业的,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4、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转签给其他唱片公司,所得转让费用,由甲方所得。
5、在甲乙双方共同自愿无条件解除本合约的条件下,本合约方可提前解除。
八、其他条款:
1、合约期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经另外一方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
甲乙双方由于合作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商业计划、系统设计、技术等, 双方均需为对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信息。
2、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约,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约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续约的优先权。
4、此合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乙 方:
甲 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____________
1.1 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________
1.2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二、 签约类型:____________
1.1歌手
1.2演员
1.3模特
1.4主播
1.5舞团
1.6主持人
甲方与乙方签订 类型职业。
三、 签约内容:____________
本条内容适合第二条所有职业,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___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制作音乐、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以及各种包装,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四、签约期限:____________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纪部》
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提前为乙方提供包装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____________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5、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6、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六、乙方报酬
6.1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舞台演出除去必要费用剩余给予乙方%5,不参加演出活动则给予乙方%0。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____________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本合约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艺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合约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及诠释:_______________
1.1在本合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合约"指本合约与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约或因加入本合约的附件、附表。
"佣金"指按本合约的第7条所指示的总收入的百分比。
"聘用合约"指任何关于艺人于世界各地的服务,或艺人提供服务的产品的合约。
"娱乐"指所有形式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动:
(1)电视、电影、广播、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
(2)歌唱、演唱会;
(3)创作、编排及制作音乐;
(4)填写歌词;
(5)电影配乐;
(6)创作、安排和制作歌曲;
(7)拍照或出任模特;
(8)录音或音像制作;
(9)各类电视或舞台表演;
(1)各类广告、剪彩、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
(11)各式各样互联网的娱乐活动。
(12)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暴风或其他天然灾害;以及在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
"总收入"指按照所有有关艺人的任何聘用合约,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艺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艺人的经理人或任何艺人的委托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与艺人有联系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金、收入和来自录音的合约、唱歌、音乐创作和/或填写歌曲的任何预付、表演或服务费、现场表演的演唱会费用、红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艺人服务所赚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钱。
"管理服务"指公司就以下事项的辅导和指示:
(1)艺人的聘用;
(2)文学、戏剧音乐的选材
(3)公共关系和广告的安排
(4)预订及舞台表演代理的选择
(5)艺人的服装及形象包装
(6)艺人才华的发展及演出
"选择期限"最初期限结束后的最多_______个月。
"专业的名字"指在合约期限里(艺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适合的名字。
"服务"指任何及所有艺人有关于娱乐行业提供的服务。
"地域"指整个世界。
二、委托
2.1基于公司在本合约作出的承诺,艺人不可撤销地委托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或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
2.1.1作为艺人唯一及独家代理,代表艺人商议、订立及签订聘用合约;
2.1.2代表艺人在所有娱乐行业的分别执行所有的个人代表的任务。
2.2艺人不可撤回地赋予公示唯一及专有的权利;有权在期限内代表艺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关聘用合约的总收入及在合约期限之后,由公司于合约期限内替艺人商议的聘用合约的总收入。
2.3艺人同意不会自行商议聘用合约,并将所有兴趣或询问提交公司处理。
2.4艺人承诺向公司即就聘用合约已接收及将接收的所有款项。
2.5公司将有权代表艺人以任何行为和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艺人的名义及/或公司的名义执行法律行为以及聘用合约内任何的条文或收取任何亏欠的数目或保护任何权利。
2.6艺人承诺就有关本合约所授予公司的权利,应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签订任何及所有的文件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为和文件里所指的职责。
2.XX公司有权就为提供的服务及有关产品及推广项目的销售和发行使用艺人公众名誉的名字及艺人的相片或肖像。
三、选择
3.1基于公司在本合约所载的担保,艺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专有的选择权:有关期限终结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以选择时期(后称"选择")延长最初期限。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行使选择权。
3.2如公司在到期当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该选择权,本合约的效力及力量将维持不变,直到公司获收艺人签署的书面通知书要求公司行使该选择权。公司于接收该通知书后,将有45天行使该选择权。
四、公司担保及职责
受限于艺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约所载的艺人责任及承诺,公司应履行以下事项:
4.1在整个合约期限内,以艺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据,为艺人提供管理服务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艺人订立聘用合约及提高收入。
4.2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及地方,就本合约所涉服务作为艺人的经理及顾问。
4.3在艺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为必须得代理,帮助艺人进一步发展其事业及以支出形式缴付所有该代理人的佣金及费用。
4.4全力协助艺人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艺人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4.5负责艺人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4.6向艺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它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请确定是否给艺人上保险)
4.7向艺人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双方具体商定。
4.8负责艺人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基本人身安全。
4.9维护艺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4.1负责办理艺人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五、艺人担保
作为公司签订本合约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艺人承担、保证同意以下事项:
5.1艺人年满十八(18)周岁。
5.2艺人自愿签订本合约及授予公司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艺人并无任何资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碍艺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约所载之责任。
5.3艺人不应当且不会订立任何有可能与本合约冲突的合约。
5.4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责任、支出及费用。
5.5在未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之下,艺人不得向公众透露或公开任何有关公司商业或者本合约条文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而艺人须承诺对上述资料的绝对保密。
5.6在未获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艺人不得进行宣传服务,或参与任何访问或宣传。
5.7在本合约期限内艺人不能根据任何非由公司商议的聘用合约,提供任何服务。艺人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关该等事宜,艺人需以第一时间知会公司,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艺人接洽任何有关艺人演艺事项的事宜。未经公司同意,艺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为艺人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8艺人应尽力以艺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专业、准时、熟练的方式,及愿意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据聘用合约提供所有服务。
5.9艺人须在任何时间留意并保持其个人的仪表及化妆等对外形象的良好状态。艺人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1艺人将在整个期限内在任何时候采取所有实际的步骤保障及维持其健康及遵守对公司的承保的有关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费一般的条文及条件以及因艺人未能执行服务而招致的损失进行投保。
5.11艺人将向公司透露并提供所有任何有关艺人服务而先前已订的合约及安排。
5.12艺人将不做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公司名誉的或可能阻碍限制或干扰成功地利用服务的事情。
5.13艺人在合约期限内,将不会参与或是自行承担任何有危险的事情。
5.14艺人将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约,公司认为合理的训练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时候向艺人建议应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为及事项。
5.15艺人将遵守所有生效的有关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规定、守则及协定。
5.16根据本合约,艺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务,应在本合约期限内把所有有关聘用艺人为表演者的垂询转交由公司处理。
5.17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艺人不得更改其专业名字,无论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
5.18在整个合约期限的任何时间内,艺人应保证让公司随时知晓其行踪及电话号码,并随时、有效地联络到艺人本人。
5.19公司已告诉艺人,艺人有就本合约内容寻求法律意见的权利,公司已给予艺人寻求该等意见的时限,艺人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本合约内所有条文德实质含义。
5.2就所有因艺人违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约所载的艺人的承诺、保证及义务而以任何形式产生(无论直接或间接)的诉讼程序、索偿、费用(包括律师费)、裁定额及赔偿等,艺人应对公司作出补偿及使公司在所有时候得到补偿。
5.21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下(就该项同意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艺人不得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按揭任何本合约所载艺人的权利。
5.22艺人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公司协助并负责办理艺人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5.23艺人遵照公司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5.24艺人在公司的要求下,应就促使本合约的履行、改善或完善或令公司及其受让人完全享有本合约及本合约所载的权利而需做的事情及事项给予所有的允许及签订所有契约及文件。而有关费用将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负责。
六、艺人职责
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不得作出以下行为:
6.1提供任何服务(无论付钱与否)给第三者,包括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艺人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6.2更改任何聘用合约内的条款、条件,无论口头上、书面上或是行为上,包括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约有抵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6.3就艺人在娱乐行业的工作聘用或雇佣任何人。
6.4做出任何影响公司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艺人为得到共识事先书面同意,艺人应当作出以下行为:
6.5确认公司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公司拥有安排、洽谈艺人演艺事项的决策权。艺人向公司提供演艺服务,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全心全意贯彻执行公司委派的工作。
6.6在合约有效期内,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艺人同意公司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6.7艺人同意为证明公司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6.8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艺人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公司参考,公司应考虑艺人的合理要求,但公司拥有最终决定权。
6.9了解及遵守公司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公司安排参加任何与艺人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6.1按照公司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公司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6.11向公司提供艺人所在地的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公司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艺人联络并发出通告。
6.12遵守公司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13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艺人应继续为公司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公司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艺人争取合理补偿。
6.14接受公司认为有利于艺人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公司支付,但由艺人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艺人自理。
6.15负责办理公司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
七、利益分配及佣金
7.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7.1.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台前幕后工作。
7.1.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7.1.3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7.1.4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约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7.2公司对艺人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的第一年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第三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两万元,从第五年起,每场演出费用(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公司同意并保证艺人收取的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
7.3在合约期内,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的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
7.3.1上述收入的3%作为公司辅助艺人并致力推介艺人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艺人安排工作事项的公司佣金。
7.3.2上述收入的7%份额由艺人获取。
7.4艺人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艺人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艺人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7.5艺人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公司代艺人收取,并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
八、账目
8.1公司须在每年的6月3日及12月31日之后的九十(9)天内向艺人提交相关财务账目,列出有关先前六个月内所有根据本合约需缴付艺人的款项连同该账目所列出公司所亏欠艺人数目的付款。
8.2公司将在本合约日期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按上款所述期限提交第一份账目而该账目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艺人于接收账目的三十(3)天内要求由公司的查账员证明。而该证明将是最终的及对本合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8.3若公司没有支付或公司错误地计算应付的款项数目,艺人须就该等遗漏或错误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在接收通知后的三十日内,缴付应缴付的款项或错漏的付款而毋须缴付利息,而该时段内公司不可被视为不履行本合约的责任。
8.4艺人以本合约书形式特此正式批准公司对合约应付的款项,根据公司支付到或送至以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收款到达该地址时,将视为公司已完全及充分的履行了该等付款义务及责任。
九、转让
9.1经双方协商,公司在征得艺人同意后,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授权公司在合约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9.2艺人无权转让艺人在本合约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十、无责任
本合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公司行使任何选择权的责任。
十一、无债务
在任何情况下因艺人的损失、提升其知名度的任何机会造成的索偿,公司均不需负责。
十二、违反
12.1若艺人违反本合约内任何约定,公司除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合约的约定要求艺人立即采取救济等补救措施及予以赔偿外,艺人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合约期未超过一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万元整;合约期未超过二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合约期未超过三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以此类推,各年度违约金标准以前一年度违约金2倍递增。
12.2若艺人违反本合约内任何约定,双方同意除其他已有的赔偿外,公司有权要求艺人归还所有根据本合约已支付的款项、没收根据本合约或艺人与公司或与其附属或联系的公式之间的协定中须缴付艺人的款项,并有权向艺人追讨因为艺人违反合约所引起的所有损失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公司赔偿给第三者的赔偿,而该等赔偿是直接或是间接由艺人的违反所引起的;
(B)所有其他赔偿,包括惩罚性的赔偿。
(C)利息;
(D)律师费。
十三、暂缓
公司有权通知暂停本合约期限及雇佣服务,若:
13.1艺人拒绝或未能履行任何服务或拒绝未能履行或遵守或在其他方面违反任何本合约的义务或保证。
13.2艺人未能根据第十九条所载,按照公司或任何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医学报告,或就保险计划书艺人给予失真或错误的回应,或公司未能以一般的条款、条件及保费取得保险。
13.3在公司要求服务当日之后连续七天,不管是因伤患、疾病、精神或心理障碍或其他缘故,艺人被停止执行服务或公司认为艺人没有能力执行服务。
13.4不论因任种原因,艺人的面貌、性格或声音显著恶化而妨碍艺人提供本合约服务,而该恶化于公司要求提供服务当日其后的二十天仍然持续;
13.5有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阻止公司利用艺人服务。
十四、暂缓的后果
14.1公司按第十三条所列的事项所发出得通知,暂缓时期为有关事项剩余的时间加上公司就恢复艺人提供的服务所需的时间。
14.2若因不可抗力等意外时间持续了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而暂缓,艺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本合约,除非公司在接收该通知的十日内发出抗辩通知书,艺人的书面终止本合约的通知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14.3在任何暂缓时间,公司可被解除任何向艺人支付任何酬金的责任,而就将来付款,可根据第八及第九条的日期顺延至相等暂缓时间的日期。
14.4整个暂缓期内,艺人须持续遵守所有在本合约所载的艺人责任,该等责任均不受暂缓影响,艺人须承诺在未得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任何于本合约有关的服务合约。
14.5在暂缓期内,公司依然享有所有艺人授予及转让给公司的所有权利。
14.6公司的暂缓将对公司在法律上的任何权利及赔偿不作附加、分割及损害。
十五、终止
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合约及接受艺人不履行合约书,若因第13.1、13.2条公司通知艺人或因第13.3至13.5条公司发出(两者包括在内)暂缓通知的十四天后任何时间终止本合约。
十六、终止的后果
在公司发出终止通知书当日或之后,以下条款将被开始适用:
16.1艺人将持续遵守本合约中约定的艺人所有不应受终止影响之责任。
16.2所有依本合约授予或转让予公司的权利及有关服务与服务产品的所有有关权利将继续为公司所有。
16.3艺人只享有直至终止当日或暂缓当日所累积而需缴付的报酬。
16.4任何一方就本合约内任何约定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或废除,而享有对另一方的索偿将不受该终止或暂缓影响或损害。本合约内的所有暂缓或终止的权利是附加于且与公司在法律上所享有任何其他的权利相分割的。
十七、不可抗力
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约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约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约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合约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约。
十八、送达方式和时间
本合约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索取同意请求及同意事宜(包括结单及付款),必须以书面进行,并必须以下列方式送交本文所载地址或一方不时通知另一方的地址。
十九、保险
公司以自己或其他的名义就公司所需替艺人购买的人寿、意外、医疗及任何其他保险,艺人确认及同意对该保险艺人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艺人承诺协助取得该等保险单及同意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准时进行所有惯常及普通的医疗或其他检查,及承诺在公司不时的要求下,填写所有计划、表格及签订任何文件或文书以使公司可依赖该保险索取相关赔偿。
二十、分割
如本合约任何条款将被制止或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无效,在尽可能不修改本合约其余的条款下,限于所需用的程度,可把该条款于本合约其他条款分割,则该条款亦属无效,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执行。
二十一、独立法律意见
为免存疑,艺人特此确认,在艺人订立本合约之前,公司已通知艺人有权对本合约的条款及条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亦给予艺人充分机会寻求有关独立法律意见。
二十二、管辖法律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凡因执行本合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三、其他
23.1本合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本合约附件作为本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本合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4本合约为唯一全部关于双方于本合约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约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23.5本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约有效期为八周年。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并另行签订协议。
(以下无正文)
公司:_____________艺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约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保证乙方薪资按月结算
2:甲方保证乙方一周休息一天,倘若乙方需要请假必须最少提前2天通知甲方并征求同意后方可达成,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请假旷工做出一下处罚:
A:病假:一天病假扣除当天工资
B:病假以外的其他请假:扣除一天工资乘以1.5倍
C:旷工:扣除一天工资乘以2倍,
D:无故旷工超过3天:甲方有权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所欠工资及押金。
3:乙方就职期间若甲方安排其他歌手顶替,甲方依旧保障乙方的薪资正常
4:乙方必须保证每天至少一场(一小时)的演出时间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安排的广告宣传及拍摄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安排
7:乙方不得从事同行业餐厅的演出
附则:
1、本协议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半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协议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人: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