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电长途经销合同【汇编3篇】

网电长途经销合同(精选3篇)

网电长途经销合同 篇1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合作双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音像制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甲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

乙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全国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质量标准乙方保证向甲方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

如有质量问题的音像制品数量超过本合同订购的该品种总数百分之五十,甲方有权向乙方退货。

第四条包装标准乙方音像制品封面及整件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并符合运输部门的要求。

如因包装造成货物损坏,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确乙方确认后,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销售价格与折扣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音像制品的供货价格应当为乙方全国市场同一品种最低价格,但乙方特别促销的商品价格除外;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销售乙方音像制品;3、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销售金额给予甲方优惠、折扣或奖励,具体优惠、奖励措施为:……第六条货物交付甲方经销乙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购货订单》为依据,《购货订单》是本合约的一部分。

乙方收到甲方《购货订单》并复函确认后,

日内(不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通过(

1、铁路;2、公路;3、水运;4、空运)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往甲方住所或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发抵目的地前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发抵目的地后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

因履行合同所需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方承担。

第八条货物验收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当于收货当天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和有无损坏情况进行验收,否则视为甲方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九条货款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对帐一次,甲方将销售清单及销售金额报给乙方确认,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将货款汇入乙方帐户。

第十条甲方因产品滞销要求退货,应当经过乙方同意,同一品种退货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品种订货量的百分之十。

甲方退货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甲方购货订单上已注明该品种音像制品不得退货的,甲方不得退货。

第十一条关于市场和促销

1、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就指定产品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害乙方商誉,甲方发现第三人损害乙方商誉行为时,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3、甲方在经销和促销活动中,有义务合理使用乙方商标和商号。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2、任何一方丧失音像制品经营资质时;3、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4、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本协议期限届满时。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均具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销售与乙方相同品种的盗版音像制品系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发现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与盗版音像制品相同品种订货量同等金额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对帐、隐瞒销售数据,或者拖欠货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拖欠货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因乙方音像制品侵犯他人著作权,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承担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如双方继续合作,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另行签订销售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合同附件、购货订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购货订单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购货订单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双方均不得给对方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酬金、物品或者其他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小额广告礼品除外。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签订时间:年月日

网电长途经销合同 篇2

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甲乙双方就网电长途时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保证网电的性能以及质量,达到网电说明书上提供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2.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量提供网电给乙方,甲方在网电短缺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乙方的供货。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网上经销所在地为_____,加盟等级_____,购入价为_____,长途时段首次购买额为_____。

2、乙方首次必须购买_____分钟,以后每月购买_____分钟。如果某一个月不购买或未达到标准购买量,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有义务进行网电咨询、介绍等服务,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4、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网络电话。

5、乙方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网上经销资格。

三、公司给予总经销的权利

1、公司免费为经销商提供技术等问题的咨询。

2、强势的网络广告支持。

3、免费提供三套群发的软件,按级别配送测试卡。

四、违约责任:总体按民法典处理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公司不收现金,请按公司指定账号汇款,否则出现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网电长途经销合同 篇3

甲方: 某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某某”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范围

1.1甲方授权乙方在□线上 / □线下渠道(参考提示选择填写) 推广经销“某某”产品,成为甲方在该经销区域的授权经销商。

线上渠道:A、;B、;C、;

D、 ;E、 ;F、 。

线下渠道:I、区县级; II、市级; III、省级; IV、国家级。

1.2乙方应严格遵守经销范围,如有越界,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允许乙方书面申请增加经销范围,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在新增加的范围内进行经销。

第二条: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2.2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第三条:交货条款

3.1双方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3.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送货。乙方应在 工作日前以书(信函或传真)或指定订货人的方式向甲方发出订单。订单应当说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收货人姓名等主要内容。书面订单必须加盖乙方公章、业务专门用章或由乙方书面声明无章有效或其他有效途径(在甲方处备案的),否则无效。乙方每次应在书面订单确认后的 工作日内,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全额货款到账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3.3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款项当日开具收据或发票,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发票寄出,并电话或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后须通知(邮件,传真)甲方确认收到发票,否则甲方视乙方已经收到足额发票。

3.4从甲方仓库送至乙方订单要求的交货地点所产生的送货费用由 全额承担,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订单要求的交货地点仓库外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应立即当场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外包装的完好与否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在甲方的送货凭证上签字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业务专门用章或由其指定收货人(需有委托书及本人签字在甲方备案)签字。

3.5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要随到随卸,如因此产生货物回化等问题或由此带来的误车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6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有偿代发货服务,发货费用以甲方实际收取为准。为使终端客户能够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甲方有权对线上渠道销售的产品全部实行有偿代发货服务,具体执行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四条:价格条款

4.1甲方按照 每台向乙方供货。

4.2乙方按照 每台进行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3若有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方应该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的供货价格。

4.4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4.5双方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4.6乙方应严格遵守价格条款,如有越界,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提供乙方符合企业或国家标准质量要求的产品。

5.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5.3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5.4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5.5甲方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5.6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5.7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产品报价单(传真、邮件等)。

5.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5.9双方签订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经销范围内设立第二家同品牌、同类型产品的经销商。(线上渠道不适用本条)

5.10凡因甲方生产上、管理上、运输上的原因造成产品内在品质瑕疵的,经甲方确认后,甲方负责调换同种数量的产品,其它问题甲方则不进行退换货。

5.11甲方负责对经销商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

5.12甲方负责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对于任何客户反映的问题,甲方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1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14甲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考核乙方的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5.15在下列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16甲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17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甲方在约定范围内履行相关承诺,但超出服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乙方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5.18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须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场地,成为甲方经销商后,需开辟专有的场地展示甲方的产品和摆放甲方的宣传资料,并有专人负责。(线上渠道不适用本条)

6.2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保存不当或未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成而造成内在品质不良的,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再将已变质产品进行销售或已销售该类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追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

6.4乙方向客户进行甲方产品的经销销售,在维护甲方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6.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6.6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在当地举行的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讨会。

6.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经销区域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过本区域经营。

6.8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6.9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并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的产品售给与甲方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经销商,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6.10协议期间,乙方不得转让、买卖甲方授予的经销权,并不得代表甲方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担保以及签订契约、合同或其他对甲方实施有约束力的行为等并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经销商的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业务,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商誉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当行为;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11乙方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的员工、代表、或合资企业,不得代表甲方对外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述。乙方属甲方业务合作单位。

6.12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维护、提高甲方的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

6.13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15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或)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或提供与甲方所开发或提供的产品类似的产品。

6.1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6.17乙方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业务合同,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6.18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6.19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

6.20乙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21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6.22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23乙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2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告知甲方。

第七条:绩效考核标准

7.1甲方给予乙方经销商的价格及特定的区域,所以乙方应积极推广甲方业务,实现共赢。

7.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完成月度销售额,甲方承诺返还销售额的 的比例给予奖励。完成季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 的比例给予奖励。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 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 的比例给予奖励。

7.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7.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年销售量月度分解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8.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1)披露方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2)披露方是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或为咨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披露的,但披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的确切性通知另一方。

(3)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的。

(4)在一方披露商业秘密前,另一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商业秘密的。

(5)一方在接受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途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地获得该商业秘密的。

第九条: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第十四条: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顶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4.4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就每批购销业务签订购销合同,甲乙双方以订单、送货凭证、发票等作为每一批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履行每一批购销合同的义务。

14.5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4.6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7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8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9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10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某某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加盖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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