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美丽的编辑帮大家分享的医疗器械营销策划方案最新7篇。
目前,我国的体验营销环境已初步形成。我国大多数大企业也开始了实施体验营销的步伐,并取得一些成果,但很多企业对它的运用还不到位。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体验营销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体验营销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商品经济日益趋向同质化促使消费者更追求个性体验。人类进入了体验营销的时代,体验营销将会成为营销模式的主导。
体验营销是以创造、引导并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产品为舞台,以有形产品为载体,通过整合各种营销方式创造忠诚顾客的一个动态过程。其核心理念是:不仅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还要为他们创造有价值的体验,真正实现顾客的理想和价值。
二、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概述及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简介
(一)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概述
医疗器械行业是知识和资金密集、多学科交叉、竞争挑战激烈的高科技产业,是衡量国家制造业和高科技尖端水平的标准之一,也是关系到民生健康的快速发展的朝阳产业之一。高端的医疗器械市场被国外所占据,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虽然底子薄、基础差,但近年来厚积薄发,以年增长率13%―15%的速度在加速发展。
(二)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简介
奥博医疗器械公司2002年成立于昆明,属哈尔滨奥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第三家分公司。总公司重点研究方向为脑病物理治疗设备的开发与应用,以研发脑健康设备系列产品为企业的核心产业。分公司则负责产品的营销推广,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昆明奥博医疗器械公司在全国二十多个省的分公司及营销中心中,业绩水平一直名列前茅。目前昆明分公司在云南区域内拥有一家医疗器械产品体验中心:昆明云津大厦店。经过十三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昆明奥博医疗器械公司通过体验中心对产品的运营和推广已经有了相对全面的体验营销模式和策略,注重消费者的情感体验及帮助顾客达到理想的健康状态。以下笔者将从体验营销的三个方面来分析昆明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体验营销策略。
三、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体验营销策略及分析
(一)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情感式营销策略
情感营销策略是奥博体验中心营销策略的核心,让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再只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的伙伴关系甚至家人关系。体验中心的大部分消费者是中老年人,当儿女的陪伴较少再加上身体病痛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更渴望的是爱和关怀,或许只是很小的一点关心也会让他们很感动,内心很温暖。生活中,人们有追求美好感觉得倾向。潜在客户面对一个产品产生潜在购买动机后,他们的购买行为还要取决于对刺激物的感觉。他们会问自己:“这个产品给自身带来的感觉如何?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如果答案是好,那么顾客将会选择更多的了解产品甚至购买。让顾客获得美好的感觉,是培养品牌忠诚度的关键。医疗器械产品的品牌繁多且大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属于一次购买终身受用。所以奥博医疗体验中心在重视感性成分中的品牌体验,使信息接触点、实物接触点和使用接触点的体验方面保持了良好的一致性。
(二)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思考式营销策略
对于高科技产品而言,思考式营销方案是被普遍运用的。奥博医疗器械公司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手册提醒人们关注自身健康、关心家人健康,意识到好的身体是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引发消费者的兴趣,激发消费者的参与欲望,并获得富有满足感的体验是营销策略中的一个要点,也是活动策划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部分。但奥博体验中心的思考营销策略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健康知识讲座的举办频率过低,应该适当增加知识讲座的次数;其二是广告投放量小、覆盖面窄,可以增加广告投放的数量以及多种广告宣传方式。
(三)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关联式营销策略
奥博医疗器械公司实施的关联式营销主要是顾客通过自身感官系统的体验来了解和认知治疗仪,在医护人员与顾客的沟通交流中建立感情,获得顾客对企业及产品的信任。
奥博体验中心应该进行市场细分,针对不同购买目的的顾客采用差异化的营销体验方式,建立消费者对产品和品牌的偏好区间,根据不同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治疗服务,培养忠实顾客。
四、奥博医疗器械公司体验营销策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解决方案
奥博医疗器械公司自2002年成立至今,在云南已帮助两万多脑病患者摆脱病痛的折磨。奥博体验中心也在不断的发展,目前正在筹备成立第二家体验中心。这也说明家用医疗器械发展前景是值得看好的,奥博脑复康治疗仪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是占有一定地位的。以上从3个方面分析了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体验营销策略,可以说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体验营销策略是针对实际运营而制定的,但也有以下几点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情感式营销策略建议
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客户信息资料,通过各个渠道对客户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并获得客户的有效信息并应用到客户服务中。利用智能的信息监管和个性化服务,建立立体化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位前来进行治疗仪体验及产品购买的顾客信息(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病因、治疗方案、治疗周期及售后反馈信息等)。在顾客暂时未决定购买但对产品持有兴趣的时候,医护人员主动联系顾客并及时分享治疗仪的最佳的使用方式;在顾客购买产品后,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治疗仪是否达到顾客的预期,并收集有关治疗仪的疑问及对体验中心服务的建议,切实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以消费者的体验为导向设计服务方式和体验环境,帮助顾客达到最佳的体验效果。
(二)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思考式营销策略建议
1、增加讲座次数
奥博医疗器械体验中心应该增加讲座的频率,不间断的去刺激消费对个人脑健康的思考。当某个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一定挑战的时候,它会让消费者感到迷惑但接下去也许会是着迷。
2、增加广告投放量
建议在公司预算充足的前提下增加一定的广告投放,同一广告多次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时会更容易引起关注,当消费者愿意花费时间来阅读广告里的内容时就能很大程度上促使他对脑健康的思考。而且广告也有利于扩大奥博体验中心的品牌影响力。
(三)奥博医疗器械公司的关联式营销策略建议
家用医疗器械属于高科技产品,对性别和年龄区分以外,通过行为和心理这两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市场细分较为适宜。行为因素从顾客所追求的利益、对产品的态度、产品使用率及使用者情况几方面进行分析;心理因素则需要了解顾客的生活方式、购买动机以及所属的社会阶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创建“三优”文明城市总体部署,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齐抓、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举的工作方法,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为实现优良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和优质企业服务水平打好基础,进一步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严肃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切实解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以查处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假冒高风险药品为重点,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畅通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力量,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重点品种抽验力度;与公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环境合力。
(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药品经营范围、超方式经营行为。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为突破口,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广告药品等品种为重点,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购进渠道和质量核查,依法查处药品流通环节中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柜台、超药品经营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变更许可事项、零售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格审查药品供货商和销售人员资质;重点检查供货方销售票据、销售凭证是否符合要求,严肃查处进货渠道造假、购销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基本药物监管,重点加大使用环节基本药物抽验力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档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档案,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大对基本药物的抽验力度,监督抽验覆盖率达到100%。
(五)加大药品广告监测力度。充分发挥药品广告电子监测效能。在加大对各类媒体监测力度、频次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广告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重点抽验,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停止销售该药品、医疗器械。
(六)加大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日常管理,严厉查处和纠正购进药品时对供货商审查不严和不索取购进发票、购销记录不健全、质量证明文件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撤销其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加大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力度。以规范特药经营企业落实相关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经营秩序,防止特殊药品流弊事件发生。严格执行月检季查制度,对特药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麻精药品采购、销售、运输环节是否合法,确保特殊药品供应及时,安全、有效。
四、整治时间及实施步骤
整治时间: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4月20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30日)。
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整治工作,认真梳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提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督办。要落实分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各项工作不留死角。要把整治工作与“三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密结合,维护医药市场稳定、繁荣,引导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争优、创优,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重拳出击,常抓不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发扬“敢抓大的,敢查难的,敢碰硬的,敢动真的,敢打黑的”的“五敢”精神,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要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办法,使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加大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广告曝光力度,通过舆论监督,增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重视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秩序。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查处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广告宣传。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打击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经营、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牵头。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同时参与。县上成立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处擅自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计生部门配合。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查处无照经营、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经营、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四、时间安排
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
一)准备部署阶段。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年5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将落实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县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自年5月起。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查漏补缺,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此基础上。迎接国家和省市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监督和管理。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上将对整治情况纳入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乡(镇)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抓好关键环节。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合同编号:
签约地 :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
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整(rmb)
本合同若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2. 设备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逾期将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3. 设备运输、安装和验收
3.1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____乙方___承担。
3.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______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3.4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见附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内先以____方式预付货款_____%计____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货款的______%计_______,在 两个月后、三个月内 付清。
5.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5.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6.3报修响应时间_______小时,到场时间_________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索赔条款
7.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7.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7.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7.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7.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关键词:开发与销售;医疗器械;腰之音
医疗器械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至关重要,以下以“腰之音”为例,探讨医疗器械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和策略,腰之音远红外振动理疗带是由武汉时代珍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理疗康复仪器,腰之音远红外振动理疗带是作为专利产品,而且是全国唯一有批文的理疗腰带。是一款具有温经通络、祛风散寒、活血止痛等保健、康复功能的家用医疗器械,适用于腰肌劳损、腰痛腰酸、腰椎骨质增生、类风湿脊柱炎、慢性附件炎、肾功能衰退等康复保健与辅助治疗。
1.走出误区,走品牌营销之路
很多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对品牌营销的观念还比较淡薄,这在行业内还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一些企业仅仅以营销策略的选择作为刚开始入主这个行业的选择,而到了一定时期后,就会逐渐对品牌营销的淡化。虽然随着市场的开拓,医疗器械制造企业销量逐渐提高,但是对于品牌的维护却并不是特别在意。其实,销量上的提升是品牌营销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最初的目标所致,如果本末倒置的话,对于品牌发展并不是太好的消息。下面以“腰之音”为例,腰之音厂家走出营销误区,做好策划,尤其是制定好广告策略,因为品牌不仅能快速提高产品知名度,而且对于产品美誉度的提高、品牌含金量的提高都有帮助, 腰之音厂家将产品品牌进行注册,将品牌运作进一步与市场调研、研发、制造、服务等渠道进行畅通化,长此以往,这样的营销过程有利于企业突破千军万马的竞争“独木桥”,走出一条自己营销的光明大道。转
2.提升技术水平,为营销撑起一片天空
虽然我国国内医疗器械水平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球竞争的激烈引发了新技术的重新投入,很多国际医疗器械霸主将医疗器械技术层级提高加快,而我国相关企业在这方面虽然有所行动,但是在速度上明显落后于世界水平,出口类型仍然以技术含量低的中小型产品为主,而高精度仪器还是主要依赖进口,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过低仍然制约着企业快速发展。鉴于此, 腰之音医疗器械制造行业根据目前竞争情况,将技术标准和标准创新作为一个创新衡量的核心尺度,逐渐在产品种类上和系统运行中创新,在国际医疗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中提高自身地位,不断扩展在国际上的营销渠道,实现国内和国外双线齐飞的营销发展途径。
3.一致性沟通和品牌接触点管理的实践
顾客需要花足够的时间去理解一个品牌,并对品牌信息做出反应,如果品牌与客户在沟通过程中缺乏一致性,顾客就会感到困惑。所以腰之音品牌传播保持长期的一致性。并建立内部品牌沟通机制。品牌管理虽然是高层的责任,员工却是品牌对外沟通的最重要的媒介。想要实现品牌对外的一致性沟通,首先需要从内部沟通开始,只有当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能对品牌形成一致性的认知并最终融入到品牌文化之中,成为品牌的保护者和传播者,品牌才有可能以一致的形象被传播并最终被客户所认可。对内的品牌沟通是一种跨越职能、跨越部门、跨越级别的全面沟通,这种沟通势必要打破传统的企业内部沟通模式。内部品牌沟通的最终目的是使所有员工都成为品牌的拥护者、忠实信徒和传播者。很多跨国企业的品牌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企业内部的品牌沟通。它们制订分并分发内部品牌介绍手册,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品牌知识培训,使用标准化的沟通文件,把对品牌内涵(包括品牌定位、品牌核心价值、品牌文化、品牌基因等等)的理解程度和执行效果纳入各岗位考核,最终使所有员工都成为品牌最坚定的拥护者和忠实信徒;它们定期把品牌管理的相关信息、动态传递给非市场部门,并听取他们对品牌管理的想法和建议;它们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可以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让所有的员工共享顾客态度、市场变化、成功案例和其他品牌的经验、教训。保持品牌沟通一致性的挑战还来自于外部品牌沟通策略和品牌接触点管理。客户对品牌的体验不仅仅来自媒体,更多的来自被很多企业所忽略的客户与品牌的接触点上。为了保证在每个客户接触点上,品牌承诺都能很一致的被履行,我们必须把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接触点都纳入品牌管理的范畴并对品牌接触点进行科学的管理。
品牌接触点管理的第一步是创造客户渴望的品牌承诺;然后是明确所有品牌接触点,思考应该如何在这些接触点上兑现品牌承诺,通过培训和考核手段使每一位接触点上的员工明确如何实现承诺,并在最具影响力的接触点上凸显品牌承诺;最后是评估绩效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4.质量第一,数量第二
销售技巧中最关键的一项要素就是数量,成功是一种几率,数量越多成功的几率也将随之提高。市场中有这样一句话:“销售永远是一个数字的游戏”这句话没错,但还可以加上这样一句:“追求质量会让这个游戏更精彩”开展业务时在扩大数量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质量,要对质量进行控制,这里指的质量包括更有价值的客户、重视程度与谈判技巧等。因为单纯只求数量极可能把大量精力消耗在低质量却很难产生效益的客户身上。80/20定律在这里同样适用。只有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数量,才是提升业绩的根本。
5.不要轻视每一个与业务相关的人
我们通常忽视一些看似非客户的人,而有时这些人很可能是大客户或影响购买决策的人。比如,腰之音公司来了一对夫妻选购理疗腰带,与销售人员沟通的主要是其中的男士,但销售人员敏锐地发现购买决策权在另一位女士手里,这时一位女性销售人员过来与这位女士闲聊,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马上要出国工作2年,为了妻子健康,打算为妻子买理疗腰带,但这位女士有很多顾虑与疑惑,于是,销售人员主攻这位女士,打消了其各种顾虑并提供了一些建议,最终顺利地达成了交易。这个案例中男士为购买者,女士为购买决策者与使用者。如果单从表面来看,把重点放在这位男士身上,很可能失去这笔交易。不要轻视每一个与交易相关,甚至看似无关的人并且善于准确发现谁是购买者,谁是购买影响者,谁是使用者。
6.巧妙处理价值与价格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4-0515-01
1当前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管理医疗器械时存在的问题
1.1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认识不到位,存在重药品轻器械的思想,未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养护、使用及无菌器械的用后毁形、销毁制度;或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医疗器械质量控制文件在医疗器械采购、使用及质量跟踪等环节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各个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留下安全隐患。
1.2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不规范。
缺乏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的程序,索取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制造认可表和合格证等资质证明资料不完整。有的医疗机构相互代购,甚至从私人手中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不严格,容易发生事故。
1.3仓库管理不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仓库未分区分类,乱堆乱放;防火、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虫措施不到位;医疗器械混批使用,甚至部分出现过期现象。
1.4记录不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1.5临床医师忽视术后患者随防,不能确保植入物在人体内正常发挥作用,对某些医疗器械使用后出现的不良事件无法得知。
2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对策
2.1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产品实行备案制。有利于当地药监部门掌握辖区内产品销售的情况,有利于把握外地企业的资格及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合法,销售人员是否真正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销售人员。
2.2严格从业人员上岗资格,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2.3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文件,医院重点督查各个环节执行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违规或不作为行为;药监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重点检查并指导医疗机构将督查机制落到实处
2.4完善、严格记录制度。针对医疗机构在采购、验收、养护、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实行扣分制度。当所扣分数累积到设定的限度时,可以对医疗机构的涉械人员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或者使用无注册证书、合格证明以及过期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在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通报的基础上,还可依法进行查处。设立使用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对使用医疗器械的患者及其家属在使用后出现不良事件时,及时到食品药品监管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5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呼吁人大制定出台医疗器械在流通、仓储、养护、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药监部门、医疗机构做到有法必依。
2.6药监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约请社会监督员。每年对涉械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100%,严历打击涉及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用械安全。约请社会监督员,对医院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医疗器械管理是医院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医院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医院应该严格规范,综合治理,确保广大患者用械安全有效。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