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3篇

加强控规调整审批工作意见(精选3篇)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1

近年来,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扎实开展国企巡察工作,推动国企巡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在实现全覆盖巡察的基础上,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整体协同推进巡察整改工作,至今年10月底已向19家市管国有企业反馈巡察意见,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目前,19家市管国有企业在认真落实巡察反馈意见,采取针对性的举措,扎实进行整改。部分企业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两个责任”、加强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防控廉洁风险、建立健全制度、促进科学发展等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严明整改要求,强化工作督导。巡察结束后,广州市纪委及时向被巡察市管国有企业下发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整改建议和严格要求。

一是积极主动抓整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高度,端正态度,正视问题,切实提高对抓好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把整改纳入公司总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安排,举一反三深查细究,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巡察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真正把巡察中发现的影响企业发展、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解决好,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突出重点抓整改。如巡察组对广州医药集团提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监督、强化对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具体整改建议;针对广州珠江钢琴集团物业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和无法收取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物业出租制度,参考市场租金价格,加强事前对投标人的授信评价,排除潜在风险和管理漏洞,确保物业出租处于完全受控范围的具体整改建议等等。

三是落实责任抓整改。指导国企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标准,任务分解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公司党委班子要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公司下属企业领导班子要根据分管业务,落实分管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公司从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的整改方案报送巡察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落实企业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整改。一是立行立改,推进有序整改。坚持指导思想、整改目标、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四个明确”:指导思想明确,是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落实市纪委巡察反馈意见,把巡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抓好整改;整改目标明确,是指坚持立足长远、立改立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具体期限内,实现初见成效和基本整改到位,抓住契机,完善制度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组织领导明确,是指专门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整改工作,明确负责部门、负责企业和整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整改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整改工作小组负责专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工作,根据整改任务,细化责任和目标,制定整改措施,建立相应的责任清单和整改台账;工作步骤明确,是指整改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制定方案、整改落实、项固提高等四个阶段、步骤。每一个阶段、步骤,都有具体的时间节点,都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在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召开巡察整改工作动员大会做出总动员。在制定方案阶段,主要是对巡察反馈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究,逐一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汇总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在整改落实阶段,主要是集中精力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完成整改工作任务,形成整改工作报告。在巩固提升阶段,主要是通过走访调查、检查台账等方式,对整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二是有的放矢,逐项落实整改。19家市管国有企业都按时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每个整改方案都将巡察反馈的问题进行细分,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如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反馈的四个方面10个问题,分解成48个细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123条整改措施。广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反馈的五个方面17个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60条整改措施。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反馈的五个方面18个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56条整改措施。19家市管国有企业都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如广州汽车工业集团针对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职,国资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维护的问题,正在按照其整改方案提出的清退非法侵占、依法及时收回合法房产、加大对租金的追收力度、尽快做好“技术合作费”财力核销工作等5项措施,并进行认真整改,力求达到通过法律途径努力挽回损失等整改目标。广州轻工工贸集团针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有待改进的问题,已采取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增加书面表决程序,一人一票、对上会议题进行书面表决,表决表会后交办公室存档等民主决策措施进行了整改。

三是强化责任,确保整改到位。企业“一把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全程从严从实要求,带头推进整改工作。企业领导其他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对存在的问题一条一条查、一步一步改,做到思想不松懈、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效果不打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按照整改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工作步骤、目标任务,对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加强跟踪和督办落实,保证整改工作按期有效进展。及时下发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上级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和下属企业对公司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满意度的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整改工作成效。强化责任,动真碰硬,对责任部门整改方案不聚焦、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及时指出纠正;对整改打折扣的,限期纠正,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对整改工作领导不力、任务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责任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进行问责,并限期再整改。通过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解决突出问题,整改成效初显。目前,巡察发现的19家市管国有企业667个具体问题已经或者正在得以解决。通过整改,巡察发现个别企业党的领导弱化、“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个别企业政治生态重构任务艰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违规决策,监管不力,违规选人用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已经得以初步解决。

一是“两个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被巡察企业严格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围绕“细化分解、强化考核、严格追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企业党委进一步树立了主体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党委的重要工作位置,坚持事业发展到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配套跟进到哪里。企业纪委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意识,切实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通过整改,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检查评价、风险评估等工作,全面开展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推力。

二是企业政治生态得到进一步净化。被巡察企业对照新时期党的纪律要求,围绕企业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解决。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带头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廉洁自律,并以团结、进取、务实的作风带动了企业作风的好转。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三是廉洁国企建设取得新进展。被巡察企业围绕决策机制是否存在问题,发展方向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一致,规划目标是否科学合理,企业经营是否合法依规,管理措施是否切实有效,风险防控是否完善管用,财务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深入查找、分析、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针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强化培训,使二级企业“三重一大”真正纳入科学决策、民主监督、规范运作的轨道。监督各属下企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属下各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年度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情况的检查,并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四是国企发展得到进一步推进。通过整改,企业按照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产权结构多元化,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打造自主品牌,加快市场开拓步伐,完善现化企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深化薪酬和考核制度改革,强化人才战略,严格风险管控,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审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战略管理,推动企业长远发展。通过整改,企业经营环境有效净化,经营风险持续降低,许多经营业绩指标稳定增长。例如,据国资部门统计,去年巡察的纺织工贸集团今年1-9月的国有净利润同比增长79.7%,轻工工贸集团同比增长17%;今年巡察的广州水投集团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4.9%,广州越秀集团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5.9%,广州金融控股集团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4.3%。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xx-20xx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规修改申请的提出

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区域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修改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控规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规范围内或相关控规范围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总量总体平衡方案)及意见等必要性论证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参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二)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以及必要性论证材料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规划地段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申请单位。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论证需先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审批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见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中,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采取公告、听证等方式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就控规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健全控规修改分级管理制度

控规修改均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对土地“招拍挂”前的控规修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修改后容积率在《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以内,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50%且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四、完善控规修改工作中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五、加大控规修改中的公众参与度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六、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配套设施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等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划要求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停止受理其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

七、相关要求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为工作出发点,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编制和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同时,在对控规修改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规委会专家审查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规划修改的科学性。

市监察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编制和修改成果备察机制。

市国土、监察、审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建设项目和建构物等)。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规修改管理的办法。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控规修改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四区一城”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二、控规修改的类型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专项论证、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城市设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拟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经专项论证,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

(8)经区规划局研究后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涉及多个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不改变各类用地面积、用途且满足相应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三、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申请对职权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并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前述管辖范围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论证同意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局直接办理。

2.办理

区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办理的,区规划局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将必要性论证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应同步提交建设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论证材料。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由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也可由区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2.办理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并将修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说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诉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四、加强控规修改论证工作

(一)区规划局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控规修改论证。

(二)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工作。

(三)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遵循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质、促进产城融合等原则,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

1.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25%的;

2.城市景观轴线、门户地带、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风貌敏感区或其它有必要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的区域。

(四)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应同步进行地下管线承载力论证,并将审定的评价结论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

(五)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修改控规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1.旧城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单个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后>3.0的;

2.控规修改导致地块周边主要交通流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停车配套设施减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区域新增大型场馆、交通换乘枢纽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4.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五、加强对违反控规行为的查处

(一)对不符合控规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或拆除,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并纳入诚信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xx〕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区规划局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加强控规修改后的成果入库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局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七、加强监督

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区级主管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等园城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等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有权机关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区以外的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涉及市级有关平台公司储备用地的控规的编制与修改,对口的区级单位应征求市级有关平台公司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控规修改审批前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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