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管理制度(精选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某某发电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指标。
2、负责审定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和重要措施,确保安全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实现。
3、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处理意见。
第六条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协助总经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3、协助总经理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
4、领导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5、支持并指导设备技术部及公司三级安全网正常开展工作。
6、对各部门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设备技术部职责:
1、设备技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2、负责公司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定期向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公司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制定的组织工作。
5、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与奖惩。有权对各部门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考核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1、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监人员职责:
1、公司设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设备技术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领导,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有权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以是否达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标准进行检查,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及对日常工作监督考核,指导、支持本部门安全员开展工作,确保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权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部门、班组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管理、安监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全公司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部门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事故和人身重伤。
3、班组控制异常和人身未遂,不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管理
1、每年要制订出年度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专业教育培训,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
2、从事公司生产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的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每年按教育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不合格的限期补考。
4、公司使用的临时工、外包工、外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5、班组要定期开展安全技术问答,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
6、部门要定期举办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7、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大检查
1、全公司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亲自负责安排、布置、发动工作,设备技术部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列出检查内容和计划,负责组织并监督安全大检查全过程,春、秋季各组织一次,其他专题性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政府部门、上级部门布置或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
2、春季安全大检查除按要求检查的重点外,应结合防雷电污闪、防汛、防暑降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进行保护装置、电气绝缘等定期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秋季安全大检查应结合防寒、防冻、防火及防小动物进行检查。
4、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查规章制度、查安全管理、查安全思想、查现场生产设备。
5、季节性和专题性安全大检查,必须做到目的明确,计划措施得力,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亲自组织全员参加,结束时应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到人,工作总结报设备技术部,设备技术部负责把公司情况总结报公司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存档。
6、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做到边检查边整改,重大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一时消除不了的应列入停机、停电消缺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消除。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
1、公司各部门、班组要坚持每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运行班组利用学习日安排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分析班组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学习上级安全文件、事故通报、公司《安全经济综合月报》等,并结合本部门、班组的不安全事件,分析原因,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暨安全网会议,由部门安全员或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总结上月安全情况,研究、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3、每月举行一次公司安全分析例会,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安全员参加,由设备技术部主办,会议内容为总结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汇报制度
1、发生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轻伤、重伤或其他不安全事件及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逐级汇报有关领导,同时报告设备技术部。
2、设备技术部得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初步弄清事故真象,发生人身轻伤、主设备停运以上不安全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上级部门。
3、班组安全员每周将本班情况汇报部门安全员,部门安全员每月汇总后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4、设备技术部每月将公司不安全情况以《安全经济综合月报》的形式向公司通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5、事故报告
1)各类事故调查报告按公司《事故调查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时报设备技术部。
2)各部门安全情况月报表于次月2日报设备技术部,包括安全分析、两票统计、安全情况统计、违章统计、装置性违章统计等内容。
第十八条信息反馈
1、为全面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外,还应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科研、设计、制造等单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上级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2、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共同接受教训,扬长避短,应及时向有关兄弟单位,同类企业传递安全管理信息,交流安全管理情况。
3、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通报,经过生产副总经理阅批后,及时下发到有关部门组织学习。
4、各部门应及时向设备技术部传递各类安全报表和统计信息。
5、设备技术部应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将声像等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的奖惩管理
1、安全生产应贯彻奖惩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于违章作业,工作失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十分严重者且已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象,安全管理不负责任等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具体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组织贯彻实施本制度,并达到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应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发电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某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为强化热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防范各类事故的自觉性,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达到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目的,参照公司《“三违”积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归热电厂安生部。
一、实施规定:
1、热电厂所有员工每人安全基础分均为100分,每人建档。以季度为考核期,在一季度之内,按三违次数、严重程度,按扣分标准给予不同程度扣分,考核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扣分随时累加,达到分值对应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罚。一季度考核期满后,分值重归100分,进行新的考核期。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班员被扣分,同时连带工作负责人、班长、专工、值长;专工、值长以上人员被扣分,连带部长或相关分管领导(连带考核参照本标准执行),真正体现“一岗双责”。班组长要管理好本班组所有事物,特别是班组人员的安全(工作负责人是本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作作业人员安全);专工、值长以上管理人员要管好本专业(部门)所有事务,对本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职业健康,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负全责。
3、本规定只对分值进行统计、考核,不影响另采取的经济处罚。发生较大事故,移交公司考核的,热电厂在经济上不再重复考核,但将分数值按考核细则规定调到对应分值区。
4、激励机制:
(1)厂部倡导和鼓励部门、专业、班组内部加强管理考核,对其内部主动管理考核的,厂部原则上不再考核扣分,并视情况给相关管理人员适当奖励或加分。(由厂安生部会同厂领导讨论决定)
(2)员工有突出表现,如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巡检、点检认真及时发现重大缺陷、隐患;积极主动检举三违现象人员,“两票三制”执行规范,区域6s管理工作突出等均可由本人、班组、专业、值际提出申请,由安生部会同厂领导讨论给予适当奖励或加分。
二、处罚标准:
分值
处罚标准
95<分值<100
按日常考核规定执行
90<分值≤95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2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1.2倍计
85<分值≤90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3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1.5倍计
80<分值≤85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5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2倍计
75<分值≤80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10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3倍计
分值≤75或连续两个考核期分值小于80分。
退人力资源部
三、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当事人
班长
专工
值长
劳保防护用品穿戴
生产现场工作服、手套、鞋穿戴不全
-3分
-0.8分
-1分
-1分
进入生产现场未规范佩戴安全帽
-3分
-0.8分
-1分
-1分
生产现场工作服戴不规范,未做到“三紧”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事故排渣未穿高温防烫服、手套、鞋
-3分
-0.8分
-1分
-1分
女职工长发未盘到安全帽内
-3分
-0.8分
-1分
-1分
进入灰尘较差的区域未戴防尘口罩
-1分
-0.3分
-0.5分
-0.5分
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露的场所未戴防毒护具
-5分
-5分
-5分
-5分
不会使用防毒护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分
-0.5分
-0.8分
-0.8分
违章指挥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操作
-5分
-2分
-3分
-3分
新员工、外委人员未培训,未安全交底,安排上岗作业
-3分
-1分
-2分
-2分
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设备
-5分
-2分
-3分
-3分
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进行作业活动
-3分
-1分
-2分
-2分
隐瞒险情,欺骗、强令别人进入危险区域
-5分
-2分
-3分
-3分
施工(检修)生产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5分
-3分
-4分
-4分
违章行为生产现场没有制止违章行为
-5分
-3分
-4分
-4分
指挥岗位员工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
-5分
-3分
-4分
-4分
违章作业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1分
-2分
-3分
-3分
违章冒险作业
-5分
-3分
-3分
-4分
攀坐不安全位置
-5分
-1分
-2分
-2分
用手代替工具或用手清除铁屑
-1分
-0.5分
-1分
-1分
操作旋转设备带手套,打磨切削作业未戴护目镜
-5分
-2分
-3分
-3分
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符合要求
-2分
-3分
-5分
-5分
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乱抛物件、未采取设置警戒区、无监护人
-5分
-2分
-3分
-3分
未经许可或未办理动火证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无专人监护,安全措施未落实
-5分
-3分
-4分
-4分
无证操作电葫芦、卷扬机、行车
-3分
-1分
-2分
-2分
未经许可随意启动、关停设备
-5分
-3分
-4分
-4分
钻、跨运输皮带、机电设备、传递工具
-5分
-2分
-3分
-3分
洞口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3分
-1分
-2分
-2分
设备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未做到“一机一闸”
-3分
-1分
-2分
-2分
接电源时未验电,开关断电未挂牌,带电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邻电作业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5分
-2分
-3分
-3分
对带压容器、情况不明容器和易燃易爆容器未采取置换、清洗、检测合格,未消除其密闭状态,未办理动火证等措施盲目施焊
-2分
-3分
-7分
-7分
在易燃易爆区内吸烟、随意动用明火
-10分
-5分
-7分
-7分
起吊重物时人在起重臂下站立、行走和停留,无关人员无视警告进入吊装作业区
-5分
-2分
-3分
-3分
起吊搬运物件方法不当,物件捆绑不牢
-3分
-1分
-2分
-2分
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起吊忽快忽慢、不平稳,重物棱角未垫好
-3分
-1分
-2分
-2分
违反“十不吊”作业进行起重操作
-5分
-2分
-3分
-3分
所用设备、工具、索具有缺陷,工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2分
-2分
-3分
-3分
氧气瓶、乙炔瓶混运、混放等
-1分
-2分
-3分
对沾有可燃物质的设备进行动火时未清除干净
-3分
-1分
-2分
-2分
非本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5分
-2分
-2分
-2分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10 米,两瓶之间距离小于 5 米,乙炔瓶放倒使用
-1分
-2分
-2分
没有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和落实安全措施
-5分
-2分
-3分
-3分
出现误操作
-10分
-5分
-6分
-6分
检修完毕未恢复盖板和护栏
-8分
-9分
-10分
-10分
设备运转时进行清扫、检修工作
-5分
-1分
-2分
-2分
检修用电线路接头裸露使用
-3分
-2分
-3分
高空电气焊作业区域下方放置气瓶
-3分
-2分
-3分
-3分
乙炔瓶未装回火器
-3分
-1分
-2分
人为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安全装置
-8分
-9分
-10分
-10分
设备检修、施工拆除等作业未设立警戒区、挂警示牌
-3分
-2分
-3分
-3分
施焊作业未清除周围易燃物
-5分
-1分
-2分
-2分
带手套使用大锤
-1分
-2分
-3分
电气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绝缘用具
-5分
-6分
-7分
-7分
三轮车载人
-3分
-2分
-3分
-3分
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
-2分
-5分
-7分
-7分
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等
-3分
-1分
-2分
-2分
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5分
-6分
-8分
-8分
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
-1分
-2分
-3分
进入设备内部检验时未设专人监护
-3分
-4分
-5分
-5分
湿手触摸电气设备、线路
-3分
-1分
-2分
-2分
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
-3分
-5分
-7分
-7分
违反劳动纪律
班中睡岗、脱岗、窜岗、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分
-4分
-5分
-6分
生产现场吸烟
-5分
-2分
-3分
-3分
迟到、早退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监盘人员扎堆闲聊、坐姿不端正
-1分
-2分
-3分
-3分
交班人员未按要求排队下班
-0.5分
-1分
-2分
-3分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离岗
-1分
-2分
-2分
-3分
消极怠工人员
-5分
-0.5分
-0.5分
-0.5分
不服从工作安排
-5分
-0.5分
-0.5分
-0.5分
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未及时询问、制止
-2分
-0.5分
-0.5分
-0.5分
设备管理
台帐管理混乱
-0.5分
-1分
-1分
-1分
异常分析未按时提交
-0.5分
-1分
-2分
-2分
未按时消缺
-0.5分
-1分
-1分
-1分
设备的转动部分未装设防护罩
-0.5分
-2分
-3分
设备转动过程中拆装防护罩
-0.5分
-1分
-2分
-2分
设备在转动中校正皮带或进行检修
-2分
-3分
-5分
-5分
擦拭运转中的设备将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2分
-3分
-5分
-5分
在栏杆、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设备轴承上行走、坐立
-5分
-0.5分
-0.5分
-0.5分
任何电气设备外壳缺少接地装置
-1分
-1分
-2分
-2分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识牌,其他人员随意移动
-3分
-0.5分
-0.5分
-0.5分
电源线裸露未做绝缘措施使用
-1分
-1.5分
-2分
安全
未及时传达安全会议精神
-0.5分
-1分
-1分
安全设施损坏后未报告、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3分
-1分
-2分
-2分
班前、班中、班后会议未强调安全工作
-0.5分
-1分
-2分
-2分
检修工作结束后生产现场孔井、坑、孔、洞盖板未及时恢复
-2分
-3分
-4分
-4分
生产现场临时开设的孔、洞,施工后未及时恢复
-2分
-3分
-4分
-4分
检修期间需要拆除栏杆,未装设临时遮拦
-1分
-2分
-3分
-3分
生产现场消防设施、工具损坏、缺失、过期未及时整改
0.5分
-1分
-2分
-2分
工作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分
-2分
-2分
-2分
油管道上保温有油未及时更换
-0.5分
-0.75分
-1分
-1分
安全活动记录有未完成项
-0.5分
-0.7分
-1分
-1分
骑摩托未戴头盔
-5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帽未扣带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帽扣带不合适或歪戴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生产现场随意将安全帽摘下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3分
-0.5分
-0.5分
-0.5分
消防设施点检不及时,维护不到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培训无故未参加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砂轮片过期、损坏,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未更换
-1分
-2分
-2分
砂轮机无防护罩、工件托架使用
-1分
-2分
-2分
八大危险作业
起吊重物,未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未办票作业
-1分
-2分
-3分
受限空间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用明火
-3分
-4分
-5分
-5分
吊装作业,随意在吊装区域穿行
-1分
-2分
-3分
-3分
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通风检测,未办理作业票
-1分
-2分
-3分
-3分
洞口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分
-2分
-3分
-3分
动火作业未办票,周围可燃物未清除,设备未吹扫,清洗;高处动火,下部无防护、监护。
-1分
-2分
-3分
-3分
氧气、乙炔、明火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乙炔瓶放倒使用
-0.5分
-1分
-2分
两票三制
配电柜或母线上工作,未验电、挂接地
-1分
-2分
-3分
-3分
工作票、操作票的填写未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工作票工作班成员未签字或不是本人签字
-0.5分
-1分
-1.5分
-1.5分
作废工作票原因未说明原因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操作票编号错误或缺失
-1分
-1.5分
-2分
-2分
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未区分分第一种和第二种工作票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不完善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签发人未对工作过程以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负责人若不能继续进行该工作,未进行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手续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未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3分
-0.5分
-0.5分
-0.5分
试转设备前,未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便进行试转设备
-3分
-1.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要清楚正确,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必须有本人签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兼做两项工作的负责人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中各项相关内容出现空白
-2分
-0.5分
-0.5分
-0.5分
检修工作已结束,未按照工作票计划时间内办理终结手续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终结未按规定盖章
-1分
-0.5分
-0.5分
-1分
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1分
-1.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存根和副联缺损、丢失、乱写、乱画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1分
-0.5分
-1分
-1分
用票种类不当
-1分
-0.5分
-0.5分
-0.5分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出现空白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终结后的票未做好登记保存工作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禁止动火区域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2分
-3分
-5分
-5分
无工作票进行工作
-1分
-2分
-3分
-3分
主要设备无操作票进行操作
-3分
-0.5分
-0.3分
-0.3分
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代签名
-3分
-1分
-2分
-2分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全或未落实到位
-5分
-0.5分
-0.3分
-0.3分
未设专人监护
-1分
-1.5分
-2分
-2分
检修作业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分
-1.5分
-2分
-0.5分
电气倒闸操作未进行复诵制
-1分
-2分
-3分
-3分
已执行或作废(包括因某种原因不执行)的操作票,未盖上“已执行”或“作废”印章
-0.5分
-0.5分
-0.5分
-0.5分
操作票最后一条写完后,应在其下面盖“以下空白”章;操作时未严格按照操作顺序进行操作,每操作一个项目未打钩
-2分
-1分
-3分
-3分
交接班混乱,交接不清
-0.5分
-1分
-1分
-2分
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完善
-0.5分
-1分
-1.5分
-1.5分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者离开岗位
-1分
0.5
-1分
-1分
交班前区域和设备卫生未清理
-0.5分
-1分
-1分
-1分
上级批示要求和注意事项未交接
-0.5分
-0.7分
-1分
-1分
重点交代事项未交代
-0.5分
-0.7分
-1分
-1分
特殊运行方式或设备异常未交接
-0.5分
-0.7分
-1分
-1分
定期工作、点检、巡检
定期工作弄虚作假
-10分
-5分
-7分
-1分
点检、巡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定期工作完成后未记录
-1分
-1.5分
-1.5分
-1.5分
设备润滑工作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设备定期切换工作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1分
设备定期试验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1分
点检、巡检弄虚作假
-10分
-2分
-2分
-2分
点检、巡检记录未签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相关管理人员每周对点检、巡检记录不少于三次次抽查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点检、巡检记录保存一年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未按时进行
-1分
-2分
-3分
-3分
应急演练预案未按时提交
-1分
-2分
-2分
-2分
应急演练方案不规范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救援器材使用不熟练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后无总结评价
-1分
-0.5分
-0.5分
-0.5分
6s
生产厂房内地面、设备卫生差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材料库、检修间、值班室赃污,工器具、桌椅未定置摆放
-0.5分
-0.5分
-0.5分
-0.5分
油系统设备、管道法兰、焊缝、阀门漏油未清理、擦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各专业责任范围内卫生区域未清扫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厂房内外路面、屋顶漏水结冰未清理
-1分
-1.5分
-2分
-2分
通道摆放杂物、材料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控制室、休息室、物品摆放凌乱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生产场所或设备上摆放与设备无关的物品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月度6s检查项目出现不合格项目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
无故不参加培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未按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未按时提交培训计划和课件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后培训室卫生不清理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考试作弊
-5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人身伤害
轻微伤
-5分
-3分
-2分
-2分
轻伤
-10分
-5分
-3分
-3分
重伤
-20分
-10分
-5分
-5分
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设备缺陷得到及时消除,特制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利津-xx有限公司的全体检修人员。
三、定义:
检修周末值班指周日白天全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检修夜晚值班指星期一至星期天夜晚正常值班,值班时间为晚18:00至次日08:00,接到值长电话1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
四、职责:
1、设备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检修人员的检修值班情况。
2、检修队长负责制定检修值班表并督促检修人员按时值班。
3、运行值长负责现场监督检修人员值班情况,并协调缺陷处理。
4、检修人员负责设备缺陷消除和现场配合工作。
五、程序:
1、每月28日前,检修队长制定下月检修人员值班表,并报设备部批准后下发。
2、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表》安排进行值班。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和值班纪律。
3、值班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漏岗、擅离职守,如值班期间失职造成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4、遇有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5、值班人员按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签退,不得出现代签,否则考核100元/次。
6、周末检修值班人员对运行各专业上午和下午各巡检1次,第一次巡检时要到各值班室接收缺陷单,并当天处理。
7、处理缺陷单后,完成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或临时工作任务。
8、检修周末值班每天安排3名检修人员,参与周末值班的检修人员另行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各轮休1天,不再进行调休。
9、检修夜晚值班每天安排2名检修人员,夜晚接到值长通知,有检修工作,中班处理缺陷4小时以上,第二天休息半天,夜班3小时以内安排第二天调休半天,3小时以上安排第二天调休一天,不再另行调休,值班期间不进行工作的,第二天正常上班。
10、检修夜晚值班人员必须在18:00前到主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值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不得离开公司范围,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1、检修周末值班人员必须在8:00前到集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白天候班时间为8:00至18:00,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2、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积极处理设备缺陷及突发状况,普通缺陷必须随时消除,需要非技术的人力支持,由值长安排运行人员进行,需要技术支持的,专工和专业检修人员。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消极怠工,不积极消缺,考核200元/次。
13、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关闭手机,不得拒接生产电话,否则考核200元/次。
14、检修值班人员应在检修日志上做好值班期间检修日志,搞好检修班组卫生,管好检修工具,否则考核100元/次。
15、检修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值班轮休,需要换班必须办理换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换班,考核200元/次。
1.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设计要求
4.2.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设计考虑事项
4.3.1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废气处理系统
4.3.2.1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培训
5.5.1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6.1所述的目标。
6.3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厂外运输
7.1.1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厂内运输
7.2.1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退役废物
10.2.1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系统要求
12.2.1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1 管理目的
通过量化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安全风险和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与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相挂钩,鼓励生产一线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包铝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的实施和考核。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职责
3.1制定目标
该制度以正向激励为主,并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违章行为实行扣分,通过安全积分衡量员工的安全生产业绩,实现对员工安全生产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考核。
3.2.制定目标的依据
3.2.1.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要求。
3.2.2上级公司、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2.3热电厂的安健环方针。
3.2.4热电厂历年的安全数据和安全趋势。
3.2.5热电厂年度安全生产状况。
3.3 安全积分制度内容
3.3.1 全员安全积分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自动清零。
3.3.2 安全积分分为部门安全积分、个人安全积分、连带责任积分、分别进行统计、考核。
3.3.3 安健部每半年对各部门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各部门每半年对部门内所有员工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并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3.4 热电厂安健部建立各生产部门安全积分档案,各部门基础分值为100分;各生产部门建立部门员工安全积分档案,每人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3.3.5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半年按照各岗位缴纳数目的15%兑现,如果一年扣除后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少于该岗位应缴纳数目则进行补交。
3.4 安全积分考核管理
3.4.1 热电厂安健部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进行安全积分扣除,每发生事故一次(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执行)、障碍(一类、二类)一次扣责任人10-20分、责任部门安全积分3-5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5-10分及部门管理人员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事故、障碍奖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10分,每半年进行各部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4.2 热电厂各部门对内部各专业发生的异常、未遂进行安全积分扣除,发生异常一次扣除责任人5-10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3-5分,发生未遂、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异常、未遂、违章奖每个人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每个人10分,每半年各部门对部门内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5实施开展管控
各部门、班组必须围绕热电厂安全积分总体目标建立细化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积分考评体系,实施目标的分级管理。
5.5.1建立制度措施执行的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月度安健环例会上公布。
3.5.2热电厂领导应对制度措施执行评价结果进行行政管理。
3.5.3可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制度措施计划及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 责任体系
4.1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安健环监察部。
4.2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包铝热电厂各部门、各班组、每位员工。
4.3各部门部长
4.3.1负责完成本部门所有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分配;
4.3.2将部门安全积分目标层层分解到人;
4.3.3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安全积分的完成情况。
4.4各部门安全员
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 检查与评价
5.1各部门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3 安健环监察部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检查与评价参照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进行。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五十七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十八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五十九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并沿指定路线驶离厂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氨区应急物资由发电部统一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台帐;
第六十三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四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五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六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六十八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产运行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三条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调性,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厂部应每年编制修改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和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条 此制度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检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修计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为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
(一)精心策划、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二)组织实施《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推行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四)督察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机组的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按a、b级检修制度执行。
第八条 检修维护工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落实工区设备检修计划 。
(二) 负责落实“修必修好”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三) 总结和分析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编写并上报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章 检修计划的立项和编制
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检修计划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厂相关制度的规定。
1、滚动规划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附录c中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类别、工程项目名称、上次a/b级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定检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费用等。
2、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附录d的要求,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应包含下列内容:检修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级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技术方案、达到的目标要求、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费用等。
3、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写日期和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填报及时。
(二)安排特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坚持“应修必修”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四)适当调整检修周期,有效避免“设备过修”。
(五)明确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落实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
(一)在检修计划编制之前召开检修计划会,由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负责记录、整理,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参加,对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变更等事项提出要求。
(二)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应对后三年发电设备需要在a/b级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三)安全生产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检修间隔和部颁检修规程以及技改和大修三年滚动划,于10月初拟订年度检修计划,经专项工程计划讨论会立项,并报送主管厂长批准,由厂办计划专责10月底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下发。年度检修工程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检修级别、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立项依据、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工时和费用等。
(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
(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
第十二条 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
第十三条 检修项目编制依据
(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
(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
(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
(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
(一) 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
(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
(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检修物资到货期。
(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
(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
(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
第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反 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