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精选7篇)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体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服务”宗旨,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校办理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对没有时限要求的,要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条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办事人对我校教职工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校务办公室进行投诉,办公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我校教职工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处室责任。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变人事处机关工作作风,规范人事处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教职工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教职工来人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五条其他服务事项,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一)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系部单位报送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二)对系部单位呈送的转报件,经办领导同意后,要在收到转报件7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
(三)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四)对系部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系部可视为同意。
第六条办事人对人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可向人事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投诉,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领导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属于财务处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必须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
一、根据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惩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所办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
二、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必须立即办理,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无故刁难;对于条件不完备的交办事项,要耐心解释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
三、对于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结。对于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财务处要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未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体现新华中学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服务宗旨,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校办理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家长提出了要求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条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办事人对我校教职工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校办公室进行投诉,办公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我校教职工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处科室和年级负责人责任。
一、定价申请20日内办理。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酌情做出批复、调研、论证、听证、上报、转办、否定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收费许可证7日内办结。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完备的7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论证的,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举报案件30日内办结。对确属我局管辖的.价格投诉举报,凡是能实施即时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查处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不属物价部门管辖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四、价格认证、价格鉴定7日内完成。接受价格认证、价格鉴定等委托事物时,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另有协议约定的在约定期内完成。
五、价格咨询4小时内答复。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4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向咨询人详细说明情况。
六、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信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要求的时限办结。,,
七、对违反本制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局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树立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本队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督促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2、本队全体工作人员为
首问责任人要求: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来人或电话举报投诉及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解答来人来访或电话咨询的有关问题。
二、限时办结制
1、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资市场检查及执法,农资质量检验等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限内完成。
2、上级机关和部门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10日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3、对本队有关事务咨询和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规定的责任人,属态度生硬或推诿扯皮及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大队长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属不负责任、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等问题的,由队上查实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本队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督促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2、本队全体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求: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来人或电话举报投诉及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解答来人来访或电话咨询的有关问题。
二、限时办结制
1、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资市场检查及执法,农资质量检验等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限内完成。
2、上级机关和部门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10日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3、对本队有关事务咨询和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规定的责任人,属态度生硬或推诿扯皮及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大队长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属不负责任、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等问题的,由队上查实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