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三篇)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

民办学校章程 篇1

1 、教职工要教职工管理的基本要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

2、教师要为人师表,言行举止要成为学生的表率。

3、语言规范健康,校园内 ( 特别是面对学生 ) 用普通话会话。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蒂、不酗酒。

5、校内不准穿背心,短裤衩和拖鞋(宿舍除外)。

6、不穿奇装异服,男教师不留长头发,蓄小胡子,女教师不浓妆艳抹。

7、禁止带手机进课堂。

8、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包括晚办公时间),在校内打扑克、玩麻将或喝酒行酒令等不利于教育学生的娱乐活动。

9、禁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班 主 任 职 责

1、按照《小学德育纲要》,联系班级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

2、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协同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刻苦学习的意志,教会学习方法,学好功课,并掌握学生的课业负担量。

3、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注意保护视力,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4、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工作。培养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班集体。做好学生的个别工作。

5、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支持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6、搞好班级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常规训练,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工作。

7、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指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注意争取社会力量教育学生。

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队员的思想品德工作,发挥少先队“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队活动。每学期组织一次大队专题活动,中队每月开展一次中队主题活动。每年“六一”前评选优秀辅导员和优秀队员。

二、抓好队干部的培养,充分调动少先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队活动中让队员当家作主,做队的小主人,每学年组织全校队员民主选举大、中、小队干部。定期培训队的各级干部。

三、协助学校搞好校风、校容工作。

四、发挥少先队宣传作用,有条件的学校要设有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宣传栏。通过这些宣传阵地,大力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开设队员论坛,交流活动信息。

五、争取培训一支仪容整齐的鼓号队。

六、协助文体、科技教师积极开展课外文娱体育、科技活动。

七、学习少先队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交流活动经验。

八、每学年做好新队员入队工作。

教师教学常规要求

一、备课、教案

1 、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领会大纲(《课程标准》)的基本精神;要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要注意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要处理好教学的阶段和连续性,做到循序渐进。

2 、备课要写好教案,做到一课一案,要超前一周备课,教案包括课题、目标、重点难点、课时、课前准备、教学过程、板书及练习设计等项目。

3 、教龄 10 年以下的青年教师要求写较详细的教案,教龄 10 年以上的教师要求课课有教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教案要有特色。

4 、语文、数学、思品课、其他学科专任教师(不少于 8 节)要有教案;兼任教师可在课本上备课、划注。

5 、学校要定期(期中、期末各一次)、不定期地对教师教案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教师会上反馈,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二、上课

1 、养成候课习惯,教师应准时上课,准时下课。

2 、认真做好课前准备,严格按功课表上课,上课时除带齐课本、教案外,还应随带必须的教具等授课资料、材料;要科学安排课堂 40 分钟的教学内容,确保课堂教学质量。上课时,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早退,不拖课,不坐在椅子上上课,不接访客人。

3 、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规范,板书工整,教师要坚持用正楷字板书。

4 、要尊重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 、体育课要加强组织教学,重视学生的运动安全,若需提前下课让学生休息,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因天气原因需改上室内课,应给学生讲授体育知识,不得随意让学生自习。

6 、语文、数学和其他学科专任教师每课或每单元、每章节教完后,要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认真写好教后反思(教后小结),每学期不少于 8 次。

三、作业

1 、布置作业要紧扣教材,目的明确,有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式要多样。

2 、各科基本作业量:课后习题或思考题,可适当补充配套练习题。数学课堂作业应是课本上的练习题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

3 、作业本的设置:语文科:一、二年级要批改的:生字本(拼音本)、词语抄写本、作业本、写话本(二年级)、听写本;要检查的:日记本、练习册。 三 —六年级要批改的: 生字本、作业本、作文本、小测本;要检查的:课外阅读摘录本(每周不少于 2 次)、日记本(每周不少于 2 次)、练习册。 数学科:要批改的: 课堂作业(课本上的练习题,不少于总量的四分之三); 要检查讲评的: 课堂练习(补充题、课本上的“做一做”、课本上的部分练习题)

4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适当记载并做讲评。作文批改要求是:大作文要全批全改。二、三年级的作文以改为主,以批为辅;四 —六年级作文严禁不批改只写一个“阅”的不负责任现象。批改后应写明批改日期,要保证在下节课上课之前把作业本发给学生。

5 、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一、二年级尽量不留课外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 45 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四、辅导

1、教师应主动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为学生解难释疑、补缺补漏。要确定辅导对象并作情况分析,对学习基础差的学生要耐心帮助,循循善诱,增强学习信心,改进学习方法。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出较高的要求,培养自学能力;各学科要成立课外兴趣小组,制定计划,开展活动发挥学生特长、专长,培养学科优秀人才。

2、提倡教师个别辅导,反对占用课余时间集体补课。

3、课余、晚上、节假日,严禁私自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4、教师不许以代学生征订练习、代购学习用品或组织活动为名,向学生乱收费。

五、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到考率要求 100% ,及格率达到 90% 以上,优秀率(一二年级 90 分以上,三、四年级 85 分以上,五、六年级 80 分以上为优秀),中心小学要求达到 40% 以上,点校和其他完小要求 30% 以上,一般小学达20% 以上。

2.考查科目:思品、自然、社会、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合格率达 95%以上。

3.一个单元或一个阶段教学结束后,要组织单元测试,对教学工作、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总结鉴定。

4.中心学校不定期组织抽考,有目的、有重点对基层小学有关班科进行质量监控。

5.期中考试一般由学校自行组织。期末考、毕业考采用县小学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或由中心学校自行组织命题。中心学校统一组织监考,统一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教师要认真做好质量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意见。质量分析材料学校要统一收集,以备检查。

教 研 制 度

1、开展教师读书活动,每位教师每学年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笔记不少于 10000字。中心学校每学年组织评选优秀读书笔记

2、每位教师每学期应撰写一篇以上教学论文或心得体会文章,中心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评选及论文汇编。

3、每学年每位教师( 50 周岁以下)都要上一节公开课(汇报课)。

4、各教研组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研究课。

5、每位教师一学期听课不少于 15 节,要有听课记录(包括评课记载);不兼课学校领导一学期听课不少于 40 节。

家 访 制 度

1 、教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社会的联系,加强家访。语、数老师每学期要进行全面家访和重点家访(学生人均一次以上),其他专任教师每学期家访不得少于20 人次。

2 、家访应注意一般和重点相结合,并在家访记载表上作简要摘记。

3 、学生的思想行为表现和学习情况,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4 、家访时,应多了解、多肯定,避免出现告状式家访。

5 、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应当天家访,及时查明原因,超过半天或特殊情况应向学校汇报。

值日、值班制度

一、值日

1 、学校上课期间,每天由教师组成值日小组,定期轮值,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轮值。

2 、值日教师职责:

①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课间和午间巡视,导纪律,导卫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②处理学校偶发事件。

③早晚组织升降国旗。

④检查学生的仪容仪表。督促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进校、离校。

⑤组织评比工作,填好评比日志,记载好人好事及存在问题,第二天集会时向全体师生反馈。

⑥做好值日交接工作。

二、值班制度:

1、双休日及节假日,学校应有教师值班护校。

2、护校教师职责:

3、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负责,勤于巡视。

4、不迟到、不早退,并做好值班登记手续,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5、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6、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前后校门是 否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考勤制度

1、教职工要准时上班,上午 7:20 ( 值日教师 7:00) 前,下午 13:15( 值日教师 12:30) 前要签到。

2、上班时间不得私自离校,必要的外出应向校长请假。

3、上班、上课迟到或早退当旷课论。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予在教师会上警告批评或全乡通报或扣发工资或作为待岗人选等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请假应事先提出,并自行安排代课交学校存档备查。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功课由学校安排。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假期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七天的丧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事假或病假一天内由基层小学校长审批,请公、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基层小学审核,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3、请公、事假一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先由基层小学审核,中心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教育局由局分管局长审批。

三、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奖 优 罚 劣 制 度

中心学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评优、奖优制度。

1、中心学校每学期组织对语文科及数学科进行平时抽测及期末质量监控。对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通报表扬。中心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教学质量优秀班级。

2、中心学校每学年组织行政、教研组相结合的质量评价组依据《安溪县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对各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进行量化评估。评选教学管理先进学校,评定的结果同时作为考核各校领导的重要依据。

3、各校应切实加强教研管理,向教研要教学质量。鼓励教师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并争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中心学校对文章在各级教育刊物发表的教师给予奖励。

4、中心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优质课评选,一次教育教学论文评选,并予表彰。

5、中心学校每学期组织有关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

6、各校每学期对教师进行工作量化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主要依据。中心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

7、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8、教师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获奖,除县教育基金会发给的奖金外,中心学校按同等数额嘉奖。

9、县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第一名奖给训练指导组的老师人民币 20xx元;第二名奖给 1500 元,第三名奖给 1000 元,(以下一个名次差 100 元,奖至第 10 名为止)。

10、县教育部门主办的学生现场竞赛,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奖给训练指导组的老师 300 元、 200 元、 100 元。

二、罚劣制度

1、课程计划:各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执行课程计划情况应加强管理、检查,对没按课程表上课,随意调换或挪用者,在全乡通报批评,该教师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级。

2、编写教案:各校应加强对教师写教案的检查、指导,教师应备好每一课的教案,经检查,没教案进课堂的或编写种类不齐全者,进行通报批评,对整学期无编写教案的教师,上报县财政局扣除该教师两个月山区津贴。同时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级。

3、作业批改:各校应严格要求教师执行《安溪县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经检查,作业没批改或没按要求批改者进行全乡通报批评,对整学期无批改作业的教师,上报县财政局扣除该教师两个月山区津贴。同时学年不得评优、评先、晋级。

4、单元检测:各校就加强单元检测的管理,建立学生单元质量向家长反馈的制度,(单元检测卷检测后应收存备查)没按要求进行单元检测与没有实事求是评定学生成绩的,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级。

5、对违反教师管理基本要求的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级,作为下年度待岗人选。

小学生在校一日常规

一、上学

1 、上学时应向家长说声:“××”,我上学去了,再见!“

2 、要按时到校。因故不能到校,应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或由家长写请假条委托人向班主任请假,三天以上不能到校的向教导处请假。

3 、上学前要整理好书包,按日课表带齐当天课本和学习用品,不带与课业无关的东西到校。

4 、穿戴要整洁,不穿拖鞋,不穿背心,不戴项链、耳环、戒指、不涂口红,不染指甲,不烫头发,少先队员要佩带红领巾,队干要带好标志。

5 、路上要注意安全,不要搭肩并排走,过马路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在路上追跑、逗留。不要边走边吃零食。遇见老师要行礼或问声“老师好”,遇见同学要打招呼。

6 、值日生要提前到校,打开教室门窗,整理好课桌椅,其他学生早晨到校应自觉地进教室温习功课。

7 、注意个人卫生,做好晨间检查准备。

二、做操:

• 每个学生都要参加早操和眼保健操。

2 、早操集合钟响后,应听信号马上集合;集合要做到快、静、齐,早操完,按班级顺序各自走进教室。

3 、做操要听指挥,按广播口令做动作,动作要准确,认真。

三、上课:

1 、上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地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 、听到上课的预备信号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走进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老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全班学生起立,老师:“同学们好!”,学生:“老师好!”,老师:“请坐下”,全班学生一齐坐下。

3 、迟到的学生在老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读书做到三到(心到、眼到、口到),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老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发言后经老师许可才坐下。

5 、老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碰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老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要规范,做到按时交。

6 、阅读和书写要做到三个一,即: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离纸一寸。

7 、下课时,老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全班学生站好,老师:“同学们再见!”学生:“老师再见。”在老师离开教室或经老师允许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8 、要认真上好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注意安全,口袋内不要带小刀、玻璃瓶等危险物品。

四、课间:

1 、课间可做一些有益的活动,不在校园里追逐,乱冲乱撞,上下楼梯要靠右走,互相礼让。不要随便走出校门。

2、校园内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要用普通话会话。

3、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帮助老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五、放学:

1、除值日生和老师指定参加某项活动的同学外,其它同学放学后要按时回家,不在校内逗留,路上要注意安全,回到家应向家长说声:“××,我回来了。”

2、值日生要及时地打扫教室和公地,垃圾要倒在指定的地方。把桌椅排整齐,关掉教室日光灯及电风扇开关,关好门窗后方可离校。

民办学校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民办学校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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