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病患照顾服务书(推荐3篇)

健康病患照顾服务书(精选3篇)

健康病患照顾服务书 篇1

第一章 总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的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镇路

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铺平方米,停车场。

第二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在未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下同)交付使用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及达到服务质量。

1、建筑物主体外的共用部位管理。

服务质量: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绿化、环境卫生管理。

服务质量:设施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公共场地保洁率95%。

4、车辆管理。

服务质量:交通畅顺,停放有序。

第五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及达到以下服务质量

(一)日常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服务质量: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照明系统”、“中央空调”、“电梯”、“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设备”“外墙排水管”。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按国家《物业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按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4、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园林小品”。

服务质量: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服务质量:设施完好、整洁,公共场地保洁率95%,垃圾日产日清。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服务质量:交通畅顺,停放有序,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8、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岗亭24小时值班。

(二)定期服务

1、每月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2、每日清洗水池一次;

3、每月清疏化粪池一次;

4、每年 清疏排水系统一次;

5、2年 清洗建筑物外立面一次;

6、6个月 检修水泵一次;

7、每月 检修电梯一次;

8、 检修发电机一次;

9、 检修中央空调一次;

10、每月 检修消防设施、设备;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垃圾日产日清。

(三)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服务质量:收集整理,装订规范,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四)其它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在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乙方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20xx元。物业装饰装修完毕,如未发现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未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协议”的,乙方应在30日内将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八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方提出维修养护服务要求的,乙方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

1、物业服务成本;2、法定税金;3、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等;

第十条 本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交;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物业服务酬金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提取酬金: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费、电费。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另行分摊。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 约定的内容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商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

2、已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但仍未售出或交付使用的物业,由乙方按本条 本款第1点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后的次月开始缴交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缴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15号之前。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三个月。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变换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止时,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欠乙方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退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根据市物价部门批文调整。

2、甲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1交滞纳金;

3、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1交滞纳金;

4、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采取适当措施催缴。有超过20%的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公司可在告知业主15天后,有权单方中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车位停放服务费和停车保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车位服务费及车位停放服务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停放服务费)

1、小车车位服务费30元/月

2、小车车位停放服务费200元/月、室外150元/月;摩托车停放服务费30元/月;

3、自行车停放服务费元/月;

(二)停车保管费

车主缴交停车保管费的,乙方与车主应另行约定保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车辆事故的,由责任方按约定承担责任。

(三)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5元,24时至清晨8时7元。摩托车临时停放1元。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按规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

2、保修期后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可多种方式同时使用)。

1、购房人按二房以下1000元/户、三房20xx元/户、商铺20xx元/卡的标准在收楼前直接向代办银行交纳,或发展商代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业委会成立后,由发展商移交给业委会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如专项维修资金已筹集部分不足以支付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按该工程的预算向全体业主进行一次性筹集,业主应当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决定临时一次性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以该工程预算基数,业主应当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发现危险情况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而要求甲方筹集,因甲方不筹集或筹集不及时导致物业损害的,应当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以下第种方式筹集购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业权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由乙方代办,保险费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支出,计入成本。

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

附加险险种为。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起草《业主临时公约》,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并要求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

3、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销售物业时与买受人签订。

4、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协助乙方对物业进行接管验收。甲方交付给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书面确认并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费用;

(3)双方协商调解。

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甲方按(中府[1999]24号文要求)总建筑面积1.5-2‰比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乙方无偿使用,2-3‰比例(商业大厦按3-5‰比例)向乙方提供公共用房。公共用房经业委会同意可用作商业用房,由乙方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不足。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移交;

前款所述的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2)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4)与买受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管理遗留问题。

(二)乙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编制物业年度维护计划和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使用物业的有关规定,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可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承担,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服务内容一并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5、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的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6、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种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清理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妥善交接,按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乙方可依法追讨,但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和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 、第五条 和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间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 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根据第二十四条 或乙方根据第二十三条 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通知书在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中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壹万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的,乙方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院裁决等措施。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甲方、公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限为五年年。管理期限以乙方正式进驻或甲方交楼之日起,预计为年月30日至年0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本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三年。

按《物业管理条 例》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续签合同。乙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的意见,另一方没有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工商行政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存1份,乙方存1份,行政主客部门存1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健康病患照顾服务书 篇2

甲方(雇主,生活照顾需求方):

联系电话:

住院部门:

服务医院:

科室:

房号:

床号:

服务类别:

服务费用: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共计 天;

乙方(照护人员,服务供应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平台方,居间人机构,指介绍单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办公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需要、丙方推荐、乙方提供生活照顾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

应甲方要求,丙方介绍推荐符合生活照顾服务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服务人员

(乙方)为甲方提供生活照顾或相关服务,具体如下:

一、乙方服务对象

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介绍乙方到指定地点(医院)为甲方指定对象提供生活照顾服务。

二、具体服务内容

1.日常起居照料:协助患者每日起床和排泄大小便,洗脸、洗手、漱口、梳头等;

2.医疗护理协助:协助医护人员观察患者病情,发现输液完毕及时告知护士,协助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3.饮食照料:协助患者进食、饮水,打饭、热饭菜、清洗餐具;

4.卫生清理:协助患者清理个人卫生

5.协助护士为患者过床、翻身、更换体位;

6.受患者或家属委托,在医院内代购生活用品并做好记录;

7.严格执行陪护服务工作“十不允许”。

备注:服务职责范围参照20__-10-12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

第二条 服务方式 {£标准服务 £专属服务}

1.丙方通过有偿介绍乙方从事生活照顾服务,具体方式是:按工作天12/24标准或专属服务类别计费。

2.乙方在开始通过服务工作前必须体检合格,把健康检查表、户口本、身份证给甲方验证认可。甲方服务对象及与乙方有直接接触的家庭成员如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类疾病必须向乙、丙方如实通报。

3.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的一切业务行为必须符合行业及所在医院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必须得到所在医院及甲方的认可,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有损害所在医院及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工作中必须注意安全,如因乙方过错或违规操作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为减少意外损失,乙方工作前必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4.丙方代理甲方对乙方的日常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丙方可随时回访甲乙方,检查指导甲乙双方协议执行情况。

5.丙方代理乙方与甲方结算乙方的服务报酬。

第三条 服务性质

1.甲、乙方属提供生活照顾服务需求的临时供求关系。

2.乙、丙方属供求双方信息有偿提供、传递平台关系。

3.甲方与丙方、乙方与丙方均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务关系。

丙方不承担甲、乙双方在服务过程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也不承担甲、乙任何一方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1.乙方与甲方可自主协商自愿选择服务时间。

2.乙方实际服务时间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上岗服务时间经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 服务费用结算

一、服务费用标准

1.乙方的服务报酬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代乙方向甲方收取,按(天/小时)计酬,所计报酬为全包干制,甲方支付的服务报酬中包含丙方的居间平台服务费(丙方提供给乙方信息及对乙方进行培训并日常检查监督的报酬),及乙方服务过程的全部费用报酬及福利,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服务报酬(含居间平台服务费)以甲、乙方协商确定的服务按(天/小时)计酬,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服务报酬(含居间平台服务费);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三天假期除外),服务报酬(含居间平台服务费)按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服务报酬的2倍计酬;春节三天假期,服务报酬(含居间平台服务费)按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服务报酬的3倍计酬。

3.丙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的服务时间(小时数)按服务报酬标准代乙方提前预收,服务结束时结算。

4.丙方从代收的服务报酬中收取必要的居间平台服务费(丙方提供给乙方信息及对乙方进行培训并日常检查监督的报酬),丙方将扣除居间平台服务费后的服务报酬代结付给乙方后,乙、丙方互不提出额外主张。

二、支付方式

1.乙方服务报酬由丙方从甲方已实际结算支付的服务报酬中扣除居间平台服务费后于服务业务结束后7天内结算(现金/转账)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提供服务报酬的收款凭证(格式由丙方代拟提供)。

2.丙方代理乙方向甲方收取服务报酬并代开具收款收据(非正式发票)。

3.协议三方共同在《生活陪护服务等级同意书》签字确认费用结算。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在医院的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甲方服务需求等自行协商约定,与丙方无关。

2.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丙方促成、见证本协议的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向丙方交纳居间平台服务费。

⑵丙方有权核实甲乙方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服务技能,考察乙方是否符合甲方要求。

⑶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体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行为等)、所在医院方及甲方反映极差而提出不继续使用乙方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丙方无关。丙方有知情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因甲、乙双方纠纷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而提前终止的,丙方应取得(按约定天数和报酬标准计算)的居间平台服务费概不退还。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终止的,不在此例。

2.若甲、乙任何一方需要缩短或延长服务期的,必须在本协议服务期缩短或结束前三天向对方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告知丙方,丙方应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结清服务及居间费用。

3.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调解,与丙方无关,但丙方可自愿协助调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报酬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服务报酬的1%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方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有恶性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等恶性疾病的,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立刻解除本协议,违约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3.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违约方也无权要求守约方退还任何费用。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于乙方服务结束,各方费用结算完毕后,协议自然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互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健康病患照顾服务书 篇3

甲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乡村医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从事乡村医生年限: 年,本县户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根据乡村医生年龄和劳动的特殊性,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立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无固定期限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开始订立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社区卫生服务站(性质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安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在服务站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实行严格的一体化管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乡村医生(含在服务站从业的医师)的劳动报酬由所在服务站的经营收益、协助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两部分构成。服务站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按《安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协助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每月不少于250元。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根据在服务站就业的乡村医生(医师)的年龄、既往参保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情况,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分别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符合参保年龄的(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给予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费用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支出。

(二)乡村医生(医师)进服务站前已经自行参加养老保险的,进服务站后续保费用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支出。如进站后仍由个人承担续保费用,则服务站可给予其相应补偿。

(三)乡村医生(医师)进站后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体劳动者应缴费标准(一般可选择由低到高的第一、二档缴费)从服务站上缴的业务收益中提取补偿金存入“个人养老补偿金帐户”,作为乡村医生退出服务站后的“养老补偿金基金”。

五、服务站乡村医生(医师)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已经办理个体劳动者等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医师)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政府养老保障金。已经办理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医师)未到退休年龄主动要求离开服务站不再在服务站从业的,自其离开服务站之日起,由其本人续缴养老保险直至退休年龄后享受政府养老保障金。

第七条:未参加养老保险乡村医生退出服务站的待遇规定:

(一)进服务站后,已超过参保年龄的,采取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计提养老补偿金建立“个人养老补偿金帐户”的乡村医生(医师),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由甲方按月给予“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1)20xx年进行过乡村医生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2)在服务站建成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站从业,并严格按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从业的;(3)年龄已达到65周岁以上,决定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医师)工作的。

(二)养老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330元,如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足。

(三)“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服务站上缴收益中计提的“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中先行支付。“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支付完毕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支付至当事人死亡为止,费用由政府安排。当事人死亡时“个人养老补偿金基金”尚未支付完毕的,剩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家属。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采取欺骗手段申领“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骗领额的5倍给予退赔处理。

(五)退出服务站并领取“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乡村医生如发现其在家非法行医的,或重新回服务站从业领取报酬的,将取消其“乡村医生养老补偿金”的发放。

六、劳动纪律: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卫生局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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