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 ,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__〕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 )顾字第_____号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上述委派,决定聘任乙方的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根据甲方具体工作内容,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聘请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后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其后每期类推。
三、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接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8、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工作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乙方代理甲方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业务,应按照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优惠收费,即标准收费的80%;
2.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市以外的交通、住宿、通讯、电信费用,以及文印等办案中必需的费用;
3.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甲方由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安排顾问团律师承办相关法律事宜,并指定__________为政府具体业务的联络人员;乙方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指派________律师为乙方顾问工作的联系人。
七、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与乙方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4.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5.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不得向乙方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顾问意见;
(3)乙方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2.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议解决措施。
3.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4.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秘密,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助理人员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甲方与委托事项有关情况。
(3)乙方律师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律师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和承包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8.乙方和承办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承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9.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九、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4.如解除本合同,应通过书面协议予以解除;
5.本合同因上列第1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目的相抵触。
十三、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在网上发送即视为送达。
十四、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三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年_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