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 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