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及流程
1、若需加班,每日下午16:00以前车间主管需提交《加班申请》至副总处,申请中需注明加班单号,加班人员名单。
2、副总根据《加班申请》的内容,批示申请单是否需要加班。
3、车间主管监控本车间的加班状态,副总应在加班期间内对车间不定时巡查(针对工作状态、效率、生产结构、加班人员是否符实)。
4、车间主管应将副总批示后的申请单交保安两联,当日当班保安将其中一联公布到公告栏,并将另一联交接于下一班次保安。次日当班保安上班后应核对前一日各车间《加班申请单》加班时间、加班人数是否与打卡人员相符,核对完毕后签名及说明核对结果,并将此单交至副总处。注:每日上午10:00以前上交。
5、副总应根据巡查情况填报《加班申请》的巡查情况。
6、副总对保安上交与本人巡查所填的申请单核实以后,于下午下班以前交于行政部备档。 注:《加班申请》一式四联,车间主管留存一联、保安两联(一联公布于公告栏、一联填报上交 副总)、副总一联。
二、管理措施
1、若副总巡查到实际加班人员与加班申请单名单不符,则视为车间主管失职。则该主管扣除50元/次的绩效奖,并记小过一次;同时厂长需按实际情况更正加班单名单。
2、若保安查得《加班申请单》无某名员工,但加班打卡上有,则该名员工以伪造加班论处。则该员工扣除200 元/次的绩效奖,并记大过一次。
3、若经厂部主管查得《加班申请单》无某名员工,但加班打卡上有,而保安未查出。则该名员工的处理方式同第2条;同时保安以失职论处,则该保安扣除50元 /次的绩效奖,并记小过一次。
4、针对厂长或其他主管在车间巡查时发现的消极怠工,车间主管以管理失职论处,绩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消极怠工的员工记过一次。
5、公司有权直接从该员工工资扣除因违反本管理条例而应付的相应的绩效奖。
三、附则
1、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车间加班管理条例。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行政部。
1.允许加班时间:早班(8:00--16:00)人员,可以于16:00继续加班一个班次;中班(16:00—24:00)人员,可以于次日8:00开始加班一个班次,杜绝晚班(24:00—8:00)人员加班。
2.员工每月加班累计不能超过8个班次(注:一个班次为8小时)。
3.员工加班必须由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
4.未经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5.每月内,超过8个班次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6.凡违反本规定,因私自加班的员工在公司内外所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7.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当班组长管理。
8.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车间主任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加班员工疲劳或带病作业;否则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车间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9.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疲劳或病情,应立即报告当班组长和车间主任,并离岗休息;强迫自己疲劳或带病操作,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10.车间主任及当班组长必须加强对加班员工的生产管理,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若出现不良后果,要负连带责任。
11.公司所有人员有义务监督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加班行为,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12.公司不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加班的员工,除不计算加班工资以外,并给予罚款和留厂察看处分;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给予100元罚款。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一、 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间所有员工,加班包括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的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适用于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三、 定义及原则
1、定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2、原则:
2.1提前申请原则。加班执行提前申请原则,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加班,不予核发加班费或准予倒休。
2.2 效率至上原则。各班组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3 安全第一原则。各班组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工作性质,做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防护,保证生产安全有效进行。
2.4 服从原则。因工作需要,车间安排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四、职责分工
4.1 班组根据本班组的业务紧急程度及利润情况确定加班人数及加班时间,并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卡,报至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
4.2 因临时原因或紧急情况需要加班,需打电话通知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卡。
4.3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对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等进行建议和把控,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加班管理
5.1 加班免除与时控限制
5.1.1 加班时间以门禁刷卡时间为依据,因刷卡机或其他原因不能刷卡的需
要及时通知车间管理人员。
5.1.2 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5.1.3 下列人员(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1) 车间管理人员;
2)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3) 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5.2 加班倒休与加班补贴
5.2.1 加班倒休
1) 在加班申请卡上标注员工意愿,员工自愿选择加班补贴或倒休。
2) 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班组负责人安排,倒休审批程序参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5.2.2 加班补贴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补贴。(日基本工资计算参考流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2) 员工倒休在当年内有效,不跨年计算。
5.3罚则
5.3.1 根据服从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加班的员工,车间保留不续约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3.2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3.3 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5.3.4 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3.5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5.3.6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5.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5.4.1 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5.4.2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
5.4.3 正常工作时间以内,个人参加培训或各类考试等(包括但不限各种资质培训、职称考试、学历考试和驾照考试等),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5.4.4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4.5 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六.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