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推荐两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通用2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篇1

一、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2、学校家长委员会人员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3、检查内容:

①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②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③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④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⑤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

序。

⑥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二、餐具消毒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膳食委员会成员将对食堂的.器具的洗涤和消毒作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7、每天早上上岗前由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8、从业人员给学生服务时必须戴上口罩、帽子和穿上卫生服。

四、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及监督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 、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五、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及监督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2、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3、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4、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5、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6、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7、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六、操作间检查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检查制度。

1、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3、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4、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5、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6、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7、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8、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9、操作间不用时要锁上门,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不能随意进入。

七、食品试尝留样监督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

《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4、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5、学校膳食委员会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库房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膳委会将在如下方面作出检查。

1、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任何人员不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7、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8、食品原材料进出库房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九、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经营权及食品质量的监督

1、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有效监督,食品采购尽可能是源头的。

2、对学校食堂三楼的经营权的承包权进行有效监督。

3、对教师用餐,菜的质量、数量及价格实行特别监管,尽可能做到让每个老师都安心在食堂就餐,从而把更多的尽力用到教学上去。

4、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师生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学生膳食,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制订具体地操作规程。

5、每周两次对伙食质量进行抽查,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6、搞好民主管理伙食,每月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会议征求对伙食的意见,坚持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 、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五四”制,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十、对食堂突发事件的监督

1、食堂管理者应对从业人员突然提出罢工制定应急预案。

2、食堂管理者应对食品中毒的处理制定应急预案。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篇2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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