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的范文汇编3篇

离婚起诉书的范文(通用3篇)

离婚起诉书的范文 篇1

原告:陈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被告:张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3、判决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8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陈x与被告张x于1997年3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4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张。

原、被告结合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家境贫寒,但双方感情很好。为了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夫妇二人勤劳肯干,共同努力,并于20xx年在河西镇同济村开办了以生产和销售各种男女皮包为主营业务的嘉华皮包厂,被告张x为该厂负责人,原告则负责财务,借助夫妇二人多年累积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销售网,该厂自开办以来业绩逐年提升。但夫妇二人的感情以及对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并未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多而有所提升,相反,被告张x在腰包鼓起来了之后却丧失了对家庭、妻女的责任感,他屡次将夫妻二人共同赚来的血汗钱挥洒在无底洞般的赌场里却不思悔改,原告及亲友费尽口舌劝其回头而未有丝毫

改观,更有甚者,被告将其在赌场里不得意的怨气尽数撒在原告身上,经常因为输了钱心情郁愤或嫌原告话多恼人而与原告口角相争,甚至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身体、心灵上的创伤已无法愈合,据被告称其也早已无意再维系此段婚姻,且此种状况不利于尚未成年的女儿之身心成长。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疑,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

婚生女张现年12周岁,正处于女性生长发育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青春期,宜与母亲一起生活,而被告嗜赌如命,若女儿由其抚养,难免造成身心伤害,且张x怠于经营厂务,时常弃身赌场,输多赢少且难觅其迹,长此以往,必当潦倒,也将导致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因此,当判决由原告陈x抚养女儿张,张x一次性支付28万抚养费为妥。

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TH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20xx年1月6日

离婚起诉书的范文 篇2

原告:某某某,性别,民族,19--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哪里人,职业,住---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

原告:某某某,性别,民族,19--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哪里人,职业,住---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谁抚养哪个,和具体的抚养费要

求);

三、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

四、 由哪一方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年==月认识后自由恋爱,19==年==月==日到----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字-------号结婚证,同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于19==年== 月==日生育儿子---某某。

在婚后双方感情如何,因为什么事情而导致夫妻间感情出现问题,被告做过什么,原告有提出离婚能够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六点: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于共同生活;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4、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对亲属的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以上,确无和好的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谢!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书的范文 篇3

原告:汪家云,女,47岁,合肥市第五钢铁厂职工,住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

被告:江汉,男,60岁,无职业,住所地: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定继承判令原告继承其养母的房产;2、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房屋主的养女, 被继承人于20xx 年8月2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间(位于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被继承人死后并无遗嘱,所以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在争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居住在争夺争议房产中,引起原告的质疑与不满。

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有过继给被继承人,且被告长年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并未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而原告对养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在养父病故后的三十年里,每月送给养母一定的生活费和过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且在法律意义上,原告自幼过继给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侄女,具有遗产的法律继承权。此外,被告在房产仍处在争议的情况下入住争议房,属于违法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并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家云

20xx年 **月 日

附:1、诉状副本一式二份;2、相关书证备份。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