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实习日记(精选八篇)

司法所实习日记(精选8篇)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1

主要工作是检查在全镇6个行政村中开展的“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助各行政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创建“民主法治村”的工作,各村的法治情况有了很的大的改观。村民各谐相处,尤其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健全和完善极大的减小了村民之间的纠纷与摩擦,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村规民约源息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道德观,它对解决应付简单的人际关系,特别是这种家族式的人际关系往往行之有效。要完善我们的法治工作,传统道德在其中起到相当的作用。只有将法律与道德更好的结合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合谐。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2

“,你把这些资料打印6份出来,今天所长说要带你下乡。”今天刚一进司法所就听见杨小姐的交代。这不是我昨天整理资料中的一部分吗?太好了,这回我可得用心看清究竟是什么再说。原来昨天准备的是给调委会成员学习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学习资料(里面包括了许多详尽的案例分析)还有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工作的学习资料。我们今天下乡就是把这些资料都送到全镇的6个行政村去并组织学习。虽说第一次下乡有些兴奋,但全镇6个行政村跑下来即使配备了摩托车还是很累。不过当看到调委会成员的那份热情和迫切、渴望学习的精神,也就为自己的辛劳感到欣慰了。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3

行政村调委会来电话要求司法所协助调解一债务纠纷,于是和杨小姐一同前往。具体纠纷是:韩某两年前借给陈某2019元,由于韩某一直外出打工未曾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最近韩某持借条(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向陈某追讨债款,却遭陈某以债务已满两年已过诉讼时效不怕打官司为由拒不还债。 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也就是说本案中,韩某是第一次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最近”才开始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说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后调解成功:欠债还钱。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4

没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赵某(男)与李某(女)俩人未婚同居。一日龙某(男)与李某在李住所处私通被赵某当场抓获。赵某逼龙某写下“认罪书”,并提出私了还是公了。龙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写下5000元的欠条,并将身上近1000元现金给了赵某。事后赵某害怕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罪,特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赵某提出私了视为有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龙某写下“认罪书”显然使有威胁的方式。赵某的行为符合敲诈罪犯罪构成。但赵某事后已认识错误码主动到司法所寻求帮助,且在这事件中龙某也有过错在先。调解后:赵某退回已收取龙某的现金和欠条、“认罪书”。至于龙某的行为,由于赵某与李某不是夫妻关系,其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护。龙某和李某的行为属道德作风问题,对此予以警告处分。

事情至此完结,但它折射出一个问题:在讲究法治的今天,人们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一切只求不违法,对于社会公俗良德便肆意践踏。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关系,在我们大力宣传法制的同时是否应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们就更需要道德来维持我们的社会秩序了。

11月20日

我们都不在饶有兴趣的谈论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财产纠纷。怎么一下子出来这么多纠纷呢?据杨小姐说,目前主动调解的情况出现得比较少,更多的调解是在问题扩大化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出面进行调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纠纷事由: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现因张女士夫妇出现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丈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进行财产分割;张女士则认为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就是女儿一人的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这套房屋虽然由张女士夫妇出资购买,但他们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所以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权(物权)人,张女士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还是那句话要确保自己的权利,就得按法律规定办事。尤其是在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程序中更应认真考虑清楚方可行事。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5

今天的计生检查工作进行提很顺利。在下乡过程中发现村民对计生工作检查队的态度很友好,对检查工作也都很理解和配合。同时发现此次下乡检查计生工作的计生工作人员不只对强调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进行处罚。更多的是进行计生政策的教育。加大计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政策的宣传。一改计生工作人员已往只知罚款动不动“上房揭瓦”粗暴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这一执法观念的转变,让我们看到了我们的政府正逐步由只知强制手段的粗暴型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型政府迈进。这里面饱含了司法工作者的许多辛劳,“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工作职能。从司法所往年的工作总结中我知道他们为此做了不少努力。基层司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6

今天是实习以来较为轻松的一天,没有多大的工作量。倒是我今天实习的时候碰到的一个案例,让人深思.昨天傍晚的时候,王某工作下班骑摩托车回家时,李某不足8岁的小儿子突然从出现在路中央,王某由于车速较快,将李某的小儿子撞倒在地,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因为粉碎性骨折需入院治疗.王某也未逃避责任,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他同时也认为事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他自己,李某也负有监护不当的责任,他不能放任自己的儿子在明知有危险的街道上乱跑.

我们历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总是将着眼点放在肇事这身上,尤其是机动车驾驶者,而对于行人的责任没有作过多的考虑.虽然,基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当予以保护,即使有时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行人方,驾驶司机往往也要承担大量的医疗和赔偿费用。但是,法律讲究公平、正义同时法律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当我们在保护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利同时,是否应当强调其在交通行为上的义务。再者,.例如上面的事故中,李某在可遇见的危险情况下,放任自己的小还在车来车往的街道上奔跑,本身是否也应是一种责任的欠缺呢?因此,对于事故发生的纠纷问题,一味的指责车辆驾驶人是否明显是有失公允呢?这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7

实习的第二天。经过昨天的实习基本了解了司法所的工作。在去司法所的路上不禁地想像:自己手持法律的光茫宝剑,维护世间的公平与正义,让法律的阳光普照世间。望着拥护、敬慕自己的世人自是洋洋得意,呵呵。可可事实却往往不尽人意。刚上班,所长就指着电脑桌上的大摞文件吩咐,我今天的工作就是整理一桌子的资料。一天的工作就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哒哒”的键盘敲击声中度过。或许是内容太多,在整理完资料后竟想不起有什么内容了。只记得好像有许多案例。这么好学习机会就这样错过了。看来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得处处留心才行。要加油哦!

司法所实习日记 篇8

今天下访的村子是闻名的果树种植村。进入秋冬季节正是收获的时节,村民的热情我可是解了馋。同时秋冬季也是准备来年生产的时节,秋冬季节果树的管理直接影响来年的结果。就为此也不时有矛盾产生,如甲乙两人承包相邻的两片坡地种果。两地共用同一水源甲处在高处,乙处于低处。由于秋冬季节水源不足,甲基便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断绝低处乙的用水。但这些村民之间都能自行协调处理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种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当我们遇到问题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用法律去解决问题,那么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们的社会将更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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