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提出的下列申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
本申请:需要收费不需要收费
需要检验不需要检验
注:本受理通知书仅作为此项申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的证明文件,与此项申请的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办理进度可以使用受理号在我局网站查询,网址:
备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______:
你诉______(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