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通告范文(通用7篇)
为加快东兴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推进东郊片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xx〕15号)及被拆迁户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郊片(含东郊社区把堂、招屋、桥头、张屋、施屋、碗一、碗二、上黄、下黄、陈屋、鸦厂、竹闸、民族、虾公岭、石一、石二、鸡一、鸡二、东邓、西邓、上叶、下叶、前线及花溪社区李屋、黎屋共25个生产组)的拆迁安置相关事宜,作如下通告:
1、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完成房屋拆迁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对其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主房按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不予奖励。
2、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既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同时也可按3000元/人的标准领取二次搬迁补助费;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仅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不再发放3000元/人的二次搬迁补助费。
3、本《通告》解释权属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特此通告
根据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中山路1-13号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潭政综[20xx]331号)的精神,拟对中山路1-13号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现该地段《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xx]第001号)已经我局核发,现通告如下:
一、项目拆迁人: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建阳市华厦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三、拆迁实施单位:连城县建兴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四、拆迁范围:中山路1-13号地段,具体四至界址为:东至中山路,南至江滨巷,西至皮革厂宿舍、公安宿舍、西小围墙,北至东门街,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拆迁占地总面积5878㎡,建筑总面积11084㎡;
五、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案:详见《建阳市中山路1-13号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此通告!
阳市建设局
十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豪布斯卡项目】的步伐,由xx区人民政府对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xx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x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二区西1栋、西二区西2栋、西二区西3栋、西二区西4栋、西二区西8栋、西四区郑1栋、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西一区西五栋、西一区西六栋、西一区西七栋、西一区西十一栋、西一区西十二栋、西五区八十七栋、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xx市xx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xx年1月11日—20xx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xx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xx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对20xx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2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63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168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4日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为加快推进东郊安置区建设,确保东郊片被拆迁安置群众按时回建房屋,根据《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xx〕15号)及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郊安置区D1、D2、D3、D4、D5、D6、D7、D8、D9(集体留用地)、D10地块涉及的被拆迁户,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的,除享受我市现行拆迁安置政策外,再增加政策性优惠,并通告如下:
1、东郊安置区D1~D10地块涉及的被拆迁户包括:东郊社区把堂、石一、石二和花溪社区李屋、黎屋组全体被拆迁户,东郊社区张屋、竹闸、虾公岭、东邓、西邓、前线、上叶组部分被拆迁户(具体以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定的名单为准)。
2、涉及被拆迁户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可按《跨合区重点项目被拆迁户临时过渡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租住由政府提供价格优惠的房屋。被拆迁户仅需按2元/㎡.月的标准缴纳房屋租金及其它配套费用,租金差额由政府拨款解决。
(二)可与东兴市征地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明确在完成房屋拆迁后,若政府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被拆迁户所选择安置回建地“三通一平” 的(含给排水主线路、供电主线路、回建地门前道路贯通、场地平整,不含水电入户),从20xx年1月1日算起,在原有临时过渡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按每间安置回建地1000元/月的标准向被拆迁户发放安置补助费,每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完成其安置回建地“三通一平”为止。本《通告》发布前已完成拆迁的,按照此款执行。 以上所述的“涉及被拆迁户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是指: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将视各安置地块建设需要确定涉及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时间(届时将会具体通知),但最迟不超过20xx年12月31日;如被拆迁户不能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限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即使其在通知要求的时限之后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房屋拆迁,也不能享受政策优惠。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一律不可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本《通告》解释权属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特此通告