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是老年社会福利的重要表现形式,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一直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老年护理学的心得体会精选7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相关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专用条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问题受到越来越高的关注,尤其是老年患者,再加上医院的护理工作人员相对比较缺乏,因此,在本科护理教育中增设老年护理专业选修课程十分必要。
关键词:护理教育;老年护理专业;课程设计
0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逐渐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逐渐加重,再加上我国的人口总数相对于其他国家较多,导致了大多数老年患者看病难、就医难[1]。而且我国医疗事业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护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老年病人的专业护理更没有固定的模式。所以在本科护理教育中开设老年护理专业课程设计在当前的医疗发展形势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
1老年护理教育现存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中老年人群是患有疾病最多的群体,而且多数为慢性疾病,这就会使老年人的住院时间和住院费用提高,也进一步加重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况且现在大多数医院的护理工作人员都相对缺乏,对于前来医院就诊治疗的患者不能完全的照顾周到,更不用说安排专门的护理人员为老年患者进行护理。对于护理人员的缺乏是目前老年患者护理教育的主要问题[3]。
2老年护理专业设置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目前的医疗现状,存在看病难、就医难等诸多问题,再加上各大医院设施的科室相对较多,一般包括儿科、妇科、急、门诊、口腔科、内科、外科等,这些科室都需要大量的护理工作人员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等工作内容,所以护理人员的缺乏是医院存在的重要问题。因此,各大医科专业院校应增设关于护理专业的选修课程,尤其是老年护理专业课程,重点培养更多的专业护理人才,以满足各个医院医疗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要求[4]。
3老年护理专业设置的目的及意义
通过基础医学、护理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学习与临床护理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热爱老年护理事业,尊老、敬老、爱老,具有对老龄人群实施整体护理、长期照护、临终关怀及社区健康服务基本能力能够胜任医疗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工作的高级实用型护理专业人才。
4老年护理专业课程设置
4.1授课对象
护理专业全日制本科生。
4.2开课时间
4.2.1全部本科在校学生在大一期间完成主修专业课程之后,并且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没有其它选修课程的,都可以主动报名选修开设的老年护理专业课程[5]。
4.2.2老年护理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需修3~4门课程,总学分为8~10分。每门课程学时控制在30~50学时之间,并有一定的实践课或综合论文。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4.2.3为保证学生有计划修读课程和保证开课质量,凡申请辅修老年护理专业的学生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上时,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5教学模式
5.1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开展团队式、小组式学习。培养学生整体意识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6]。
5.2教学方法与手段:采用理论讲授与小组讨论、小讲课、多媒体、角色扮演、临床情景剧表演等相结合。
6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前景广阔
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为满足日益增长的老人健康及医疗护理需求,各种养老机构,如福利院及老年护理院等应运而生,赡养老人由家庭模式向机构养老模式的转化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需求的迫切程度在日益加重[7]。任何一项专业教育如果没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就没有前途。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而诞生,并拥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将大有发展前途。培养合格的老年护理人才,积极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满足老龄社会的护理人才需求,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杨志丽,杨淑臻。开设老年护理专业的前景预测[J].中国医药导报,2008,5(21):156-157.
[2]施永兴。以老年护理为突破口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探讨[J].中国全科医学,2003,14(1):39.
[3]殷磊。老年护理学[J].护士进修杂志,2001,16(9):644-645.
[4]WolfJL,StarfieldB,AndersonG.Prevalence,expenditures,andcomplicationsofmultiplechronicconditionsintheelderly[J].JAMA,2002,162(20):2269-2276.
[5]高文荣、李春瑛,李彩福。我国老年护理教育现状与展望[J].科技资讯,2011(36):235.
[6]杜丹丹,柯永红,陈靖。护理专科毕业生从事老年护理意向的调查分析[J].现代护理,2004,10(9):867-868.
[7]杨志丽,杨淑臻。关于开设老年护理专业的前景预测[J].中国医药导报,2008(5):21.理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06):1464-1465.
一、基本情况
平桥区下辖18个乡镇、办事处、5个管理区,234个行政村,总人口70.8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8.4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2.5%。截止目前,参保人数31.27万人,参保率达74%。征缴养老保险费7020万元。其中三级示范村78个,参保人员10.89万人,参保率达93%。5月6日,区委、区政府在洋河镇隆重举行了新农保首发仪式。市委书记王铁、市长郭瑞民、市委副书记王道云、市人大主任姚铁璜、市政协主席余学文等市领导及市直有关局委负责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区四大家领导参加首发式并向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民代表发放了养老金存折。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从5月6日起,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陆续举行了首发式。截止11月底,全区符合领取条件的56715人全部领到养老金,共发放养老金2413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报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主要精神,制定下发了《信阳市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平办〔〕8号),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方式、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完全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实施意见》制定,同时结合平桥区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从目前情况看,《信阳市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群众踊跃参保。
(二)及时出台各项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信阳市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信平办〔〕9号),明确了新农保经办机构,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各村(居委会)及宣传、公安、纪检、财政、残联、卫生、民政、计生、审计、劳动保障等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工作机制。为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出台了《信阳市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严肃工作纪律,区纪委下发了《关于严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纪律的通知》(平纪发〔〕4号),对新农保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采集、基金管理、待遇审批、身份认定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了新农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491号)精神,制定了《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流程》,并制定了《平桥区新农保财务管理制度》、《平桥区新农保统计制度》、《平桥区新农保档案管理制度》、《平桥区新农保管理中心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了新农保工作有序规范。
三、机构建设情况
为加强领导,快速推进工作,区委下发了《关于成立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信平文〔〕41号),成立了以时任区委书记张明春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继军为执行组长的的平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新农保经办机构,该中心为正股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村办事机构由村委会代行职责,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区、三级联动的服务网络,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甲方(受托方):____颐养院
乙方(入住老人):_____
丙方(担保方):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受托方):__颐养院
所住地:__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
丙方(担保方):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
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手机号 邮 编
总则
1、甲方系宁波市江东区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 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详阅甲方《入院指南》,并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 甲方机构,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为乙方指定的监护人和担保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相关事务,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 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
(1)年龄年满60周岁;
(2).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及老年痴呆症者;
(3.)生活习惯、性格趣向、精神状态适合过群体生活者;
(4).有担保和监护人,本人和担保人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休养老人入住申请][登记表》
(附件1)。(2)乙方向甲方提供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的《体检单》(附件2),体检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肝功能、胸透、血糖、血脂、尿酸等,甲方作为乙方 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休养老人入住申请登记表》、《体检单》及对乙方的身 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①生活自理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见服务指南。
2、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服务收费
1、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服务指南。
2、乙方、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20_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或其它相关费用。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20_元,乙方或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在合同终止时,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乙方 或者丙方(不计息)。
3、乙方入住缴纳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及其它约定费用,首月
费用应在入住当日付清,以后在每月25号前付清次月费用。
4、乙方入住不满15天(含15天)的,床位费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的床位费按全月计算;护理费、伙食费按日计算。
5、入住双人间的,除公共照明、电视、空调用电外,甲方为每床安装电表一只,壁扇和个人家电使用均进入个人电表,费每月底按实结清。
6、甲方在乙方入院时,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个人生活用品代办费300元。
7、入院时,甲方安排乙方入住 楼号床,确定护理等级为级,每月床位费 元;护理费 元;伙食费元;元,合计元,今后费用收取视乙方身体变化情况和开展服务项目增减结予调整。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为了乙方的安全,有权根据乙方身体和自理能力情况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给予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乙方或丙方确认;
(4)甲方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等级之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义务。
2、甲方的义务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根据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生活护理、饮食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3)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4)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5)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不得对外透露;
(6)为乙方提供大额现金委托存款服务,存取自由;
(7)接受乙方和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行动不便的外出需经丙方同意);
(5)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抢救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性格、生活起居习惯,家庭成员情况、既往病史等,若因隐瞒相关情况,所引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入住期间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与入住老人和睦相处;如发生纠纷造成自伤或他伤,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3)如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接受甲方治疗,甲方认为需转外院治疗的,应主动配合;
(4)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监督甲方根据约定的护理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档案资料,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4)遇紧急情况,包括乙方发生走失、意外事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2、丙方的义务
(1)丙方自愿担任乙方法定监护人和担保人,全权负责乙方入住期间一切事宜。入院时应如实告知乙方健康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如甲方认为不适宜休养的,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领回,如乙方发生伤人毁物、疾病传染他人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
(2)甲方因乙方身体健康状况变化需对乙方护理级别给予调整,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3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丙方应经常来院探视乙方,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父母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日常照顾,为使父母亨有一个幸福生活,本着公平合理,互帮互助的原则,特制定本养老协议
1设立父母养老金专用帐户,一切收支全部入帐。(父母收入包括有关部门针对父母的各种补助,工资收入,单位福利金,慰问金以及各子女所兑养老金等;父母支出指:父母生病支出,日常生活支出,日常照顾费以及因为父母而出现的各种意外花费等项目的支出。)父母收支要专人管理,并负责父母日常生活用品采购及供应,要有帐可查,定期公布(用短信一月一公布)。帐目管理人采取推举的方法产生。当帐户资金短缺时,由子女按比例分摊。帐户资金节余时,按比例分配。任何子女不得私自挪用帐户资金。
2因父母已需要专人负责照顾日常生活,本着有人出人,无人出钱的原则,按以下方法执行,原则上按长幼顺序轮流照顾,一家轮流照顾一个月。四女儿不参与轮换。父母有选择照顾人的优先权利,即父母征得相关子女同意后,有权选择照顾周到者延长照顾时间的权利。若有子女照顾不周现象时,父母和子女有权协议取消照顾不周者的照顾权。若需接送时,由轮到方月末最后一天主动接回老人。为了灵活方便互利易操作,采取以下办法:子女按比例一次性兑出一年日常生活照顾费纳入养老金帐户。每照顾一个月,负责照顾的人可从养老金帐户中领回一个月的日常照顾费,轮到某子女时,该子女若无时间,可委托他人代为照顾,照顾费归被委托人所有,即照顾权可转让,可调换照顾时间,但转让和调换不得出现空缺。若父母因病住院,照顾费增加50%。
补充1,生活费或因生病等原因造成帐户资金不足时,本着互助原则,子女按如下比例兑出,大儿、二儿、小儿、三女儿各负担20%,大女儿、二女儿各负担10%,四女儿负担自愿。若子女因照顾不周被取消照顾权者,按应负的负担费双倍兑出,作为处罚。
补充2,参考目前物价及生活条件,父母日常照顾费暂定为1500元/月,子女按比例每月兑出生活费1000元纳入养老金帐户。如果物价及用工上涨,照顾费和生活费也应相应上涨,上涨幅度由父母子女协商解决。生活费节余时放在帐户中应急使用,任何子女不得私自使用。
补充3,财产分割:父母当家时留有三处宅基地,原则上宅基地及附属物东院归大儿所有,西院归二儿所有,北院归三儿所有。土地分割,父母土地父母预留菜地一块,其余由承担20%的子女平分。(可另行协商解决)
补充4,每年1月1号到15号为本年度全年养老金支付时期,各子女应按时把资金打入养老金帐户中,若出现拖欠甚至不交养老金的现象,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执行者将以不赡养父母为依据诉于法庭。
补充5,在养老中出现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议解决。
补充6,本协议自201年1月1号起执行
我同意以上条款,并同意负责管理帐目,自愿遵守以上约定。同意人(签字)
公证人(签字)
年月日
瞻养人: 瞻养人: 瞻养人:
被瞻养人: 被瞻养人:
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瞻养人配偶的身份、义务、权利与瞻养人本人相同。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 元, 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细账。
三。父母的劳动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进入该存折。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 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 。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 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没按时到帐的款项请立据)
今 欠 到
父母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欠款人:
年 月 日
1、了解社会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需要满足现状。
2、分析影响社会养老机构中老年人需要满足的相关因素。
3、了解成都市硬件设施较好的养老院供需基本情况。
1、为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提供依据
联合国在1928年通过并在全世界实施的“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指出:为年长者提供健康照顾,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养老机构和家庭之间的适当平衡,国家和社会为弥补21世纪家庭养老的不足,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养老方式和养老条件,并在政策和制度上提供有利的保障[1]。在老年人健康照顾方面,我国政府主导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在推广社会养老意识方面的力度不够[3]。因此,通过对养老院老年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对老年公寓开发商的政策、法律、方向做引导,以及对于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做相应的规定和监督提供相应依据,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加强社会养老的推广和宣传,使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稳固发展。
2、为社会养老机构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依据
我国的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较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缺乏行业标准,普遍雇佣的是一些文化素质偏低的临时工或是一些下岗女工。这些服务人员并未经过专业培训,只是完成喂饭、送水等生活服务,无法考虑和满足老年人的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本研究,为养老机构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3、为提高到养老院进行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的大学生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及指导
如今,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越来越多,而且从以前的校园周边实践发展到深入各福利单位,特别是到养老院进行志愿活动。虽然如此,但是这些年大学生在养老院的志愿活动效果却并不理想,老人们的一些需求也未得到很好的满足。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老人们的具体需要,实践活动也成了自己的一厢情愿。为此,我们希望通过此项目的开展能够为大学生到养老院提供高质量服务给予一些相关知识的方向性指导。
4、有利于拓展老年护理理论
我国老年护理研究进展比较缓慢。以老年护理为主题的文章绝大部分为老年护理经验、老年人心理护理体会等。面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来开展老年护理是老年护理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面对老年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老年护理学应具备超前意识,加强相关方面研究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使护理工作能够适应新时期的变化,满足老年护理工作的需要,满足人民卫生事业的需求。
1、国外的相关研究现状
关于国外老年人需求满足状况,有人运用z~r需求框架模型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人们普遍把经济需求放在第一位,其次是身体健康需求及居住环境需求、活动需求、心理健康需求以及自我发展的需求。barbara等人使用生存质量量表(sf~36)对马萨诸塞州的门诊老年病人进行了社会服务需求调查,结果表明有生理功能需求的有49.48%,情感角色需求54.50%,缓解疼痛需求54.46%,心理健康需求65.74%,社会功能需求63.6%,保持一般健康需求的有52.50%,保持生命活力需求46.10%。
2、我国的相关研究现状
关于我国养老机构老年人需求状况,台湾有学者对养老机构内居住的残疾老年人未满足的护理照顾需求做了研究,结果表明大约有4.8%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这些需求主要有全范围关节活动、梳洗、营养教育、运输、信息等需求,影响这些需求未满足的因素主要有老年人的年龄、受教育水平以及健康照顾者的知识水平。1991年由中国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组织的“中国老年供养体系调查”,1994~1996年由华东师大等组织的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和香港地区进行的城市老年社会服务的调查与研究等多类研究,但这些调查和研究大多偏重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方面,专门针对养老机构老年人需求的调查较少。
3、发展趋势
成都市作为一个人口较多的城市,老人养老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xx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全市20xx年11月1日0时普查登记人口为11244272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老年人口65岁以上的人口为894820人,占登记人口的7.96%.[7]由此可以看出,成都市老年人口绝对数字大,要面临养老问题的老年人多,而成都市养老院到20xx年1月15日为止,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成都市七区只有13家养老院,共有2438张床位供老年人入住。这些床位数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入住需要。这些养老院大多提供吃、穿、住、洗等服务,通过了解,市民政局对于养老院缺乏较为统一及具体的服务标准。
因此,有必要通过了解成都市养老院老年人的需求情况及成都市养老院情况,为政府和养老机构改善养老院服务、限度满足成都市养老院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