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宗旨为。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地址位于。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属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属下属xx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
(二)。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本单位的负责人由直接任命。
第七条: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xx办公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维护和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由国家财政支出。
第九条:开办资金共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为 万元,其它资金 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XX办公会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如因故单位的终止由主管部门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批复撤销之后终止。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望都县,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事项
本章程报举办单位 批准,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负责人签字:
本单位意见(盖章):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年月
学习制度
一、每周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
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以及业务学习;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