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产保险合同(4篇)

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1.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2.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3.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②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4.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5.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6.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7.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授权签: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2.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项目:保险金额:(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①建筑物(包括装修):①清除残骸费用:②机器设备:②灭火费用: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③专业费用:④仓储物品:④其他费用:⑤其他:总保险金额: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6.保险期限,共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7.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9.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1.特别条款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____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基本险  特约保险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保险人: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行 业: 地 址: 所有制: 邮 码: 占用性质: 电 话: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畅?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保险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附加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特别约定

占用性质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电???话:??银行账号:??

联?系?人:??财产坐落地址:________?

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共??个地址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签章

???????? 年??月?日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投保人签章: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的依据。

?????????????年??月?日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保险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附加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特别约定

占用性质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电???话:??银行账号:??

联?系?人:??财产坐落地址:________?

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共??个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年??月?日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通知单) ??????????保险单编号:企(??)第??号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年________底账面金额,结算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第__________期保险费

基本险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特别约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特约保险财产

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 ¥?

附加险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险金额(元

水管爆裂意外险

露堆财产损失险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计算

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处

???? 年??月?日

本期应付保险费金额(大写)人民币????????¥

复核:_______________??经办:_______________

度最新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模板

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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