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门诊工作制度(通用29篇)
急救站管理制度
1.急救站实行站主任负责制,对急救医疗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全面负责。
2.急救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现脱岗现象。
4.上班要做好出车准备,待命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不离站外出。
5.遵守电话、电台、车载系统的使用规定,使之时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值班人员负责随时接受并记录调度指令,严格服从调度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接到调度指令后按规定时间迅速出车。
7.值班人员在接受指令后出发,完成任务返回急救站,15分钟内由医师按规定内容向指挥中心报告急救情况。
8.救护车辆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行政用车必须经医院院长批准,上报中心领导同意并备案;社会保障用车由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安排。
9.出车人员对待患者及家属要文明礼貌,廉洁正派,热情服务。
10.司机行车要坚持安全第一,安全与速度相统一的原则,遵守交通规则。
11.护士负责抢救药品、物品、仪器设备的应用、补充和维护,并遵守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药品、物品、氧气等当班使用当班补充,仪器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12.司机负责救护车的使用、维护和保洁、消毒。
13.各种物品的`管理要负责到人,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室外的环境卫生。
急救站工作制度
1.急救站实行站主任负责制度,对急救医疗管理、人员管理、救护车管理等全面负责。医护人员应及时配合指挥中心做好急救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卜报工作。
2.值班人员要做好出车准备,应了解救护车的状态,做好交接班,以免出现接受任务后不能出车的情况。
3.确保受理终端电脑、对讲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遵守电话及电台的使用规定。非急救业务不得使用终端电脑及对讲机,以免病毒人侵及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4.值班护士负责接受调度指令,严格服从调度安排,做到令行禁止。及时接收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后按规定时间内出车。
5.出车时立即打开对讲机,随时与120指挥中心联系。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做到文明用语,与急救无关的事宜不准使用对讲机。
6.出车时司机或医务人员必须按工作程序在GPS接收器上操作,及时报告急救车状态(如出车、到达现场、患者上车、到院、途中待命等)。
7.急救出车途中不得擅自改变救护对象若新出现的救护对象病情确实危急,须经120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变。遇有救护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不能继续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120指挥中心及急救站报告,请求另派救护车。
8.救护车在市内或离开市区运送患者,必须上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下发派车单转送,返回后立即向中心报告。
9.转送患者过程中出诊医护人员应在患者身旁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遇危急情况时,可送就近医院抢救。
10急救站若遇到区域内呼救电话执行急救任务时,应立即上报指挥调度中心,迅速出车,完成任务后及时补填中心下发的派车单。
11.急救站要安排好院前急救、院内急诊医务人员随时调配,保证值班人员准时出车。
12.在出车过程中出现医疗或行车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时,应立即向指挥中心及分站汇报备案。
13.急救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认真填写院前急救简要病历及已完成急救处理的措施并发送至指挥中心,最晚不超过2小时完成,力求完整、清楚、准确、扼要。
14.若遇突发性灾害事故(如集体食物中毒、重大交通事故、塌力、火灾等),值班医师应及时向急救站主任报告,急救站主任应组织足够力量亲临组织抢救,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通知有关医院做好接诊准备,或要求现场增援。并与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协调,尽力完成院前救护任务。
15.突发灾害事故有多家医院参与现场急救时、原则上由急救中心、卫生局领导负责指挥,现场指挥负责与市级现场指挥部联系、汇报工作、接受指令,协调与各救援部门之间的关系。16.患者转送到医院急诊科后应作详细交接,并作登记。
救护车管理制度
1.救护车原则上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使用。非指挥中心调度执行任务时必须向指挥中心报告备案,“暂停调用”,回站后即时报告指挥中心消案以备调用。
2.从接到出车指令,至汽车发动时间为小于2分钟。3.救护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停放他处。
4.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在休息室内待命。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时认真做好交接,检查车辆各部件是否正常,外观是否完好,特别是安全部分,并认真及时填写工作情况表(最好每日早交班安排当班司机和救护员一同查车)。
6.司机应定期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清洁,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节油,安全行车。一般下班前加足油料,上班前例行检查油料及其他一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7.救护车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医务科和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同时应尽快排除故障。报告内容包括救护车故障名称、修理时间及可以使用的准确时间。
8.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
9.救护车必须专用,任何人不得他用,跟急救设备一样的对等。
要建立修车登记本、加油登记本、途中事故登记本、维护保养登记本,救护车定点放、专车专人使用,还要建立救护车内物品登记交接本等。车管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和每周固定时间检查救护车情况。
急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1.驾驶员日常出车报告制出车时间报告,到达接车地点报告,到达现场报告,返站时间报告,患者到达医院报告。
2.重大灾害事故报告遇有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空难、地震等重大灾害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
3.院前急救重要患者的报告凡有知名人士、司局级以上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受伤的执法人员、外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全国或地方的劳模、群死群伤<3死6伤以上)和非正常死亡的人员进行了院前急救,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4.出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报告。
5.救护中发生医疗差错或与患者家属发生严重医疗纠纷时报告。
一、急诊科必须24小时开诊,节假日照常接诊,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抢救制度、程序、职责、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实施急救措施以及抢救制度、查对制度、观察室工作制度、留观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二、值班护士不得分开接诊室。急诊患者就诊时,值班护士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同时予以一定处理(如测量体温、脉搏、血压等)和登记姓名、性别、年岁、住址、来院正确时间、单元等项目。值班医师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不到的医师,急诊室护士随时通知医务科。门诊部或总值班室,与有关科室负责人联系。查清原因后予以严肃处理。三、临床科室应选派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师担任急诊工作,每人任期不得少于6个月,实医师和实护士不得零丁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门诊部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四、急诊科各类抢救药品、器材要准确完善,有专人管理,防止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五、对急诊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怜悯心,及时、正确、敏捷地进行救治,周密窥察病情变革,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症患者应在急诊科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在护送病房,对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应及时送手术室进行手术,急诊医师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接班,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来由或借口拒收急、重、危症患者。
六、急诊患者支出急诊窥察室,由急诊医师誊写病历,开好医嘱,急诊护士负责治疗,对急诊患者要密切窥察病情变革并做好记录,及时有用地采取治疗措施,窥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最多不超过1周。
校园治安巡逻制度:
1、巡逻队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有事要请假。
2、警务室人员实行轮班制度,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责,值班期间不准办私事,不准睡觉、离岗、脱岗,同时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3、巡逻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佩戴袖章或胸卡,保持警容严整。巡逻队长负责对每天的巡逻过程进行记录。
4、巡逻队员要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严禁非法打、骂犯罪嫌疑人,严禁非法使用警械,非法扣人、扣物和罚款。
5、严禁上班期间喝酒、赌博、玩游戏;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6、巡逻队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巡逻或执行任务时要携带对讲机,确保通信畅通。
7、校园民警要经常性对校园治安巡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召开一次巡逻队员工作例会,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8、治安巡防队员要重点加强对校园路段、场所、背街巡逻。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史志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条档案史志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等;
(二)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听证主持人由档案史志局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七条档案史志局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进入产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产房的衣,帽,口罩,鞋,帽子必须盖住头发,方准入内。
2.除参加接产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3.产房、洗手间、待产室每日用1:400消毒灵液擦拭门、窗、桌椅、柜及各种车。地面用1:400消毒灵溶液拖擦,室内每日以三氧消毒机消毒一次,每次1~2小时。每月大搞卫生一次。
4.产包及敷料送供应室高压蒸汽灭菌(每包用3M胶带封口),有效期为一周,一周未用者,重新消毒灭菌后再用。无菌罐,无菌镊(钳),无菌盒,盛碘酒、酒精瓶,灌肠筒等,每周高压蒸汽消毒一次,无菌镊(钳)以2%戊二醛消毒液浸泡消毒,每两周更换一次。
5.用过的接生器械,以清水洗净,擦干泡于第一盘2%戊二醛消毒液30分钟后取出,再浸泡于第二盘消毒液,消毒时间不低于30分钟后使用,消毒液两周更换一次,手套洗净晾干,擦滑石粉后包装送高压蒸汽灭菌,为患传染病的产妇用过之器械及手套,以1:400消毒液浸泡1小时取出擦干,经高压蒸汽灭菌后备用。布类用1:400“消毒灵”浸泡1小时消毒,送洗衣房清洗,地面以消毒液消毒。
6.每月做空气微生监测一次,空气中细菌总数<500个/m3。
今年以来,镇安县纪委结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针对农村红白事普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重问题,坚持深入调研,先行试点,提炼总结,建立并推行了农村“红白理事会”制度,初步走出了一条破除婚丧陋习、倡导文明新风的改革新路。
“红白理事会”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讨论并制定理事《章程》,规范运作程序,理事会按照社会自治原则料理红白事务。县纪委把这项制度列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年初纪委全会上进行安排部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督促参与各试点镇、村成立试点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把推行“红白理事会”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发动各行各业力量,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使“红白理事会”制度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等传播媒介以及文艺演出,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好处,使之家喻户晓。编写材料,举办讲座、培训班,向群众普及移风易俗的基础知识。逐步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从而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参
与到陈规陋习的改革中来。
农民群众是注重实际的,只有看到摸得着的东西显示出好处来,才会逐步接受。在推行“红白理事会”制度过程中,镇安县注重拿出群众身边的`典型,通过事实来说话。铁厂镇新声村“红白理事会”刚建立时,就拿村里的典型做样子,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中有个较富裕的农民倪某(有2个儿子在国外工作),原计划花费5万元办酒席,请3班表演队,为亡父办丧事,经理事会劝导后改变了计划,决定丧事从简且不收礼金,第三天就将亡者出殡安葬,总共只花费了X元。这件事在附近农村传开后,在群众中激起了强烈反响,他们说:“人家富起来的都不大办,没富的就更不该铺张浪费了。”典型示范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镇安县通过干部带头对婚丧陋习说不,为群众在树立文明新风方面做表率。青铜关镇丰收村“红白理事会”成立之初,恰逢家住本村的镇文化站干部徐某给儿子办婚事,他向镇纪委和村“红白理事会”如实报告了相关情况,并申请喜事由理事会承办,真正实行婚事简办,节约了一大笔开支。村民反响热烈,认为:“镇干部都这样做了,而且效果很好,这事靠谱,我们以后办事也要交给红白理事会。”
“红白理事会”制度的推行,减轻了群众经济负担。一般看来,在中等经济水平的村,婚丧费用普遍从万元以上降到四五千元。促进了安定团结。大大减少了因奢办婚事丧事而借钱还债引发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不但增强了亲友、邻里的团结和睦,而且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了观念更新。通过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找到了破除陋习的突破口,起到加快群众观念更新的作用。改善了干群关系。以前个别家居农村的干部借婚丧事大肆敛财,在群众中影响恶劣。如今“红白理事会”定出规矩,婚丧减少宴请,除少数至爱亲朋外别的人都免了。于是,群众和干部都得到解脱,对密切干群关系很有好处。
截至目前,全县已建立了“红白理事会”20余个。实践证明,“红白理事会”是具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为在农村倡导文明节俭新风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1、开展儿童生长发育及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宣传咨询,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体弱儿专项管理。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2、对辖区内儿童进行系统管理,疾病防治和缺点矫治。
3、定期到基层保健网了解情识、指导工作。
4、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及反馈。
5、开展母乳喂养、小儿腹泻病防治、小儿呼吸道感染防治、科学育儿等卫生宣教工作。
6.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档案执法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人员落实
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管理;
二、制度建立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赔偿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管理办事程序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台帐齐全、规范。
三、行政执法规范
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和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及备案,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四、行政许可规范
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并建立工作台帐。
五、普法教育情况
普法教育有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普法教育三率达标(参加率90%,参考率90%,及格率100%〉。
第二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办法
行政执法质量评估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行政服务科负责,评估考核采取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调阅工作台帐及抽查案件卷宗、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等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不合格,并取消评先资格。
一、当年有行政败诉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和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二、因工作人员过错、失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考核低于60分的。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学校警务室是所属派出所在学校设立的警务操作平台,通过宣传、调查、调解等为主要操作方式,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二、警务室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学校师生,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稳定。
三、警务室负责抓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宣传深入到学校师生中。注意收集掌握校园相关安全信息,及时记录、处理和上报。
四、警务室人员在警务室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到热情服务,认真做好记录。
五、警务室警官定时走访学生,应将了解掌握的情况,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无故推脱。
六、熟悉和掌握学校周边复杂环境,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1、急诊科护士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接待就诊急诊患者的接诊、分诊工作。
2、向患者及陪同人员发放“患者须知",介绍环境,交代注意事项及就诊程序。
3、接诊护士应根据急诊工作程序及按急诊患者病情轻、重、缓、急分别处理,尽快安排患者就诊。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各项治疗护理在病历、治疗单上做相应的记录。
5、经常巡视观察患者,加强护患沟通,使患者配合治疗和护理工作。
6。对病情较轻的患者,接诊护士应做相应的初步处理,7、对接受治疗的患者按医嘱及时正确进行各种治疗。
8、接到危重患者直接送入抢救室,通知相关医生抢救,准备各种抢救仪器并参加抢救工作。需急救手术的`患者应立即送往手术室,争取抢救时间,在护送途中做好相应救治工作。
9、遇有不明身份患者,在做好接诊救治工作的同时,护士应询问患者姓名、电话,根据患者提供的信息,联系其家人或朋友。
10、对神志不清且无人照看者,在做好救治工作的同时,通知保卫部门、接诊护士、医生和保卫人员共同检查、清点患者的物品,登记、签名后暂时保管。根据患者随身物品所提供的信息,设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
11、重大抢救事件,涉及法律或重大纠纷,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部门。
为改善门诊就诊环境,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候,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特制定“门诊医疗资源调配方案”。
一、 人力资源调配
1. 科室应根据本科室门诊工作的特征,对门诊实施人力资源调配,如上午门诊就诊
量多,有高峰时段,科室应重点做好该时段的人力配置工作。
2. 挂号处按照科室分类做好门诊就诊患者流量统计工作,当半小时内同一诊室出现10位以上就诊人员时,挂号处及时通知预检分诊服务台,服务台在第一时间与对应科室主任联系,由科主任负责做好人力增援工作。保障门诊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
3. 门诊服务窗口出现排长队现象时,由服务台通知对应窗口负责人及时开启备用窗
口,缩短患者排队等候时间。
4. 门诊预检分诊服务台或挂号处可以适时做好病人分流工作,向病人介绍情况,征
求病人意见,协商后为病人安排诊治工作,包括分流、预约、等候等多种方式供病人选择。
二、 设备调配
1. 临床科室和辅助科室做好门诊工作量的分类统计工作,当病人需求量超过本科室每台仪器规定的工作量时,要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开启备用设备,必要时延长工作时间,缩短病人排队等候时间,杜绝推诿,做到当日申请单当日完成。
2. 辅助科室开展的各项辅助检查要有明确的适应症与禁忌症,并定期在院内进行培训,避免有些检查项目闲置,有些检查项目过度使用的`现象,在保障患者有效就诊的同时,做到医院医疗资源合理化利用,同时保障了患者的权益。
三、 时间调配
1. 辅助科室为满足门诊工作的需要,当八小时工作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时,科室负责
人安排工作人员提前上班或延长下班时间。
2. 临床科室在规定上班时间没能完成的诊疗项目,要以病人为中心,适当延长上班
时间满足患者需求。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进入治疗室必须衣帽整洁,戴口罩。
二、保持室内清洁,完成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无关人员不许在治
疗室内逗留,每天消毒一次,定期采样培养。
三、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掌握各项护理常规。
四、毒麻药品与贵重药品应加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
五、各类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六、仪器、设备、器械准备要完善,保持性能良好,有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治疗和护理需要。
七、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注射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进入注射室要衣帽整齐、戴口罩,尽量减少空气污染,操作前应用皂液流动水冲洗双手,连续操作时,每接触一个病人后都应用皂液和流动水洗手或快速手消毒液搓擦2min,操作后应进行手的卫生消毒。
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按本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种消毒液现用现配、加盖、保证有效浓度,注明消毒液名称、浓度、定期监测。
四、无菌物品定期更换、灭菌、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
五、每日对操作台、物体表面、地面等用有效氯300mg/L—500mg/L消毒剂擦拭,湿拖把拖地。
六、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一次,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灯管表面必须保持清洁,每1—2周用酒精纱布或棉球擦拭一次,定期监测。
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门诊注射室工作制度
一、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人热情、体贴。
三、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四、保持室内清洁,完成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无关人员不许在注射室内逗留。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七、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换药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进换药室要衣帽整齐,戴口罩,尽量减少空气污染,不必要的物品及人员不准带入室内。
二、换药时一人一洗手一消毒,为避免交叉感染,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遇特殊感染的,尽量不在一般换药室进行或放在最后处理,处理时要戴手套,用具严格浸泡消毒后再清洗送高压灭菌,传染病人及特殊感染者用过的用具,应用有效氯1000mg / L—20xxmg / L消毒液浸泡30min—45min后冲洗,做好标记,送供应室高压灭菌。
三、换药用具一人一套,用完按常规进行消毒处理,持物钳及容器每周灭菌二次,器械浸泡液每周换二次,应保证有效浓度。
四、除固定敷料外一切换药用品均需保持无菌,提倡使用小包装,各类换药物品标志明显,并注明灭菌日期,定期更换。
五、换药室应保持清洁、整齐、每日通风换气。
六、每日用消毒液擦拭台面、物体表面等,地面用消毒液拖擦,如地面有脓血,随时消毒擦去,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时间不少于30min。
七、各种消毒剂、灭菌溶液现用现配、加盖、保持有效浓度、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定期更换。
八、一次性医疗用品按本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换药用过的敷料一律焚烧。
换药室工作制度
一、进入换药室衣帽整洁,换药前洗手、戴口罩。
二、按常规做好工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类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清楚,有区别(外用、内用、剧毒),物品、用具专柜放置,摆放有序。
三、熟练掌握操作常规,换药安排符合要求(无菌、感染、隔离),换药程序正规。
四、正确使用无菌溶液,灭菌容器等,定期消毒更换。
五、换药处置后,随时清理用具、污物等,保持室内、台面的整洁。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一、护理抢救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护理抢救工作是医疗护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建立护理抢救工作制度可以为抢救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明确抢救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个好的护理抢救工作制度必须明确抢救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分工。从接诊患者、现场急救到转移患者等。在救治过程中谁负责什么,谁来衔接,在抢救过程中减少意外。同时从全局的角度规划急救中心各个区域的职责,若一个医院由多个急救区域进行拆分,就需要建立属地区域护理抢救工作制度以便于患者快速、无缝地接受抢救预备和后续治疗工作。
2.确定救治流程。
救治流程的制定必须遵循医学规范,根据不同的病情制定不同的抢救方案,运用科学的抢救技术来救治患者。在抢救过程中避免出现违反职业规范的不当操作。定期对流程进行审视和更新,确保护理抢救工作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安全,并提高工作效率。
3.创造良好的护理团队。
护理抢救工作需要共同的合作和高效的协作。从护理团队成员素质的提高,到工作熟练度的加强,这都是护理抢救工作推进的基础。例如,护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安全,血压和抽血等对护理学的考核,能够参与到抢救工作中,并在协同中完成抢救任务。そして、定期进行团队交流,分享各自的经验和技巧,不断提升团队整体抢救能力。
二、护理抢救工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1.完善护理抢救工作制度文档
一个完善的护理抢救工作制度必须包括相应的制度文档,如:《抢救流程规定》、《抢救任务分工制度》、《抢救器械设备清单》、《抢救操作标准》等。这些文档必须更新及时,以保证护理抢救工作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提高护理抢救工作人员素质
对于那些想参与护理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来说,他们必须拥有一定的抢救经验和基础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这些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的抢救技术、抢救设备的应用方法、抢救器械的选用与灵活使用等,以及应急抢救技能的提升。
3.优化护理器材设备管理
抢救设备及器材是医疗抢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医院需要定期检修和更新抢救设备。此外,医院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抢救器材管理制度,对器材进行及时清理及消毒,确保器材的有效性和安全使用。需对不同种类的器材进行归类,标明器材特性以及相应的清洗、消毒(灭菌)程度,以防出现器材混乱、输错等严重后果。
总之,护理抢救工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护理抢救工作制度可以为抢救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不仅能够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医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章业务操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1、请假必须经总经理签字生效
2、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不能上班的,应向上头报告,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办公室应加强考勤管理,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手续交办公室留查。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业务员是公司的生命,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方可正式上岗。
3、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底薪+无定额+奖金的'工资发放制度,鼓励业务员大胆拓展业务范围。
4、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二、正式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业务员基本工资=底薪+提成+奖金
2、底薪计算方法
业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部将影响个人的业务量。
三、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对业务费用,需事先填写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四、提高公司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帮精神
公司会每月凭出责任心强、业绩好的优秀业务员,累计三个月可享受“金牌业务员”称号。成为“金牌业务员”的人员,除具有带领团队的资格,同时还有月奖金及年终奖。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在公司内,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必须建立晚会制度,宣布当日各位业务人员的业绩,包括小区情况、拜访客户数,成交客户数等,需提出疑问、建议及市场动态反馈,以供大家讨论。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同时,要安排次日工作内容并作好准备。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其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科门诊与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影像科、特检科、药剂科)之间的协调,提高内科门诊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要求制定门诊与医技科室协调工作制度。
一、 门诊部和医技科室之间加强协调、沟通,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
二、门诊部医师按照医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根据病情开具合理的检查申请,医技科室按照医技科室相关规范及时检查并及时发出报告。
三、门诊部医师对检查有特殊要求的,请事先与相应医技科室联系、沟通,医技科室应积极配合,更好的满足患者需求。
四、门诊部医师的检查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医技科室应主动与相关医生电话沟通,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减少病人的来回往返。
五、门诊部医师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医技科室沟通,必要时医技科室再次复核。
六、急诊患者需要进行特检科项目检查时,除正常上班8小时之外,拨打特检科听班电话:180*5220(座机可直拨5220)。
七、门诊部医师在接到辅助科室“危急值”报告时,相关医生要根据“危急值”情况进行处置和登记。
八、门诊部医师在接到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在药品审核、调配过程中,怀疑处方配伍不恰当或出现超常规用法、用量等不合格处方通知时,门诊部医师要立即进行修正,确保用药安全。
九、门诊部医师发现门诊药房发药不正确时,应立即电话与门诊药房联系,让门诊药房工作人员来再次核对或亲自将相关药品送到门诊药房核对,不得让病人到门诊药房来回往返。
十、由于门诊部医师和医技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原因出现的投诉,将按照有关规定查找原因,对责任人按照医院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认真学说普通话。上课回答问题、朗读课文、课间交流一律使用普通话。
二、努力写规范字。作业时做到写字工整,文字规范,避免错别字、病句。
三、积极参加各级口语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推普宣传工作。
五、当好语言文字规范的.监督员。
今年以来,我办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一年来无一起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现将一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依法行政奠定组织基础。
根据办事处人员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组长,分管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司法所、城建办、计生委、派出所、环保站、安监所等部门干部为成员。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并落实了工作经费。同时,办事处还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对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约束并规范自己行为、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
二、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强化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办事处把执法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上街设点、学习辅导、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
一是召开全办"六五"普法学法动员大会。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一年,年初,我们召开了全办普法学法动员大会,对普法学法活动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调动广大干部主动学法,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二是定期组织学法活动,提高广大干部和居民群众法律素质。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组织专门法制讲座3次,系统学习了《宪法》及修正案、《婚姻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法》、《领导干部法律读本》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领导干部培训参学率达100%。
三是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我们坚持利用xx月xx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辖区单位、干部群众集中在旧镇大集上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来,共上街设立宣传点xx个,出动宣传干部达xx人次,宣传车2辆次,播放录音、悬挂了有关挂图幅,另外书写大幅标语幅、小标语幅,印发宣传资料xx余份。
三、依法治理、加强调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和完善了矛盾调解机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们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建立了由街党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以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为依托,各社区、责任单位协同参与的调解机构。街道和各社区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明确了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调处,防止激化”的原则,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办、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要求,对重点矛盾和纠纷实行领导包抓制度,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把调处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突出的案例或可能反复的纠纷,由司法所、综治办和包村干部一起上门回访,进一步消除双方怨气,沟通思想。今年以来,解决矛盾纠纷件,处理信访案件29件,充分发挥了调解工作在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了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我们建立健全了治安防控机制、预警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督促检查考评机制、综治领导责任机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管理,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没有设立“小金库”。实行了政务、居务公开,各部门各项工作制度、职责全部上墙,对外公布,在便民的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规范了办事处决策会议制度。对班子成员和管区“一把手”实行了“三监督”制度,即行政活动监督、重大事项报告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对机关干部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提出了"勤学习、严纪律、树形象"的工作要求,倡导机关干部勤奋学习理论,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从而全面推进了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在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检的基础上,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对营养不良、微量元素缺乏、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运动睡眠不足以及心理问题等及时诊断和矫治,排除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不利因素,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对咨询者态度和蔼,对各种问题耐心解释,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科学的养育知识的指导。
三、对生长发育迟缓儿童建立专科病历。
四、对疑难病例请有关专家会诊
五、绘制生长发育曲线,及时分析曲线提示的生长发育趋势,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指导,保障儿童生长发育达到全面、健康、科学的发展。
1、由专职人员负责抢救车管理,实施封条管理制度。
2、每班核对抢救车封条,核对无误由交接班双方签名;抢救车封条有误需对抢救车内所有药品、物品、器械实施认真、详细核对,交接班双方确认无误后,重新贴上封条并由交接班双方人员签名。
3、每班检查药品的规格,批号及有效期,发现异常及时更换,必要时报告护士长或药房主任。
4、常规每周检查抢救车的急救设备的`性能。(血压表、听诊器、插销板、手电、开口器,简易呼吸器,负压吸引器)保持性能良好使之处于备用状态;使用后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并检查其性能,并按要求注明责任人姓名及日期。
5、抢救车保持清洁整齐,药品一目了然。放置合理便于使用。
6、药品及设备出现短缺或不合格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及时补足。
7、抢救物品登记本与实物必须相应对应,不应有缺项,多项;
8、常规每日用清水擦拭外壳一次,每月彻底清洁一次;每次使用后彻底清洁;抢救传染病人使用抢救车后,须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清洁抢救车内外,再用清水擦拭,如有特殊病人或疫情发生时浓度升为500mg/L。
9、抢救过程中如有质疑情况发生应保留用药后的空瓶以便提供抢救的客观依据。
10、护士长定期抽查抢救车内的物品准备情况,发生问题及时解决。
11、抢救药品及用物,因抢救病人消耗后,应及时清点补充,已处于备用状态;
12、原则上不得挪用抢救车上的药品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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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方针,创建政府非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予的结核病预防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推行以及时辨认出患者、规范化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预防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结核病预防能力建设,逐步构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分工明晰、协同协调的预防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拟定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非政府实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选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预防资源,对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给与必要的政策和经费积极支持;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非政府全面落实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多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培训,提供更多预防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全面落实化疗期间的筛检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管理结核病患者和疑为患者的诊疗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身心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展开身心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预防政策和科学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展开存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分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建议,规范提供更多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专门从事结核病预防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碰触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极易并使肺结核蔓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点实行以下病毒感染防治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绝制度,特别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蹊跷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实行必要的'防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出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合乎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形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按照有关预案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积极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医学观察,必要时在请示本人同意后对其实行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辨认出、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展开结核病筛查和诊断。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确诊,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管理备案。备案内容包含患者确诊、化疗及管理等有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化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化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提供更多规范化的化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着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应负抢救的责任,应及时对患者展开医学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扯皮,严禁因求诊的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婉拒对其其他疾病展开化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居家化疗的肺结核患者展开定期看诊、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推行银行机构管理,提供更多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防治、患者辨认出、化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管理防治与掌控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化疗、管理和信息打印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跟踪、患者督导管理和身心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行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须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情况,索要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展开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维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外泄患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协调,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严禁婉拒、阻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废止,通报批评;导致肺结核传播、盛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实行防治、控制措施引致出现或者可能将出现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辨认出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掌控、培训等预防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谎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的,或者婉拒门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漏牵涉肺结核患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肺结核传播或者盛行,给他人人身、财产导致侵害的,应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以下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为肺结核患者: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存有肺结核蹊跷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诱发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与活动性肺结核吻合的炎症。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所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轻易碰触的人员,包含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病毒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出现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跟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防治掌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比伯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和存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展开追访,并使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把握进库货物质量关。
二、严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进入库房。
三、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四、仓库须有“三防”设施,原料库禁存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五、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进出货须有记录,领用物品要签名发放,每月进行清底盘库。
七、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一、警务室是校园安全的操作平台,通过宣传、调查、调解、上报为主要操作方式,每位警员按时到岗。
二、警务室每天做好来访人员接待工作,并将事件记录在日志上,交由学校尽快办理。
三、抓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宣传深入到校园中的师生。注意收集掌握校园相关安全信息,及时记录、处理和上报。
四、警员在警务室接待来访人员,必须保持警容严整,佩带好证件,要做到热情服务,认真做好记录。
五、警务室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六、警务室警员除定时接待之外,在班级内走访时,应将了解掌握的情况,第一时间办结,不得无故推脱,调动全班同学共同搞好班级治安管理和反暴力工作。
七、每周五中午进行一周工作小结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八、警务室应加强内部安全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1、医院应当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当加强对本科室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门诊应当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协助科主任管理本科室的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当与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共同商量,上岗前进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
3、门诊医护人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必须安排好人力,实习人员及未经授权的进修人员应当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4、对疑难危重患者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主任医师应当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5、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70岁以上老年患者,应当优先安排(门)诊治。
6、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在病历。
7、加强门诊病历质控工作,每日随机抽查当日门诊病历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8、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当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9、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患者情况,有计划地接收患者住院治疗。
10、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出诊科室应当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11、做好检诊、分诊工作,指导正确挂号,及时分流患者。
12、门诊标识清晰明白,设有导诊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有序安排患者就诊。
13、门诊应当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有饮水设施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栏。
14、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15、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6、根据季节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专门的传染病门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我自身原因,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在此,我首先做出诚恳的检讨。
领导提出批评后,我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对近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认为自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懈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大意,认识不强,对工作重视不够,有时存在“得过且过”、“差不多就行”的想法。
2、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散漫松懈,工作安排不具体、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布置的'工作,不是一马当先,而是左顾右盼,没有立即落实,甚至有时存在“在其岗不尽其责”的现象。
3、对下属要求不严。在工作中,对下属要求太松,监督不力。发现工作存在问题时,总是觉得给下属留点面子,没有给予立即纠正,实际上,这样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向您做出深刻保证:一是加强学习,绷紧思想这根弦,认真学习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立足职能职责,不断提高执行力,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坚持工作上亲力亲为,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形成严谨、稳妥、效率的工作作风,抓好管理制度的督促落实,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法;三是在以身作则的前提下,严格要求下属,决不放松对他们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他们的个人成长。
领导的批评使我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给了我一个反思自我、自我警醒的机会,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监督我,指正我。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曰
(一)门诊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坚持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手卫生,门诊各诊查科室、治疗室、注射室、候诊处及门诊大厅,定期消毒。
2、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一切诊疗工作,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现病情变化,须及时与医师联系,予以处理。
4、积极开展门诊诊疗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根据不同季节,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各科疾病特点,讲解防病知识。每两月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以普及卫生知识。
5、建立健康教育咨询,解答病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急诊护理管理制度
1、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非抢救病人不得使用。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仪器、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保持良好性能,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物品、药品、器械、仪器班班交接,做到帐目相符。每周一次总检查急救物品、药品、设备,保证应急。
(5)、无菌物品应注明灭菌日期和有效期,超过有效物品应重新灭菌。
(6)、抢救室每日清扫、紫外线照射二次,每月空气培养监测一次。抢救病人后应及时清扫消毒,保持室内整洁。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8)、医生未到以前,护理人员应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配血,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等。
(9)、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详细,用药处置准确。
(10)、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均要详细交代。
(11)、所有抢救使用后药品的空安瓿,须经核对后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护士应该加以复述一遍,事后要及时补写医嘱。
(12)、每次抢救完毕,及时写好抢救记录和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3)、做好抢救室的消毒隔离及终末处理工作。
2、观察室管理制度
1.急诊或门诊诊治后,遵医嘱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和治疗。
2.按观察室办理入住手续,一般留观48小时,多则三天,护士应督促有关医师及时处理。
3.严密观察病情,经常巡视病人,各班及时进行治疗和护理工作。了解病员思想、生活、饮食等情况,做好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经常保持整齐、清洁、舒适、安静的良好环境。
5.病人在离开观察室前,值班护士应协助清理物品,办理离院手续,并交待注意事项。
3、输液室管理制度
(1).保持输液室的清洁、安静、安全,禁止吸烟。
(2).严格遵守查对和交接班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对输液病人加强巡视,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4).使用一次性输液用品,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应毁形并分类放置。
(5).抢救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每日检查。
(6).做好各项登记和统计工作。
(7).护生实习由专人带教,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4、注射室工作制度
(1).应分设男、女注射室。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定时作空气消毒和培养。
(2).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注射卡执行,执行后签字。对易发生过敏的药物应按规定询问过敏史,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3).加强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4).遵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感染。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物品使用后及时毁形。
(6).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7).备齐各种抢救物品、药品及器械,定位放置,一旦发现过敏反应立即进行抢救。
5。换药室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有专人负责,每日进行整理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测定菌落数。室内不得放置个人生活用品。
(2).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口罩。
(3).换药物品应保持无菌,定期更换。
(4).换药物品、药品要准备齐全、定位放置,外用药专柜存放、标签清楚,用后物归原处。
(5).用后的物品及时与供应室更换。一次性医疗用物按规范处置。
(6).做好污物的处理,特异性感染伤口不得在换药室处理,其敷料应单独放置、焚烧,器械要及时消毒处理。
(三)门急诊安全管理制度
1、医护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强化核心制度的执行。
2、急诊抢救室急救药品、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每班清点交接,用后及时补充;每周有专人检查,保证应急使用。
3、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并熟练掌握急救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各种抢救流程。
4、对剧毒、精神、药品加强保管,做好登记交接。
5、严密观察急危重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准确及时做好护理记录,并严格交接班。
6、各种抢救设备定点放置,有警示标识,并严格做好各种意外的防范。
一、对不符合住院条件,根据病情尚须急诊观察的病人,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二、急诊各科值班医师和护士要根据病情严密注意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病人,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
三、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
四、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病人,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五、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病人的临时变化,要随找随到床边看视,以免贻误病情。
六、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病人,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面记录。
七、留观病人不能超过72小时。超过72小时病情仍不好转者应及时转入病房或转院进一步诊疗。
1. 定期会议制度
年初或年终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需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月度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受理范围: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接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以及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3. 排查与预警制度
排查方式:实行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4. 调处与督办制度
调处流程: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调解人员及时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召集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实施。
督办机制: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5. 报告与档案管理制度
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整理,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