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内容
管理通则
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驾驶员管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 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 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 身体条件不符合gb《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 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 申领核发程序:
a) 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 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 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 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 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 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 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 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所列情形的;
b) 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驾驶员日常管理
.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 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 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 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 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 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 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 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 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 驾驶员应做到:
a)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 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 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 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 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 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 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 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 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 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 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 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 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驾驶员教育培训
. 周安全活动
a) 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 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 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 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 月度安全例会
a) 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 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 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 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 “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 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 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 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 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 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 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机动车辆
车辆标识
. 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 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车辆入户
. 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 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车辆异动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车辆检验和维护
.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 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租用车辆
. 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 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车辆风险评估
a) 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 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 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运行管理
车辆调派
. 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 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 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 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 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 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 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 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 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 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 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 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 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 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 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 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长途车辆管理
. 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 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 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 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 《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 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 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 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 管理责任
a) 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 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 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 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 带车人责任
a) 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 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 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 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行驶要求
. 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 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 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 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 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 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 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 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 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 求
规 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车场(库)管理
.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 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 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 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 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 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 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 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 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 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 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 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 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 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相关文件
记录
rg zy -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 yk -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 yk -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 yk -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 yk -06《长途车辆审批表》
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1、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4、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乘坐三轮车的学生的教育:家长接送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乘车时,头、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外,不能向车外扔东西。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
5、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6、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
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1总则
1.1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4.1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5.1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报告
7.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交通事故处理
7.2.1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五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2.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1.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未满十二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4.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5.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拥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自行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
第三条、各单位要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车辆检修、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第五条、驻乌鲁木齐市区的区级文化单位节假日期间严禁车辆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乌鲁木齐市区的,须经文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经允许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实施严格的车辆派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辆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车必须履行派遣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观察和检查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通过嗅觉感察异味,及查明油路、电路、传动装置、离合装置有无故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或处理。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要注意检查灯光、转向、制动及轮胎磨损程度。
(三)严禁酒后驾车,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四)长途行车要防止疲劳驾驶,出现打瞌睡现象要及时停车休息,待精神恢复后再行车。
(五)严禁强行超车、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严禁超载、超重、超宽、超高行驶。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注意防冻及润滑油的加注或质量状况。
(八)对车辆门锁及防盗装置应经常检查,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车内严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驾驶员不得离车。
(九)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安全。
(十)正确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防止骄傲自满情绪。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情绪车",礼貌行车、谦让行车。
(十一)端正工作和学习态度,对安全教育、行车规定牢牢记在心中,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驾驶员都要正确对待自己,客观评价自己,清醒认识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时刻牢记驾驶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时刻牢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十三)牢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原则,争当优秀驾驶员。
第八条、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无故不出车、随意停放车辆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脱产教育,属于单位自聘人员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值周老师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队上车。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