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货运管理制度【精选3篇】

仓库货运管理制度(精选3篇)

仓库货运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规定及奖惩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通过奖惩的措施起到激励和考核人员的作用。

二、范围与职责

范围:仓库所有工作人员

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的收货、报检、入库、发货、退货、储存、防护工作;

仓库协调员负责货物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品处理工作;

仓管部对货物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 ;

三、验收及保管规定

验收入库管理

保管管理

出库管理

退货管理

1、 验收入库管理

货物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采购单及送货单上所列货款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采购员及检验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对入库货物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采购人、仓库主管签字后,库管员、财务部各持一联做帐,采购员持一联做付款凭证附件。

库管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与采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购合同或采购单不相符的货物。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2、 保管管理

货物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定位"。

库存信息及时上报。须对品名、规格、数量、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二齐、三清、四定位”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三清:品名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3 、出库管理

库管员凭出库单如实发货,若出库单上主管或总经理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库管员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

出库单上所需货物如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采购员,采购员要及时填写采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采购。

任何人不办理出库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拿走货物,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4、退货管理

由于客户不需要或调换货而直接退货时,司机应及时跟库管员办理退库手续。

客户过期、破损货物经同意后退库时,库管员根据《过期、破损清单》进行查验后,入库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四、仓储管理规定

入库规定

出库规定

报废规定

退货处理

仓库卫生、安全管理

物料异常管理(异常处理及呆滞物料处理)

单据、卡、帐务管理

盘点管理

帐物不符处理

1、入库规定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相关的流程进行作业。

货物到仓库后,仓库人员需要将货物放到仓库内部,不允许放在仓库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仓库外,下班后必须检查货物是否全部放在仓库里面。

收货时要求提供《送货单》与《采购单》,没有时需要补办理,直到拿到单据为止,并填写入库单。

所有货物入库必须由仓管员和采购员共同在《入库单》上签名确认,尤其是新产品。新产品需仔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以避免出错。

1、入库规定

仓管员与采购员共同确认入库单货物数量时,如发现送货单上的数量不符,应找相应采购签字确认,由采购联络供应商处理数量问题。

货物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货物,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货物,特殊情况需要在4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原则上当天收货的货物需要当天处理完毕。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入库单入库物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处理。

《放库单》需要按流程先给入库人员确认登记后,再给仓库主管签字后才能给采购及财务。

2、出库规定

需严格按照《出库单》来发货。

已开出的出库单无特殊原因,当天必须全部完成发货。

发货时注意不要野蛮装卸损坏产品。发完货后将推车放在仓库指定位置。

《出库单》发货后随货物送到客户手中,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门店零售需要出纳签字确认已收款,门店主管签字后方可发货。

3、报废规定

需登记《过期、破损、盘亏清单》报批。

发现库存货物不良时需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

要严格区分库存货物过期、破损、盘亏报废、采购入库不良不能退回报废、客户退回不良报废并分别保管和做标示。

4、 退货处理

需按照《退货流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到货时发现不良货物要及时给采购部门处理,若要暂存仓库,必须要有总经理签字方可暂存仓库。

5、仓库卫生、安全管理

每天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和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卫生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每天下班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按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检查货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处理。

高空作业需要使用作业车,并注意安全。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6、物料异常管理(异常处理及呆滞物料处理)

在物料收货、点数、摆放、入库、归位、储存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防止物料损坏,有异常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理。

每月对库存物料进行呆滞分析和召开会议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对物料进行分别管理。

保持物料的正确标示和定期检查,由仓库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标示错误的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7、单据、卡、帐务管理

仓库所有单据的登帐要求当天按时完成。

需要送到财务的单据电子档和手工单据一起给财务。

每月的单据由登帐人员按规定保管好。上月仓库所有单据统一由指定责任人进行分类保管。遗失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8、盘点管理

盘点时作业人员根据《盘点作业流程要求》文件进行相关作业。

盘点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反馈处理。

盘点时要尽量保证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或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等或不按盘点作业流程作业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盘点初盘、复盘责任人均需要签名确认以对结果负责。

9、帐物不符处理

库存物料发现帐物不符时需要查明原因并报告,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轻重进行处理。

五、仓管人员管理规定

仓库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

仓库工作人员倡导细心、负责、诚实、团结互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保证工作品质。

上班时间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长时间会客等。

六、仓管人员管理规定

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仓库人员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

七、仓管人员管理规定

工作评估

奖励

惩罚

奖惩原则

工作评估

部门将定期根据“绩效考核表”对员工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以便于: 肯定员工的工作成果,鼓励员工继续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查工作表现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

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工作评估将以一定方式与员工沟通,以鼓励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绩进行讨论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

创造互相理解的氛围,以鼓励员工团结一心地工作,以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目标。

对未达到工作表现要求的员工,公司将视该员工不能正常工作,并对其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或调整岗位。

奖励

通报表彰: 对于日常工作表现优良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表扬”,并予以通告

嘉奖:对于日常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嘉奖”,并予以通告,奖励50元。

小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记“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100元。

大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大贡献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大功”,并予以通告,奖励200元。

处罚

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警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20元。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奖惩原则

仓库奖惩规定本着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起到激励、惩罚、指导、纠正的作用。

奖惩评估小组:由仓库主管、总经理组成奖惩评估小组,对责任事件进行评估。当评估小组人员为当事人时,由2名部门负责人代替评估。

奖惩结果最终由评估小组确定,并告知行政部与本人沟通并予以执行。

采购入库与发货流程图

仓库货运管理制度 篇2

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押运服务内容

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

(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

(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8)对押运物品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物品;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9)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检查记录。

3、押运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达目的地后,保安押运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2)接交物品应由发货部门和保安员与收货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收货部门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1、途中发生财物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其协助追查,并及时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2、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并立即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3、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物品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报警。

4、押运途中运输的财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抢救财物和伤员,并立即报警。通报发货和收货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四)勤务制度

1、到岗前制度

(1)驾驶员和保安押运员要严格遵守到岗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岗。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请示报告制度

押运过程中按照押运方案的要求应及时报告行走的路线、位置和途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鼾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3、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员必须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运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押运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发、中转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掌握运输工具状况及财物的存放条件。

3、清楚押运财物的物理、化学性能、特点及防护要求;

4、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危货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运)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危货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 长:孔凡松,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余德培 ,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陈 群,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 员:聂绍卫,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刘 鑫,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陈开进,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胡 平,押运班长,负责对押运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四)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及时修理和排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负责对营运车辆保险的管理,按期投保,确保车辆保险不脱期。

7、组织车队安全生产例会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8、负责建立营运车辆档案、营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

(五)安全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监督。

3、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4、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5、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

6、负责公司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对发现隐患的整改监督及整改结果的验收鉴定。

7、负责协助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实施。

8、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检员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营运车辆的逐日例检工作。

仓库货运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xx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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