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内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组织幼儿开展集体活动,有关部门和负责老师一定要周密计划,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2、集体活动前,各班应按时排队,有序前往指定地点,做到静齐快。如需带座椅,应规范执拿,轻拿轻放。
3、集体活动时,应坐姿端正,认真观看或听讲,不随便走动,不交头接耳。
4、集体活动结束后,应按序整队回教室。上下楼梯速度要慢,注意礼让不抢先。
二、校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组织幼儿开展园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园长室批准;组织全园性的园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
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
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幼儿,及时处置偶发事件。
5、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无特殊情况,幼儿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
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幼儿一道步行。
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幼儿带回幼儿园。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幼儿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
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
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幼儿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幼儿应予拒绝。
三、幼儿上学放学安全防范制度
1、应按时入园,及时回家。不要在园外游玩。
2、教师在中午和傍晚放学时,应组织幼儿排好路队,及时护送幼儿离园并安全穿过校门前马路。
3、值日老师应准时在园门口做好组织管理工作。静园时间到后,值日老师应清校,检查每间教室,发现有未回家幼儿,让其在传达室等候。
4、上学、放学时,幼儿不得在校门口滞留玩耍。路上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结群嬉戏。
5、幼儿园禁止幼儿单独搭车上、下学。
6、严禁接送车辆进入校内。
7、如遇恶劣天气,教师应妥善处置难以回家的幼儿。
四、幼儿课间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课间活动时间,应及时作好课前准备工作。
2、上下楼梯,靠右行,慢慢行,不并步,不跳步。
3、不玩危险性游戏。不在教室、走廊、楼梯等处追逃,不趴在走廊或楼梯的扶栏上,不把楼梯扶栏当滑梯。
4、不玩各种电器开关、插头等,发现破损应马上报告老师,不要私自触碰。
五、体育课、运动会、课外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加强体育运动安全教育,使幼儿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及预防措施,掌握自我监督和预防伤害事故的方法,进行科学的锻炼。
2、教师要全面了解幼儿身体素质基本情况,适应个别差异,加强个别指导。
3、要做好准备和整理活动,运动量要适中,重视做好体育活动中的保护工作。
4、要加强组织教学和纪律教育,保证体育活动有序进行。幼儿因病等请假必须履行手续。
5、幼儿穿着要符合锻炼要求,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不戴帽子和围巾,身上不要佩带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和其他尖利或硬质物体等。
6、园内运动会时,不要随意站在跑道上,不来回穿越跑道或投掷场地。不参加比赛的幼儿不得接近赛场,应在指定地点有秩序的观看比赛。
7、教师应定期检查学校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8、体育器械,非老师许可,严禁私自玩耍。
为提高学校内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现制定以下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安全责任人及保卫干部认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经常对学校教师进行安全防范、保密、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教职员工的法制观念。要做到学法、懂法、执法、守法。
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运用到治安防范工作的实践中去。
三、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范业务知识及掌握专业技能(如:消防、防盗、报警器材使用和保养、维修等)。
四、对教师员工进行治安防范、防盗、防抢、防火、禁黄、禁毒、禁赌方面的教育。
五、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自救自护知识)规范行为,提升师德。
旅行社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本旅行社。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预防以旅行社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四)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
(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逐级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接受旅游及有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
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安全保卫专(兼)职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及奖惩制度;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履行报告、处理本旅行社发生的安全事故的义务。
第八条 安全保卫专(兼)职人员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旅行社的日常安全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及应急预案,协助总经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做好旅行社内保工作。
(二)接待、组织大型团队、重点团队时应安排专人随团负责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或向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
故情况,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安全职责:
树立安全服务意识,维护国家、企业和旅游者安全;掌握旅游安全知识,熟知所带团队人员情况与接待计划;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旅行社及当地相关部门。
(二)其他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树立“安全第一”的服务意识,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维护本单位内部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旅游接待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中外游客游览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 组织旅游团队和推荐旅游线路,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为旅游者安排的住宿、餐饮、娱乐及购物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关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本社的旅游产品,对具体行程中可能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履行向游客告知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要求旅游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情况说明,了解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对无监护人随行的未成年人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游的游客,要说服其不予随团旅游;召开出发前说明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团参加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召开由监护人一同参加的行前说明会,并告知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配备具有各项基本信息的个人胸卡;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及医护人员。
第十九条 组织公民外出旅游,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旅游目的地相关禁忌;
(二)旅游目的地紧急救援方式和机构;
(三)旅游目的地风土民情;
(四)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接待旅游团队,应当重点了解旅游者的年龄、国籍、身体健康状况、语言、全陪或者领队人员的情况:在接待方案中,应当附有详细、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进行登山、自驾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且以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并随时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员工每年要接受10小时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安全技能操作实践;新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聘用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迹书。
第二十四条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
(二)熟知团队情况与接待计划;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应当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识、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对老龄和学生团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随时清点游客人数,保障游客的安全;
(三)在游览、购物、住宿及娱乐场所,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和发生意外事故;
(四)乘车时要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途经危险路段要提醒旅游者防止磕碰,到站下车要提醒旅游者带好贵重物品,停车时要提醒司机锁好门窗;
(五)掌握旅游者入住饭店的安全状况,协助饭店对旅游者介绍所住饭店的安全注意事项;
(六)不得组织、推荐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场所或其它危险性娱乐活动;
(七)旅游者患病、死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报告;
(八)发生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不得擅离职守;保护好旅游者
与事故现场,履行报告职责。
第二十六条 行李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旅行社应配备道德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行李管理人员;
(二)完备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旅游者行李损坏或丢失;
(三)导游人员接团后,要协助旅游者查验行李,发现破损、丢失,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处理。
(四)办理行李托运,应提醒旅游者锁好行李,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二十七条 交通工具管理应当做到:
(一)租用的旅游用车应当取得旅游运营车辆资质,保险手续完备;
(二)自备的旅游车辆应当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三)出车前,须对车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上路行使;
(四)不得驾驶故障车辆及过期报废车辆,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载运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可靠路线;
(五)紧急避险专用工具和急救药箱必须放置在交通工具内明显位置,且保证其合格有效。
第二十八 条经营场所要做好财务、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火灾、刑事、治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 对于一般、较大、重大和外国人在华伤亡事故,严格执行有关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 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三)通知被接待单位及家属:
(四)协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属于入境旅游者的伤害事故,由公安外事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相关单位;
(七)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汲取教训,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本旅行社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三)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对结果进行通报,以吸取教训,并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至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