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大庆XX公司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友好、同步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就甲方同意乙方作指定区域产品总经销事宜,达成一致性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之规定: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劳特牌润滑油产品在 -------------------------------------------------总经销,其具体授权产品包括------------------------------------------------------为止,甲方并未授权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约束。乙方负责甲方该系列产品在该地区的总体销售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接受经销的监控工作,拓展销售渠道,促进销售额稳步增长。
二、甲方将在合同生效后,想乙方提供劳特牌系列润滑油产品的授权经销书,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并全力协助乙方拓展市场,完善经营理念,统一营销策略,反馈交流信息,博取众长,发挥双方优势,提高产品总体销量。乙方所辖销售区域的年计划销售表如下:
三、报价、供货、付款及运输
1、甲方实施全国统一报价策略,对各级代理商进行统一报价,详见附件(一)价格表;
2、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提前7天向甲方以传真快递形式提交进货计划(并加盖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甲方根据乙方的计划要求,积极备货,并为乙方办理运输和保险;
3、付款方式:所有货物一律款到发货;
4、运费:所有产品报价都是大庆交货价(或办事处库房交货价);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1、甲方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执行符合国家标准GB或相应的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2、甲方实行全国统一的价位政策,并协助乙方统一区域报价。乙方可根据区域市场的需求状况,在不影响相邻区域经销商情况下,有权小幅度调整市场批发价;
3、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地区独家销售的利益,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地区设第二家经销商。甲方在乙方授权的39;区域的有效期内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合同关系;
4、若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发生质量异议时,至少保留1000油样和封存同一批油品,到双方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仲裁,确属甲方产品质量责任时,由中国XX公司(保单号:2195X40231X0002)负责赔偿由该批产品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根据质量法规定,提出异议方暂时先垫付检验费;
5、甲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暴风等等)和国家政策及非正常因素致使的无法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6、如果遇到经济政策变化或战争等因素而使原料价格全国普变,甲方有权调整供货价,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1、乙方必须要以经销甲方产品为主,,积极宣传推广甲方产品,并协助甲方打假;
2、乙方超出总经销区域销售或有低于甲方供应价抛售及分装等行为时,甲方考察后,立即停止供货和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乙方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条件,办公场所及相应的资金保证,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身份证等)并加盖乙方有关印章。
4、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乙方掉走货物或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持盖有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否则甲方不予负责;
5、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无进货业务,或年销售额达不到合同规定数额70%时,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有权另受其他代理商;
6、地级代理商的首批进货不低于100件,全年销售不低于--------万元。
7、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向甲方申报购货计划,不倡导多购多押的战略,原则上甲方无产品质量问题时,乙方不得退货、调货,但乙方终止经销时,包装完好,可办理返货,运费由乙方负责,或到厂家入库后3个工作日将返货款一次打到乙方指定账号上;
8、乙方是甲方的授权经销商,不是甲方的外设业务机构(或办事处),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业务行为不代表甲方。
六、厂家对代理商的前期支持策略
1、为了积极配合代理商拓展市场,代理商前3个月进货可享有3%的广告返点;
2、公司的促销政策,是由公司统一安排制作发放,根据进货数额配发,包括工作服、宣传标志小产品等等,代理商不应扣留,应全数发放客户手里,发放计划由代理商定;
3、代理商在经营2个月后,根据市场的潜力,公司进行评估考核,如考核后符合公司广告投入策略,在当地按前6个月计划销售额不低于10%的广告支持。不符合公司广告发展要求的,另行计算投入,其投入广告权归公司所有。
七、厂家对代理商的年终奖励政策
1、厂家的年终奖励是指按全年的实际回款额计算,只算当年的,不延续下________年,________年发放一次;若油泥欠公司款的,应还完欠款再发年终奖金;
2、年终奖金发放表如下:
八、本合同补充附件1份,价目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至。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签约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大庆XX公司(章)营业执照号:法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电话:乙方:营业执照号:法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电话
代 理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对下述名词均赋予定义:
一、“约定产品”指 生产的 等系列产品。
二、“技术资料”指对“约定产品”的样本和产品技术说明书。
三、“技术服务”指对“约定产品”的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均为无偿服务。
四、“质量问题”指“约定产品”因生产材料或加工工艺而导致的产品性能参数指标与标定的不符的问题。
五、“代理销售”指甲方委托乙方对“约定产品”所进行的营销活动。
六、“售后服务”指对约定产品销售以后的跟踪服务。
七、“销售网络”指销售“约定产品”所发生的代理商、经销商。
第二条 委 托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约定产品的 地区代理商。
二、本协议代理期间,甲方按照代理价格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乙方每一销售年度应实现销售约定产品不少于 块。
三、乙方销售价格与代理价格之差作为代理费。
四、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付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乙方代理期间完成销售约定产品的数量后,自动转为货款;若乙方在本年度未完成约定数量的销售,此款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权利、交易和付款条款
一、义务
1、甲方
(1)为代理商提供质量可靠、资质齐全的约定产品和技术资料。
(2)为代理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费用由乙方负责)。
(3)协助代理商开辟市场,以及建立长期的竞争优势。
(4)根据接到的代理商销售合同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及时供货。
(5)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经营其他产品的市场信息。
(6)负责为乙方进行售后服务培训,并帮助乙方建立起技术性售后服务体系。
2、乙方
(1)正确介绍甲方公司、产品,以建立有规模的长期的竞争优势。
(2)要与甲方交流所有的市场活动并参加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3)建立售后服务的网络体系。
(4)在合同期内,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
(5)有权坚持约定好的交易代理方式。
二、权利
1、甲方
(1)有权要求乙方全力向其客户推广甲方的产品。
(2)指定乙方在代理年度内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违规或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3)有权对乙方进行约定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
(4)有权要求乙方在所辖代理区建立专业售后服务点。
2、乙方
(1)对约定代理产品有自主经营权。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约定产品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3)对有质量问题的约定产品,乙方有权维护、更换。
(4)乙方为地区代理商,当地所发生一切相关业务均由乙方代表甲方办理。
三、销售政策
此协议书原则上用于直接销售合同。在合同地区视同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代理已得到授权,直接销售甲方产品给客户。若客户对销售的项目有特殊要求,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价格、交货日期和一些相关事项以前,乙方与客户签署合同的责任自行承担。
1、一般原则
(1)甲方按照约定给予乙方代理价。
(2)乙方对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对客户售后服务。保修期内,无偿提供售后服务;保修期外,由乙方向客户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3)所有订货规格型号等均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送发给甲方。
2、付款及价格
(1)乙方在发送订单时支付总货款的30%,余款在乙方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2)代理价格按照本协议的附件《产品代理价格表》执行。
3、产品定单:在乙方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3天内,将订单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以便与甲方及时供货。
4、售后服务:甲方对乙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服务培训及保障。
5、甲方应以正式的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表示对乙方订货给予确认,同时告知供货时间,一般情况下所订产品的供货期30个工作日。
6、代理协议签订前,甲方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项目将继续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在签订协议前将此部分项目告知乙方。
7、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在约定地区外进行销售。
四、如果约定地区客户和甲方直接联系,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把用户交由乙方管理。
五、乙方在销售约定产品时,实行报备制度。即某项目不在乙方代理区域,乙方因有特殊人际关系,就约定产品与用户进行业务合同,乙方需到甲方处备案。
六、发货:甲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乙方在 地区的指定地点,甲方不对因不可抗拒力产生延长或不能发货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发货缺损的索赔要求都必须在乙方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提出。
七、报告
乙方应该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1、按季度以文字形式向甲方通告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
2、报送所有对甲方产品的投诉、可获得的证据及其它情况,当乙方和任何顾客,对乙方销售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争议时,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采取任何诉讼或和解行为。
3、乙方可自行印刷宣传资料,甲方提供设计、文本、图片等素材资料,并协助乙方制作完成。
4、甲方负责定期召开代理商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乙方不能经营与约定产品相竞争的其它家产品。
九、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十、价格政策及管理
1、乙方参加投标或行业竞争项目时,甲方从产品推广、树立品牌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以低于代理价格实现销售的,低于代理价格的销售价格必须由甲方确定。
2、甲方应提供价格有市场竞争力的约定产品。甲方在调整产品价格时,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3、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违规情况,分别对乙方进行警告,停止供货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并予以承担违约金10000~50OOO元人民币。
十一、市场宣传政策及支持
1、乙方在进行约定产品的宣传时,所有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以及甲方注册名称相一致,使用授权名称要与甲方授权名称相一致,并明确表明与甲方的关系,不得误导用户。
2、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乙方在销售时,应向用户正确介绍甲方产品的性能。
3、如需参加与推广约定产品有关的行业会议及展会,应提前通知甲方,如果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活动,费用由双方议定后进行。
第四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合同期定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本协议:
1、乙方没有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严重违反了任何双方的购销合同。
2、乙方停止或提出将要停止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
3、甲方认为会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发生,而乙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连续 个月内无任何销售业绩。
5、甲乙双方的“停止”决定,均须提前 个月向对方以文字形式送达。
三、在终止协议的通知有效的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使乙方能够完成已有的订货,能够满足协议有效期内已形成的买卖交易对产品的需要。
四、在要求终止的通知送达后,而协议仍为终止前的期间,对乙方的委托不再有效,甲方可以把乙方交给其他代理商来管理。
五、终止的效力。
协议的终止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所有乙方欠甲方的资金,均立即到期和必须偿还。否则加收滞纳金为双方代理总额10%。
2、乙方必须取消和不再继续使用任何能使公众认为乙方仍是甲方产品代理商的标志、广告和其他材料等。
3、收回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依据法律和协议,双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均享受有赔偿的请求权(包括利益及信誉损失)。
第五条 不许可转让和工业产权
本协议赋予乙方的权利、利益、责任,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或做其他处置。所有与约定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项和甲方提供的有关的文字说明都是甲方财产,无论在协议期间还是终止以后,乙方都不能对上述甲方权利、财产,要求以乙方名义注册登记,也不能以与甲方上述权利、财产相通、类似、模仿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要求注册。
第六条 通知
一、任何必须的通知都应用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二、任何邮件通知书投递五天以后,即视为已送达;任何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一旦发生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条 司法解释和弃权
一、本协议根据法律解释,在所有方面受其约束。
二、法院对由于此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享有司法管辖权。
三、甲方和乙方都不对其协议声明弃权。
第八条 合同的完整性及修改
一、本协议将代替与乙方有关的,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有关约定的协议和安排,以前协议和安排在本协议生效之时终止。
二、本协议代表当事人双方完整的合同关系,没有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修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的条款根据使用法律规定无效时,无效条款将被修改,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如果需要,也必须尽可能地依据合同的精神修改无效条款。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附件:
1、《产品代理价格表》一份。
2、《建议销售价格表》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