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 吨载重量____ 牌汽车____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____ 、____ 、____ 、____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____
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____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丙方(见证方):
本着双方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鱼塘地点、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石头岭山脚两张小鱼塘及周边场地(与白文坡五队椅子岭八张鱼塘相邻),共计约三亩承包给乙方进行农业生态种养综合性开发。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20xx年5月1日起至2042年4月30日止,共30年。
三、解除原租赁合同补偿金、鱼塘承包金及其缴纳方式
1、甲方与鱼塘原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应支付补偿金人民币(¥,此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鱼塘承包金实行先付款后使用原则,鱼塘承包金按每年 (¥ 元),每年5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的承包金。
2、缴纳方式:现金缴纳或银行转账。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解除原租赁合同补偿金及第一年承包金。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鱼塘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如因甲方鱼塘所有权变更,届时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变更方概括享有和承担,甲方须负责本合同发包方名称的变更办理并承担变更的各项费用,本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合法顺延。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2、乙方拥有鱼塘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在承包期内由于各种原因需另行转包给第三人的,须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可终止合同。
3、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解除原租赁合同补偿金后,自行负责与原承租方解除租赁关系,乙方不再承担因解除原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为了鱼塘及周边场地的安全经营,甲方应对周边环境加强管理,维护好周边治安秩序。
5、承包期满后,乙方要保持尾期原装,地表固定建筑等不动产归甲方(包括鱼塘、塘城、场地、绿化苗木),其余动产(种养的商品动植物、家具等附属物)归乙方,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价格另议,但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价不能超过适时市场价),乙方有优先续包权。
5、乙方有权在承包的鱼塘、养殖场地内建设风景物及房屋道路等建筑,费用乙方自行负责。
6、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有关规定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得,对乙方的地上固定资产投资等补偿费用归乙方所得。甲方不得收取国家有关部门发出征地公告后剩余时间的承包金。
7、在承包期间,甲方所提供的承包范围,若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只对产权方拥有者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条款。
8、甲方保证乙方的道路通行权及进行水、电设施的安装施工方便。
五、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应按未履行部分合同承包金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如乙方逾期交付鱼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付年承包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予交付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在承包期内,如甲方擅自再向第三方另行转包或乙方擅自再向第三方转包,违约方应按未履行部分承包金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承包期间,甲方所提供的场地,若发生产权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处理,并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5、乙方不得在承包范围内开采地下矿产,也不能葬坟,否则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如受国家政府限制的违规建筑被拆除的,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
如承包期内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塘底下陷)、战争等发生,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不受双方负责人的变更而改变。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报送甲方所在队备案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丙方见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银行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6223350004408909
北部湾银行富宁支行
甲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所有的位于 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包乙方 ,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二、承包合同一年一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下一年如乙方对外发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金一年共计 万元,自 年 月 日起每月由甲方给付乙方 万元,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承包金,给付的承包金以乙方给甲方出据的收款收条为准 ,如甲方到期给付不上承包金,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相当于所欠承包金数额的红砖(红砖以出售价格为准)。
四、甲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砖厂机器设备,土方、渣石自行使用,厂房,各种车辆及砖、砖窑等与南山砖厂相关的一切设备,附属设备,场地,原材料等均归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自行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承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在甲方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甲方承包期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在甲方承包期间,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民事、刑事、行政纠纷等导致砖厂停产,停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等,乙方须一次性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人民币40万元,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砖厂现有设备以双方认可签字的明细为准,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砖厂和设备,但不得向甲方主张设备使用费等权利。
八、在甲方承包期间,除税务费由甲方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包括检证费,村上承包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在甲方承包期间,有权自主决定用人,用物,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有权决定南山砖厂的一切生产事宜。
十、以上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