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品行鉴定(通用3篇)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政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三、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地位。在律师业务中民事辩护是我的长项,经常办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认真受理所接收的案件,为广大委托人热情服务,急委托人之所急,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同时,我所对定期来所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我所在过去的一年里,全面地展开了律师业务,并要求我所律师牢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xx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尊敬的局、律协领导:
我叫,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xx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xx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代理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调查取证,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最佳的案件代理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最后,办案件决不能办得:为人解忧自惹忧。故此,这一环节最容易忽视,但最重要。总结案件,可知办案得失,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善后当事人,旨在息诉止怨,有利于和谐稳定。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可见,无论是政治表现,还是个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师的执业条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规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规定的内涵更精确,操作更便利,所以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