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进行危险作业辨识,明确企业的各类危险作业。
不同的行业、可能都有着不同的危险作业,这就要求各个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作业种类,以单个作业活动为单位进行危险辩识,并进行危险分级,将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定为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等级划分:共分为三级即一级危险作业,二级危险作业,三级危险作业:
一级危险作业:
1)10人以上(含10人)同时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或同在容器、炉窑等其他特殊环境内作业;
2)两个以上(含2个)单位联合进行作业;
3)15米以上的登高作业;
4)运输、吊装特大型设备(50吨以上)或超长、超高、超宽的大型物件;
5)新工艺、新设备的安装、试车;
6)三个特殊工种、10人以上同时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7)在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输配电设备、设施的检修;
8)易燃易爆场所及其输送管道的清理、检修施工作业;
9)电解净化水平烟道、炭素焙烧烟道的清理;
10)10人以上(含10人)与夜间或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进行的室外作业;
11)五辆汽车以上组成的长途运输车队(距离100公里以上);
12)3台以上大型机械设备参加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规定,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二级危险作业:
1)3—9人同时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或同在容器、炉窑等其他特殊环境内作业;
2)5—15米的登高作业;
3)运输、吊装50吨以下的整体物件;
4)2—5辆汽车组成的长途运输车队;
5)本单位内两个车间以上联合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6)2—3个特殊工种、10人以下同时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7)1—2台大型机械设备参加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8)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而又未能达到一级的其他作业。
三级危险作业:
1)1—2人在容器、炉窑等特殊环境内作业;
2)5米以下的登高作业;
3)有中小型机械设备参加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4)有特殊工种、10人以下同时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5)车间内部两个班组以上联合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6)存在一定危险因素,而又未能达到二级的其他作业。
(2)制定各类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
目的:保证危险作业受控;
内容:明确各类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3)制定各类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单据,如动火作业审批单等。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 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 危险作业审批
⑴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 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 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 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 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 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 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