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图书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为提升员工的学习热情,营造全员学习的氛围,公司购买部分员工励志书籍,建立图书角,为了提高公司图书角的使用效果,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图书角的管理
1、公司综合办负责图书角的建立、借阅登记、书籍的补充等管理工作。
2、建立图书登记帐簿,新购图书按顺序编号,将书名、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帐簿”,并于每季度末清点一次。
二、借阅管理
1、图书借阅仅限本公司员工。
2、每人每次借书以一册为限。
3、 每次借阅期限为15天。
4、 借阅到期应及时归还,如有特殊事由需续借,需要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仅限一次。
二、损坏赔偿
1、员工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折角和遗失等。如有上述情况,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如确实无法购到新书,不论新旧图书以原价二倍赔偿。
2、所借图书如有遗失,应在15天内办理赔偿。经过催促,在一个月内未办理赔偿手续者,三倍处罚。
3、员工借阅图书时,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等问题即时声明,否则归还时发现污损,概由借阅者负责。
4、读者归还图书时,管理人员应检查图书是否破损,如有破损及时处理赔款事宜。
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员工整体文化素养,合理管理图书借阅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借阅范围:公司所有图书借阅者仅限公司在职员工。
借阅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为图书借阅时间。借阅地点:综合部
借阅规定:员工在借阅书藉时须做好登记(附件2)征得图书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外借,每次最多借阅一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未能读完需办理续借手续。
备注:
1、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书籍分享,员工捐献书籍,综合部将进行出处详细登记。
2、员工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归还图书时,发现图书丢失,应及时向图书管理员申请核销,照价赔偿或者购买书籍赔偿;如员工逾期60日未归还图书,视为图书自动出让,按书价的原价赔偿,由公司财务代扣。
3、调离公司的员工必须归还借阅图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有目录外图书借阅需求的员工,可将建议反馈至综合部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年休假待遇表项目内容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休假期限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休假期间待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休假方式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其他事项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探亲假待遇表项目内容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国发[1981] 36号劳总检字[81]12号国发[1986] 77号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期间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国发[1981] 36号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探亲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人薪发[1994]11号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婚丧假待遇表范围和条件假期假期待遇文件依据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鲁政发[1998] 112号其中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增加两周路程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