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深圳市德创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区域形象店邮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就乙方申请代理深圳市德创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及其相关业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区域专卖店的资格
申请加入加盟店的条件
—,乙方必须拥护中国领导,热爱祖国,并积极参与公司以及政府组织的各项公益社会活动的中国公民.
二,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但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不能涉及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
三,乙方必须具备六十五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经营场地,门头房选址,应选在当地交通主干道或次主干道.并自备电脑,宽带,dvd,电视,电话,传真等与本产品经营形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以及相关具备经营能力工作人员等.
四,乙方与甲方签订本《代理商加盟合同》后,则取得经营甲方产品的权利.
五,乙方首次提货款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包含资料及宣传品费用);保证金一万五千元整.
禁止以下人员申请成立加盟店或成为加盟店人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本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二条 甲方授权事宜(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授权乙方在分销区域内可以在工作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名称,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其它喷绘张贴等宣传品.
二,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甲方产品分销代理权.
三,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相同(自批准成立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规定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供应产品.
二,甲方有权对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选址,装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有权指导乙方经营并享有对违反法律或公司经营制度的经营人员的处理权.
三,对于乙方在甲方批准建店之日起30天 内未完成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建店手续,或建店后30日内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另选分销商建店,同时取消乙方再建店的资格.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结算系统,并为乙方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甲方可向乙方的分销商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技能培训或有偿提供培训资料.
六,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最终解释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甲方营销系统的使用权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二,乙方建店后,要向甲方提供本店的营业执照等与地方管理部门规定相一致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门头装饰及室内工作环境的照片四张.
三,乙方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要按时出席甲方定期召开的分销商工作会议和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
五,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规范购,销产品的操作规程:分销商所有购货单据一律在店中的电脑系统中填报,输入单据时,不得随意更改注册信息和银行卡号等资信.
六,乙方不得擅自将区域分销权转让他人,不得同时接受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经销模式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分销资格,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损失额按照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经营额的总和计算.
七,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必须提供担保人作为经营担保(家庭成员之间担保无效),担保人应
当对乙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八,对于乙方本区域内由乙方销售的产品应当作好对产品的宣传,产品的注意事项告知等工作,由于乙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其他纠纷仍由乙方先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
九,因乙方对产品的不实宣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分销薪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销薪金为800元/月,及相应的零售差额补贴;
二,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三,支付方式:次月10日前,甲方将乙方分销薪金打入乙方账户或银行卡内.
第六条 订货,换货,退货
乙方购货时,除在电脑系统填报单据外,通过汇款的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将货款(首次购货款额不低于 一万五千 元正)汇入甲方的账号中,乙方货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货,以后乙方每季度销售不得低于首次进货额.
二,甲方承担乙方正常的货运费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变更到货地点,其超出部分或变更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负责本区域货物的中转分发,甲方每箱货补助30元.
三,乙方收到货品时应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损坏,短缺或外包装破损应及时与承运方联系,并由承运方出具签字证明,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与承运方协调后再给予酌情处理,如24小时后,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验收无误.
四,乙方在没有承运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单方通知甲方其货物存在损坏,短缺等问题,甲方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可在产品出厂日九十日内可以调换同等价值的产品.但换货的产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无损,无拆痕,其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提供的邮件及收货信息(邮编,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对于乙方所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货时,需在购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保证货物的包装完整并无拆开痕迹,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二,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的约定,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清算请
三,本合同中一方对部分条款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应于10日内通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有关材料,经对方认可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的往来账目.
三,乙方保证在合同解除两周前修改带有甲方标识门面,装饰,设施标志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清算请求.
四,如因乙方故意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利益不予清算并由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一方的特殊需求,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对增加或删除条款签订新的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其它条款
一,合同的附件(代理商管理制度等标明本合同附件的公司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三,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深圳市德创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指印:
甲方 盖 章: 电 话:
传 真:
签 字: 地 址:
市场部电话: 推荐人签字: 指印:
市场部传真: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卖方:湖北千里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方式
第一条 经销级别: 省级、; 地、市级; 县市级总经销商。
第二条 经销区域:经甲方考察合格, 授权乙方为 省 市(地区) 县(县级市)总经销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 乙方需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万元。(县级:5万;地、市级:10万;省、直辖市:100-300万)
(2) 履约保证金到帐发货:首批根据乙方工作计划数量或履约金额数发货;以后“送二接一”。
第四条 乙方必须完成的月平均销量:省级 件/月,地市级 件/月,县(市)级 件/月。
第五条 乙方首次提货量及价格:(以单价为准)
品种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零售价
胃痛安合剂 100ml/瓶×96瓶/箱 瓶 35.00
丹蓝益气养阴口服液 10ml×9支×48盒/件 盒 39.8
巴参胶囊 60粒/瓶×96瓶/箱 瓶 96.00
圣安垫(薄型) 40cm×40cm×3cm×20个/件 个 168.00
圣安垫(厚型) 40cm×40cm×6cm×10个/件 个 168.00
合计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以上内容更改无效
二、市场扶持
第六条 甲方可免费提供营销企划方案,电视专题片广告带,报媒广告样稿、终端宣传品样稿。
第七条 甲方可代为培训市场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广告由甲方决策及发布,乙方需提供发布计划,此计划若达不到市场发展标准或双方共识,甲方无须通知乙方而对其进行否定。
三、奖励
第九条 乙方根据销售回款总额,可享受如下比例的返利:
销售回款总额 50--100万 100-200万 200万以上
返利比例 年返利1% 年返利2% 年返利2.5%
四、甲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甲方承担50件以上(含50件)的长途运输费用,其他运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对授权产品另设代理商(甲方自己建立的连锁店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调换在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四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半年内,因乙方无法经营下去,可办理完好包装产品及质量的退货手续;超过半年,甲方不受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建立比乙方级别更高的代理商;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疗效界定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督查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出售的价格和零售价格;在甲方向乙方市场或中央、全国级媒体投入广告时,亦随时通知乙方调整价格(书面传真通知有效)。
五、乙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产品的形象。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冲货;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并按双方成交总额的10%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前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月平均最低销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代理权。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生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20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广告需求计划;同时,有责任监督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发布广告的情况,并将监督情况向甲方总部企划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获得甲方授权区域及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优先取得甲方系列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建立下级代理商网络,享受其中的差价,甲方发展乙方的下级代理网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其差价;
六、违 约
第二十八条 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销售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第一次窜货、冲货,甲方对乙方进行按窜货、冲货量两倍的金额罚款;第二次窜货、冲货,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有权取消其代理权,并没收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在终止合同时或收到守约方发出的《终止合同决定》之日起,双方在十五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交纳应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七、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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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限期 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在合同期满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续签。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将首批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湖北千里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是中通快递在金乡的唯一授权的区域代理商,享有在金乡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
任何人要求在金乡加盟中通速递,均需签订本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中通快递服务经营活动。
3、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区域加盟代理商在经营之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
其它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一台可正常上网的电脑、一把无线扫码枪;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元,用以保证派件安全和时效。
特别说明:遗失罚款1000元/票(如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按实际价值处罚),延误罚款100元/票。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种加盟方式加盟。
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加盟方式(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元/年。
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合同,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加盟方式(二):乙方买断永久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费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行为按照《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②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③乙方严重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④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快递公司网络的。
⑤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速递网络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0.8元/票(以客户签收计数)(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并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的6.8折收取乙方的发件费用(甲方提供面单)。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
严格按照《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
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六、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甲乙双方再续约,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延续至下一期协议期满;2、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须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待双方财务对清账目并结算完毕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押金、风险保证押金;3、如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未满六个月时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的,甲方只退还乙方所风险保证金的50%给乙方;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